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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

时间:2017-01-14 07:16:3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猖獗

从拐卖妇女儿童猖獗看现今中国缺什么

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在微博上开设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引起全国网友、各地公安部门的关注。全国各地网友纷纷将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希望家中有孩子失踪的父母能借此信息找到自己被拐的孩子,此活动一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持续广泛关注,并使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再掀热潮。众所周知,多年前,拐卖案件多为卖人为子、迫为人妻,现在出现了组织强迫从事乞讨、卖艺、卖淫、盗抢等违法犯罪活动。拐骗的对象不断扩大,手段不断翻新,案件的类型也不断增多。据我所了解,现在在大街上行乞的儿童有大部分是被拐来的,他们绝大多数由一个组织或集团所带领,被迫上街乞讨。拐卖妇女儿童屡禁不止并非只因为打击力度不够,而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中的不平衡带出的漏洞。

第一,现今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平衡并非新提出的议题,其具体表现为南北发展不平衡、东西发展不平衡、沿海与内陆不平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资源分配不公等一系列问题。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生活困顿的人为了能解决温饱,不息铤而走险。

二则是我国信息库的不健全,尤其是人口信息。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建有完善的人口信息库,无论何时,公检法部门都能快速地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这对社会及公民生活的安全与稳定有很大的帮助。中国虽然人口数量庞大,但也应尽早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能让公安机关进行快速确认,尽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除人口信息不全意外,因地域限制的原因,公安机关打击拐卖犯罪行为的地域性较难突破,执法地现实操作也有困难。因此,在公安机关之间建立完善而便利的信息库也迫在眉睫。如此一来,就可提高抓捕在逃罪犯的几率与效率,加大公安部门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也可提高公安部门的办案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

第三,现今中国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解救渠道不畅。解救渠道不畅我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人的观念问题。“闽南地区,特别是泉州等地因传宗接代观念浓厚,买卖儿童的现象比较严重。”福建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赵肃歧承认,福建是被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入地。其实不仅仅是闽南地区,在中国,虽说经过多年的宣传与教育,但人们依然普遍存在“传宗接代”“生儿是福”的落后观念。有些不能生育或是无男儿的家庭,为了能为家族继后香灯,不息违法向所谓的“中介”买儿童,而恰恰是这个原因使拐卖儿童有了市场。一方面是源于人们宗族观念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贩卖妇女儿童有利可图。有调查指出目前拐卖儿童的交易呈半自愿趋势,有些卖儿童的人正是这些儿童的亲戚甚至父母。在西部一些贫困落后的山区,有些家长愿意将自己的孩子卖给人贩子,认为将孩子买到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是为孩子好,并且生活困顿的家庭也可因此而获得可观的收益,这就造成在侦查和解救过程中,公安部门很少能从当地人中得到有力的支持。

解救渠道不畅的第二部分,是被解救回来的儿童的安置问题。在我国按照规定,被解救儿童应由民政部门无条件接收,但民政部门不大愿意接收这些儿童,有时甚至直接拒绝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还要出钱雇人寄养被解救的儿童。而这过程中若有疏漏,则又会造成儿童的二次拐卖。

拐卖儿童屡禁不止,还因为我过法律力度不足。去年3月15日,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是足够了,但掉过头来看,对于那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法律的惩处却不够力度,甚至过于仁慈。只要收买方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毋庸讳言,正是因为法律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的宽容,导致了买方市场的存在,才蛊惑着大量不法分子敢于铤而走险。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抑制了买方市场,犯罪分子费尽心思拐骗了儿童,想卖也不好卖,就会大大减少此类犯罪。所以要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一要打击“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二要想民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还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参与。

当然,除了公安机关、法律等漏洞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以外,还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公民素质的低下。有很多为取得经济收入而贩卖妇女儿童的家庭不但认为买卖儿童不是违法行为,反而认为将孩子买到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是为孩子好。由此可见,他们缺乏的是法律知识,没有认清合理与非合理。诱拐、贩卖妇女儿童的人除了缺少法律知识以外还缺少社会道德,明明指导拐卖行为伤害他人家庭甚至伤害三个家庭两代人却还要做。此外,那些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置之罔闻部出手相救的人也体现了现代社会人性的冷漠。看来除了要完善执法,立法机制以外,中国国民的素质仍需提高。

篇二: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

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二)拐卖儿童犯罪的现实新特点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1)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2)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3)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4)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5)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6)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成因

(一)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

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二)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

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三)观念原因: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购买儿童的重要因素

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她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而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

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由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以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

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

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

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

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手之机。流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又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其形成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来居住、管理方面的压力。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显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流动儿童一般入托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而流动人口一般自身工资较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子女的看护,几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在社会方面,加强对儿童的社会常识教育,防患于未然

当代社会的格局已经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残酷的现实提醒父母们,年幼的孩子不能像以前那样脱离家长而自行玩耍,孩子需要必要的看护。家长们应当多对孩子进行社会常识的教育,比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糖果,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在入托方面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防范。

(二)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结合,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治患于初始

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保证在第一时间发布儿童失踪的信息,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更为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在美国,警方接到儿童失踪报案后会立即展开紧急行动,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动用直升飞机,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全国儿童警报系统”,向市民家庭发布寻人公告,引发当地社区的关切。拐卖案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

(三)在法律方面,完善儿童买卖犯罪过程中对买方的法律规定,铲患于源头我国《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对于收买方的宽容曾广受诟病,很多观点更是直斥拐卖犯罪屡禁不绝就是因为放纵了收买者。《意见》充分重视了

这一呼声,表明“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意见》列举了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论处的几种情形。但同时,《意见》强调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意见》对于打击收买者的规定,大大低于人们此前要求严惩收买者的预期,不但没有改变现行刑法的规定,而且还增加了“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诚然,立法精神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但此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削弱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助长了拐卖人的嚣张气焰,这也正是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参考文献:

[1]卢妞妞.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及深层原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7df6ab0100iv41.html

[2]欧锦雄,李岚,刘元华等.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

[3]我国拐卖儿童的犯罪新特点.

http://wenku.baidu.com/view/7a0f2abdf121dd36a32d822b.html

[4]高晓莹. 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6)

[5]刘方,李海亮.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青年文学家,2010(22)

篇三:拐卖妇女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的案例分析

2002年4月1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博白县开庭审理了这桩广西有史以来最大的拐卖妇女案。据博白县公安机关公布的材料,1991年以来,这个逐渐发展到四十多人的刘景胜特大团伙“先奸后卖”作案103起,拐卖妇女213名,这213名被拐妇女中,原籍在玉林本地的只有21人,其他均为外地市或外省人;已获公安机关解救的26人,已逃回家的31人,表示愿意留下继续与买主生活的65人,其余75人下落不明。她们到哪里去了?是遭到了不幸还是远逃他乡隐姓埋名?

网络上各种信息帖都为粉饰山村的淳朴,善良,营造一种热情好客的形象,不能说他们不淳朴不善良,但是因为总总原因,在很多村民的道德伦理世界里面,买卖妇女,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一 是什么?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 为什么?

1、贫穷。在山区,买一个媳妇儿的成本远远小于娶一个媳妇儿的成本,对于贫困的村民来说,去一个媳妇儿所花费的费用是无法承受的。

2、男女比例不平衡。山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根本上导致男女比例的不平衡;再加上很多女性外出打工见识了外面广阔的世界而不愿在回到山村,两个原因导致山村里女孩儿极度缺乏。

3、犯罪成本很低。地处偏远山区,山高皇帝远,远离交通线,车辆无法直达,多数村民未接受太多文化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在山区并不及得上家族的权威。村民们对买来的媳妇儿互相监督,很少有被拐卖妇女逃脱,即使逃脱也以此为耻而不敢声张。

三 怎么办?

1、 解救难度很大:

警方:当地的警方很多都是本地人,对本地拐卖妇女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为村民提供保护伞。村民对拐卖妇女不仅不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是玉成村里人的“姻缘”,因而即使公安机关前来解救被拐妇女,不但不配合,甚至阻挠、围攻,

政府:若要解救众多妇女,势必要和当地的家族势力产生冲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也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是在需要拿出政绩贴金时才愿意冒险与本地家族势力对抗,解救受害妇女。

信息证据:被拐卖妇女基本不可能逃脱村民的控制,妇女常被贩卖到偏远地区,交通信息闭塞,失踪人口的寻找难度异常的大,警方办案时经常缺乏有效信息和证据。

被拐卖者:一部分被拐卖妇女因为已经生育小孩儿或者因为羞于自己的经历被曝光而采取默然不语的态度,这更是为案件进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解救被拐卖妇女必须政府各部门以及全体社会相互配合。

2 、积极预防(女大学生):

大学生作为高智商的人,被拐卖的问题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想找个好工作,轻信人贩子能给自己安排一份好工作的许诺上当被拐卖;有的是因缺乏生活常识,失去警惕喝了人贩子下有迷魂药的饮料,在不清醒状态下被拐卖;有的因交朋友上当被拐卖;有的因想占便宜,轻信人贩子丰厚利益许诺被拐卖等。在被拐卖的大学生中,有本科生,也有研究生,确实发人深省。

(1)女大学生为什么会被拐卖

个别女大学生之所以会轻易被人贩子得手拐卖,除了不法分子的狡猾外,就女大学生自身的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社会经验。对于人贩子设计的一个个光环、各种假象,不能有效辨别及时识破。

2、缺乏警惕性。对初识或陌生人轻易相信,思想上失去防线。

3、有想占便宜的思想。当人贩子以利益等许诺时,经不住诱惑而上当等。

(2)人贩子惯用的拐卖伎俩

1、麻痹女大学生的思想警惕性,解除其思想防线。以花言巧语热情“帮助”或给小恩小惠,首先取得女大学生对他好的印象,消除对其戒备心理。

2、投其所好。以利益、名誉诱之,通过接触或事先了解,针对女大学生的思想和需要,投其所好,给以许诺,设法使其上钩。

3、假交朋友。

(3)怎样防止被拐卖

1、保持思想上的警惕性。特别是独自一个人外出或活动时,任何情况下不要失去思想防线,遇事多问几个为什么。

2、不要有占便宜思想。特别是无缘无故的利益突然降到你面前时,一些堂而皇之的“君子”向你许诺时,切忌莫轻信,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3、不要随便吃喝初识人的东西。

4、慎重交朋友。特别是对于对方的邀请,不要轻易应邀,一旦应邀时,最好能把自己去的地方、联系方式、大概回来的时间告知有关同学,留有后手。

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以来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3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37名。---引自人民公安报

同学们可不要觉得这些事情离我们很远。

2013/11/16


拐卖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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