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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

时间:2017-01-16 07:44:4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2015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罪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予以出卖,不少

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其中有1名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综合考虑,蓝树山所犯罪行已属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二、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向侯会华、侯树芬、师江芬、师小丽(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马守庆与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共同实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守庆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马守庆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拐卖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贩婴案件。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在收买、贩卖、运输、出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实践中,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

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三、孙同山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同山伙同张祖斌、田学良等17名被告人(均已判刑)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同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贩卖儿童7人,强抢儿童并贩卖7人(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其余6名系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孙同山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同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交叉结伙贩卖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且互相介绍、互为依托、共享信息,使该团伙的拐卖“供需”网络不断扩大,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率上升,导致买卖地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容易滋生新的犯罪。特别是本案被告人不仅通过收买后贩卖的方式作案,在拐卖团伙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予以贩卖的现象。犯罪分子不仅从“人贩子”手中强抢婴儿,亦从亲生父母手中强抢,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升级。因此,在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邢小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小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小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

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邢小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小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小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3名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邢小强经人居间介绍,出卖亲生儿子,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邢小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居间介绍的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或者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多发高发。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小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儿子卖给他人,且均是在孩子出生之前即主动表示要卖出孩子,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助寻找买家,并且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将孩子卖出。根据上述事实与情节,足以认定邢小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孩子出卖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邢小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对参与犯罪的居间介绍人,根据各自地位、作用、责任大小,分别判处轻重不等

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五、王宁宁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省临邑县待产。3名妇女产子后,王宁宁单独或伙同周长峰、邵金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名男婴分别以每名儿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将从亲生父母处骗来的婴儿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宁宁拐卖儿童3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孕妇并通过互联网贩卖婴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伙同田沈忠、张兴祥、李春飞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以嫖娼为名,在云南省河口县一些宾馆、酒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被害人阮某桃、阮某恒等17人带至云南省富宁县、砚山县、

篇三: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何聪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368医院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赵某(时年4岁)抱走,后何聪伙同项流先、杜小红(在逃)将赵某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将一名2岁左右女童 (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女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彭某兵(时年7岁)拐骗到手。后其伙同项流先将彭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毕山村路口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罗某帅(时年4岁)拐骗到手。后其伙同项流先将罗某帅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将1名2岁左右男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男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某日,被告人何聪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将流浪儿童“易龙”(男,时年约10岁,现被贵阳市福利院收养)诱拐到贵阳市,由项流先将“易龙”带到河南省滑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纸箱厂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刘某战(时年4岁)抱走,后由项流先将刘某战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附近,

将正在玩耍的男童杨某松(时年9岁)拐骗到手,后二人将杨某松带到河南省浚县,通过赵文彩联系,项流先将杨某松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何聪通过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陈某龙(时年6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陈某龙带到河南省浚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罗某榆(时年3岁)抱走,由项流先将罗某榆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麦杆冲路口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杨某兵(时年5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杨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赵文彩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黔灵湖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王某(时年6岁)拐骗到手,准备将王某拐卖到河南省。同年7月22日,何聪伙同项流先拐带王某在贵州省凯里火车站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聪伙同他人偷盗、拐骗儿童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何聪与他人共谋拐卖儿童,直接偷盗、拐骗儿童2名,指使他人拐骗儿童10名并带至异地贩卖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中梅,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农民。

2007年10月至2009年年初,安廷早、谢长府、孟凡成、马印秀、孟令民、阚中琴(均已判刑)在山西省忻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分别结伙拐卖13名儿童。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安廷早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中梅向安廷早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

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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