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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

时间:2017-06-18 09:32: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江西省物业用房文件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信息

(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

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

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

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

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

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

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

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

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

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

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四)业主名册;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

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

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

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

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

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

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

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

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

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

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确定。

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

任、副主任。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

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

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

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篇二: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加强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用房功能设置和推进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充分体现社区服务居民群众和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把社区建设成为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居民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

一、总体目标

按照《江西省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每个社区用房按不少于320平方米(其中:社区办公用房不少于120平方米,社区活动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配置标准,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新建、购买、调剂、配建等方式,改善社区用房条件,规范社区功能设置,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社区居民群众需求。

二、功能设置

为实现社区用房内部区域清晰、功能明确、安全方便、舒适美观,应科学地安排社区用房功能。根据服务类型,对社区用房功能进行如下分类设置(可一室多用):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警务室、社区接访室(矛盾调解室、心理慰藉室)、社区文体活动室(社区党员活动室)、社区多功能会议(学习)室、社区档案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残疾人康复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社区设置以下功能: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爱心慈善超市、爱心救

助站、心理咨询室、创业服务室等。

三、社区标识设置

为提升社区形象和塑造社区品牌,方便社区居民识别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增强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所有社区使用统一的社区标识(标识样式及说明详见附件1)。新建社区用房的社区标识悬挂于房顶,购买、配建和调剂的社区用房的社区标识置于社区标牌的前端。

四、社区标牌设置

社区用房标牌设置坚持“统一规范、精简实用、方便居民”的原则,分室外和室内进行设置,按要求悬挂摆放。

(一)社区门外标牌。

1、社区大门门楣正上方悬挂牌匾,内容为:“ ?区 ?街道 ?社区”,其中,“ ?区 ?街道”为白底黑色宋体(大标宋),“ ?社区”为白底红色楷体(行楷),规格为1米高。

2、社区大门左侧悬挂社区党总支、社区居委会牌匾,内容为:“ ?区 ?街道 ?社区党总支(党支部)、居委会”其中,“ ?区 ?街道”为黑色宋体,“ ?社区”为红色楷体,“党总支(党支部)、居委会”为红色宋体,规格为55cm(高)X75cm(长)。

3、社区大门右侧悬挂社区工作站牌匾,内容为:“ ?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工作站”,其中,“ ?区 ?街道办事处”为黑色宋体,“ ?社区工作站”为红色楷体,规格

为55cm(高)X75cm(长)。

(二)社区门厅内标牌。所有新建社区用房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服务大厅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装饰风格(装修效果图见附件2)。大厅内墙面要求设置服务宗旨标牌,服务宗旨标牌内容为:“服务居民群众 创建和谐社区”。

(三)社区平台标牌。社区办事窗口放置服务科目牌,以引导居民办事。科目类别主要有:民政、计生、综治、社保、医保等。

(四)室名标牌。根据社区用房各个房间的功能设置,各室门楣上方或室门两侧设置功能名称标牌。

(五)院内宣传栏设置。社区办公用房院内建议设置如下活动宣传栏:党建宣传栏、居务公开宣传栏、低保宣传栏、计生宣传栏、综治宣传栏和文体宣传栏等,向居民群众公布各项事务办理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让居民群众能更好地了解社区,参与到社区活动中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配合,按照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标准进行建设、规划。在购买或调剂社区用房时,原则上选择居民群众较为集中、群众办事方便的地址。

(二)突出风格,全力打造和谐社区。社区用房要按照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设计方案、装饰风格和标准进行

建设,整个社区用房建设要围绕“服务居民群众 创建和谐社区”的服务宗旨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让广大居民群众到社区办事和参加各项活动时,真正地感受到“家”的温馨。

(三)严格程序,认真做好监督审查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街道和社区按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完成社区用房建设任务,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确保建设一个达标一个,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

篇三:江西省社区信息化发展情况报告

整合资源 创新模式

促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

社区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以来,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民政部的要求,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江西社区信息化经过近几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省统一的社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社区网”顺利开通运行,成为全国继北京、上海之后,省一级开通社区信息化网站的第一家。“江西社区网”通过资源整合而不是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的建成模式和其依靠市场来生存,依靠服务来发展的运营机制,为欠发达地区建设社区信息化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一、 基本情况

江西社区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02年。开始,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民政厅只是进行了社区信息化管理软件(单机版)的开发和试用。为便于省、市、区(县、市)、街(乡镇)、居(村)五级联网,达到全省社区信息共享的要求, 2004年初,成功将社区信息化管理软件单机版升级为网络版。2005年至2006年,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民政厅多方寻找投资渠道,最终与省电信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通过资源整合,引入市场机制,共同筹建“江西社区网”。 2007年

初,“江西社区网”开通。截止目前,“江西社区网”运行情况良好,省、市、区、街、居五级网站基本建成,社区信息员队伍普遍建立,共建成子网站2000余个,发送信息万余条,采集录入社区人口数据12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社区办公的自动化和网络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现代化。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高效、健康、便捷的“电子社区”在江西已初步形成规模。

“江西社区网”建设的宗旨是服务城乡居民、服务社会组织。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融社区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新思想,注重社区各种资源的整合,辅以先进的流媒体技术手段,通过大范围、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数据采集和录入,加以分析和处理,构建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两个网络”,为城乡居民和社区各种组织提供生活和生产服务,为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和管理服务。为此,我们在“江西社区网”开辟了社区新闻动态、视频直播和点播、社区数据采集和管理、家庭信息化、信息发布和便民服务、信息搜索、婚姻交友等多个服务区域,嵌入了《社区信息管理系统》和《婚姻管理系统》两个办公管理软件,建立了社区信息库和婚姻数据库,并统一设臵了省、市、区(县、市)、街(乡、镇)、居(村、村落社区)五级网站,提供空间和链接。各设区市、区(县、市)、街(乡、镇)、居(村、村落社区)不再需要再投入建设资金,就能拥有自已的网站。

二、 主要做法和成效

1.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江西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

重视社区信息化建设,多次就社区信息化建设作出批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2003年,孙刚副省长在“全省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经营社区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对全省社区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6年,全国社区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后,吴新雄省长在全省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上,对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投入资金190万元用于社区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推进社区信息化工作列为全省近几年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省民政厅作为牵头部门,将社区信息化建设列入对各设区市民政工作的年度考评,强化措施,大力推进,并组织编写社区干部新知识系列读本—《江西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南》,用于各地培训信息员队伍。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建立队伍、完善设施,为全省社区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据初步估算,要建设一个全省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投入资金至少在5000万元以上。江西是个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各级财政较为紧张,难以有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而让各地自行建设,又存在着重复投入,信息孤立,难以实现全省社区信息共建共享,失去规模优势等问题。面对困境,我们积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破解资金投入少的难题,通过资源整合,引入市场机制,与省电信公司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共同建设“江西社区网”。 2007年1月30日下午,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

办、省民政厅和江西省电信公司在南昌成功地召开了江西省社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新闻发布会,正式开通运行“江西社区网”。从此,江西社区信息化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为此专门分别发来贺信表示热烈祝贺。“江西社区信息网”由省民政厅负责网站建设,省电讯公司提供服务器和公网接入等技术支撑,通过引进广告和开展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的多种方式来经营和发展,这在全国还属首创。

依托“江西社区网”,我们不仅将各设区市、区(县、市)、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有机联结起来,建成了一个全省统一的社区服务网络,形成省、市、区、街、居服务平台的互动,还将与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省司法厅等部门密切合作,互相提供接口,资源共享,共同开展社区救助、社区保障、社区卫生、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服务项目。满足群众文化、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多种需求。

3.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在推进社区信息化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发现和培育典型。2007年,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民政厅确定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进行社区信息化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该区的区、街(镇)、社区的网站全部建立,各社区基本完成了社区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工作,开始通过网络收集社情民意,发布网上社区通知,开展社区服务。他们与电信公司合作开展的全球眼、电话看家、家庭免费邮箱、语音电话通知、收费终端等多项社区服务项目既

方便了居民,也为社区创造了一些经济收入,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试点取得圆满成功后,我们及时引导各城区到青云谱区参观学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省19个城区紧密联系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突出信息化社区特色和个性化的服务,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发展目标,在政府信息化、社区信息双向沟通、居民家居生活信息化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4.丰富内容、服务居民。居民群众对“江西社区网”的依赖度、评价度,是评价社区信息化成功与否的关键。唯有不断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才能提高网站的知名度,促进社区信息化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在“江西社区网”设立了7大块服务区,并不断充实服务内容。一是社区新闻动态。能及时宣传中央和省有关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划要求,反映各地开展社区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二是视频直播和点播。能对社区开展的活动进行现场网络直播,对来自其它外来的视频源进行实时采集、录制并实时进行直播,提供了各种面向社区居民的影视、声响节目,让社区居民随意点播各种流媒体格式的视音频节目。三是社区数据采集和管理。能对社区人口和婚姻管理的数据进行录入和分析整理,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区组织和企业提供数据支持。四是家庭信息化。能直接为居民、城乡小区业主等提供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五是信息发布和便民服务。能随时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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