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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

时间:2017-05-11 07: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八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变更和终止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三)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管、矫正、奖惩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五)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机制建设;(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查找、追查;(三)及时将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重点管控,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六)及时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

第十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二)利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三)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四)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五)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六)处置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七)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及时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二)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协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三)利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审批系统对所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四)所属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五)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审批;(六)负责禁止令的执行;

(七)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八)组织指导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九)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十)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

行的,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十一)办理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的相关手续;(十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十三)处置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十四)指导、评估本辖区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工作;(十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 (十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二)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

(四)利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对所辖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考察,并负责记录和考核,;(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六)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或审核;(七)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适应性帮扶工作;(八)组织对社区矫正期满人员的宣告工作;(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前;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前;公安机关、监狱对罪犯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第十五条调查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居所情况;(二)家庭和社会关系;(三)一贯表现;(四)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六)拟禁止的事项;(七)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委托机关应当在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实际居住地的基础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根据调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估:一、收到委托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单独或与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联合组成调查评估小组进行调查。二、调查评估小组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围绕规定的调查事项,走访被告人或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三、调查评估小组要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四、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还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一项或者几项禁止内容。五、鉴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通过集体讨论,慎重作出能否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情况的客观性、评估结论的公正性,按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自行回避。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被告人、罪犯的亲属或所在单位出具同意配合社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书面承诺。承诺书应当随同调查评估意见书一起提供给委托机关。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矫正衔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以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住地:

(一)拥有自主产权住房所在地;(二)连续居住时间在一年(含)以上的住所所在地;(三)予以接纳的亲属或保证人提供的居所所在地;(四)监护人提供的居所所在地。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外地籍罪犯或被告人虽符合本条规定,可以实行居住地管辖,但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调查评估阶段,应当按上述原则初定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并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通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日进行核查。核查后,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二)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及时通知或函告送达机关补齐或更正。送达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三)社区矫正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及时通知送达机关,并将法律文书寄回送达机关,函告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先行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集中统一的登记接收工作场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工作。主要包括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填写《社区矫正

人员基本信息表》、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管的报批手续,并告知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司法所等。社区矫正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结案登记表、出监(所)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等法律文书,以及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利用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电脑建档,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送达(或下传)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可以在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居住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后为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矫正执行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矫正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三十条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三十一条 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交流和例会制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做好情况沟通和例会记录。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组织宣告时,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矫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组成员按时到场;宣告的地点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场所,悬挂司法所标识,环境布置要庄重严肃。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宣告社区矫正期限;(三)宣告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四)宣告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五)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当公开进行。第三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体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经矫正小组讨论确定。矫正方案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二)矫正小组成员情况;(三)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评估情况;(四)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主要措施及责任人;(五)适应性帮扶的主要措施及责任人;(六)实施效果评估。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矫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矫正方案调整应当经矫正小组讨论通过,并记录在案。

篇二:江西省物业用房文件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信息

(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

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

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

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

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

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

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

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

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

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

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四)业主名册;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

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

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

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

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

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

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

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

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

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

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确定。

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

任、副主任。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

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

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

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篇三:江西省社区信息化发展情况报告

整合资源 创新模式

促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

社区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以来,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民政部的要求,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江西社区信息化经过近几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省统一的社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社区网”顺利开通运行,成为全国继北京、上海之后,省一级开通社区信息化网站的第一家。“江西社区网”通过资源整合而不是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的建成模式和其依靠市场来生存,依靠服务来发展的运营机制,为欠发达地区建设社区信息化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一、 基本情况

江西社区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02年。开始,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民政厅只是进行了社区信息化管理软件(单机版)的开发和试用。为便于省、市、区(县、市)、街(乡镇)、居(村)五级联网,达到全省社区信息共享的要求, 2004年初,成功将社区信息化管理软件单机版升级为网络版。2005年至2006年,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民政厅多方寻找投资渠道,最终与省电信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通过资源整合,引入市场机制,共同筹建“江西社区网”。 2007年

初,“江西社区网”开通。截止目前,“江西社区网”运行情况良好,省、市、区、街、居五级网站基本建成,社区信息员队伍普遍建立,共建成子网站2000余个,发送信息万余条,采集录入社区人口数据12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社区办公的自动化和网络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现代化。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高效、健康、便捷的“电子社区”在江西已初步形成规模。

“江西社区网”建设的宗旨是服务城乡居民、服务社会组织。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融社区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新思想,注重社区各种资源的整合,辅以先进的流媒体技术手段,通过大范围、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数据采集和录入,加以分析和处理,构建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两个网络”,为城乡居民和社区各种组织提供生活和生产服务,为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和管理服务。为此,我们在“江西社区网”开辟了社区新闻动态、视频直播和点播、社区数据采集和管理、家庭信息化、信息发布和便民服务、信息搜索、婚姻交友等多个服务区域,嵌入了《社区信息管理系统》和《婚姻管理系统》两个办公管理软件,建立了社区信息库和婚姻数据库,并统一设臵了省、市、区(县、市)、街(乡、镇)、居(村、村落社区)五级网站,提供空间和链接。各设区市、区(县、市)、街(乡、镇)、居(村、村落社区)不再需要再投入建设资金,就能拥有自已的网站。

二、 主要做法和成效

1.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江西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

重视社区信息化建设,多次就社区信息化建设作出批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2003年,孙刚副省长在“全省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经营社区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对全省社区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6年,全国社区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后,吴新雄省长在全省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上,对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投入资金190万元用于社区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推进社区信息化工作列为全省近几年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省民政厅作为牵头部门,将社区信息化建设列入对各设区市民政工作的年度考评,强化措施,大力推进,并组织编写社区干部新知识系列读本—《江西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南》,用于各地培训信息员队伍。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建立队伍、完善设施,为全省社区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据初步估算,要建设一个全省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投入资金至少在5000万元以上。江西是个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各级财政较为紧张,难以有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而让各地自行建设,又存在着重复投入,信息孤立,难以实现全省社区信息共建共享,失去规模优势等问题。面对困境,我们积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破解资金投入少的难题,通过资源整合,引入市场机制,与省电信公司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共同建设“江西社区网”。 2007年1月30日下午,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

办、省民政厅和江西省电信公司在南昌成功地召开了江西省社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新闻发布会,正式开通运行“江西社区网”。从此,江西社区信息化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为此专门分别发来贺信表示热烈祝贺。“江西社区信息网”由省民政厅负责网站建设,省电讯公司提供服务器和公网接入等技术支撑,通过引进广告和开展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的多种方式来经营和发展,这在全国还属首创。

依托“江西社区网”,我们不仅将各设区市、区(县、市)、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有机联结起来,建成了一个全省统一的社区服务网络,形成省、市、区、街、居服务平台的互动,还将与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省司法厅等部门密切合作,互相提供接口,资源共享,共同开展社区救助、社区保障、社区卫生、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服务项目。满足群众文化、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等多种需求。

3.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在推进社区信息化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发现和培育典型。2007年,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民政厅确定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进行社区信息化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该区的区、街(镇)、社区的网站全部建立,各社区基本完成了社区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工作,开始通过网络收集社情民意,发布网上社区通知,开展社区服务。他们与电信公司合作开展的全球眼、电话看家、家庭免费邮箱、语音电话通知、收费终端等多项社区服务项目既

方便了居民,也为社区创造了一些经济收入,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试点取得圆满成功后,我们及时引导各城区到青云谱区参观学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省19个城区紧密联系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突出信息化社区特色和个性化的服务,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发展目标,在政府信息化、社区信息双向沟通、居民家居生活信息化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4.丰富内容、服务居民。居民群众对“江西社区网”的依赖度、评价度,是评价社区信息化成功与否的关键。唯有不断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才能提高网站的知名度,促进社区信息化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在“江西社区网”设立了7大块服务区,并不断充实服务内容。一是社区新闻动态。能及时宣传中央和省有关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划要求,反映各地开展社区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二是视频直播和点播。能对社区开展的活动进行现场网络直播,对来自其它外来的视频源进行实时采集、录制并实时进行直播,提供了各种面向社区居民的影视、声响节目,让社区居民随意点播各种流媒体格式的视音频节目。三是社区数据采集和管理。能对社区人口和婚姻管理的数据进行录入和分析整理,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区组织和企业提供数据支持。四是家庭信息化。能直接为居民、城乡小区业主等提供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五是信息发布和便民服务。能随时向在


江西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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