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17-06-21 05: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最高法院:保证成立裁判规则12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

1.第三人承诺“协助解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保证

——第三人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债务人债务作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3.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4.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对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5.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保,应承担个人担保责任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负保证责任,应认定系个人连带责任而非一般保证。

6.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该承诺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7.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承诺,不构成担保

——证券公司向质押权人出具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及“负责监控”的承诺,不宜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性质。

8.“保证负责收回”的承诺,不应认定构成保证担保

——当事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保证负责收回贷款”,在未明确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担保。

9.承诺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后担保,构成新的债权债务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所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诺有效。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10.金融机构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的担保承诺有效

——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金融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义务出具担保函,应为有效。

11.第三人在调解中所作保证,不因调解书撤销而无效

——第三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向债权人作出的担保还款承诺,在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并不导致保证因此无效。

12.银行监督支付函监督内容不明,不应认定保证成立

——金融机构出具的监督支付函并未明确、具体约定金融机构拨付被监管款项时的监督审查内容,不应认定保证成立。

规则详解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

1.第三人承诺“协助解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保证

——第三人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债务人债务作出代为清偿意思表示的,应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协助解决

案情简介:1996年,省政府为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出具《承诺函》,载明“将尽力维持借款人的存在及正常营运,竭尽所能确使借款人履行其责任义务,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将协助解决借款人拖欠债务,不让银行在经济上蒙受任何损失。”2003年,银行委托律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省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省政府履行承诺,不让银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法院认为:从本案《承诺函》名称与内容看,省政府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实业公司债务作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承诺函》不符合《担保法》第6条有关“保证”的规定,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从律所代表银行寄送给省政府的《律师函》内容看,该所或银行亦未要求省政府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是仅要求其履行承诺不让银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可见,《承诺函》所涉省政府与银行双方对案涉债务并未达成保证担保的合意,不能在双方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故省政府有关《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的主张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依《承诺函》要求省政府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第三人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债务人债务作出代为清偿意思表示的,应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7号“某银行与某省政府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葫芦岛锌厂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陆效龙,审判员奚向阳、杨兴业),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204)。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安慰函

案情简介:1994年至1996年,市政府为市直属企业实业公司借款先后3次向香港银行出具《承诺函》,均表述:“本政府愿意督促实业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在香港银行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授信函中“抵押品及法律文件”项下,《承诺函》被列入区别于“保证”的“其他”文件项下。1998年,为解决实业公司拖欠香港银行贷款事宜,市政府与香港银行之间有三次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表示在适当时机对企业进行资产重

组,以解决原有债务。一审法院认为《承诺函》系保证,非安慰函,属国家机关担保、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故担保无效,市政府应对实业公司拖欠香港银行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责任。

法院认为:从市政府向香港银行出具的《承诺函》名称看,《承诺函》并非担保函,对于其是否能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从该函内容看,“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在香港银行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授信函中“抵押品及法律文件”项下,除市政府的《承诺函》外,还有不动产的抵押、保证及存单的质押等,且《承诺函》在这些授信函中均被列入区别于“保证”的“其他”文件项下,这说明香港银行明知《承诺函》并非担保函。为解决包括实业公司在内的市直属企业拖欠香港银行贷款事宜,市政府与香港银行之间有三次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从这三份纪要的记载来看,香港银行从未要求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或代实业公司还款,市政府亦未作出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企业还款的意思表示。因市政府向香港银行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其实际行动,从未有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所属企业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承诺函》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实务要点:根据《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终字第5号“某银行与某政府担保纠纷案”,见《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审判长王玧,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周翔),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5:341)。

3.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安慰函

案情简介:1999年,信托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15家信托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持信托公司出具的安慰函申报金额约23亿元的担保债权。

法院认为:安慰函从形式上看,非信托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而是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内容上并无担保意思表示,未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故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裁定依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内容上并无担保意思表示,未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故该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03年3月8日裁定“某信托公司破产案”,见《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3:341)。

4.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就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保证类型⊙一般保证⊙信赖利益

案情简介:2005年,电源公司向电器公司供货,电器集团作为电器公司控股股东向电源公司出具复函,载明“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因电器公司未偿货款致诉。电器集团认为其没有提供保证担保。

法院认为:本案中,电器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其出具的复函足以使供货方产生信赖利益,相信其会依复函内容承担相应责任。该复函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依法承担补充责任。故在收货方未能清偿货款情况下,电器集团对电器公司不能偿还的货款,应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上市公司对其关联子公司债务偿还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考虑代替偿还”,足以使债权人产生信赖的,应认定该承诺构成一般保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电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新能源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武建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104/31:77);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254)。

5.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保,应承担个人担保责任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负保证责任,应认定系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保证类型⊙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保证

案情简介:2006年,黄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就合作协议终止后黄金公司应返还投资公司的投资款344万元出具《保证书》,内容:“本人保证:如黄金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前不按时还款,本人愿负保证责任。”同时,聂某在该《保证书》上注明:“如2007年10月底不能还清,本人要求延期一年,至2008年底利息按银行计算。”聂某认为其行为代表黄金公司,其本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聂某向投资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明确表示在黄金公司不按时还款时,其愿负保证责任。按《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规定,聂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主体是黄金公司和投资公司,一方违约,当然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没有必要再另行订立保证合同。故聂某认为其出具保证书系以黄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出具,应由黄金公司承担责任,其本人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聂某在担保书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仅适用于聂某本人,不影响其已承诺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认定。故判决聂某对黄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单独以个人名义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而非“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该法定代表人系以自然人身份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黄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论违约金性质及担保责任的认定——封开县金装河生黄金开采有限公司、聂河生与广东国邦投资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的评析》(王慧君,最高院立案庭;秦雯,广西桂林中院行政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002/25:136)。

6.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该承诺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复函⊙考虑代替还款

案情简介:2006年,空调公司为主张对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电器厂拖欠的货款2100万余元,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报告。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转股份公司总经理张某处理,张某向空调公司出具复函称“请贵公司相信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信誉,如果电器厂确实无能力全部还欠款,对其不能归还的货款,我公司可以考虑代替其对贵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出具的复函足以使空调公司产生信赖利益,相信其会依复函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且电器厂系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出具复函的目的是为了对电器厂拖欠空调公司货款的偿还问题作出债务安排,股份公司对电器厂不能偿还的货款,应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公司法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承诺足以使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一般担保,作出承诺的公司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还款的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号“某空调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案”,见《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杭州杭星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物资配套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2011:738)。

7.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承诺,不构成担保

——证券公司向质押权人出具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及“负责监控”的承诺,不宜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性质。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监管义务⊙证券⊙账户监管

案情简介:2005年,商贸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业公司以名下网上国债提供质押担保。证券公司为此向银行出具承诺鉴证书,约定“证券公司对申请人或出质人的国债交易负责监控,保证申请人或出质人国债账户市值

篇二:2015 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5年度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编辑委员会

主任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成员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阮加文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执行总编辑

郑飞法治周末报社副总编辑

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孙继斌法治周末报社总编辑助理

马丽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总编辑助理

王俊秀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

报告撰写人

主笔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参与人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肖岳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

宋学鹏法治周末报社文化新闻部主任

终校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一、报告初衷

通过对2014年度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2014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与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

案例为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鉴于法院司法习惯是将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为当年的结案时间,12月26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25日期间,总共426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

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

在426起案例中,326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100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业家犯罪案件实名报道数量增多,与党中央打击贪腐透明化政策紧密相关;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9个省和直辖市,并有5例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1例、以及海外市场1例(澳大利亚)。

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四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例;(4)个体工商户等非现代企业实施的犯罪案例。

三、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延续了2013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2013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17项测量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0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7项。

10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

7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企业家年龄分布、企业职务、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这上述17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将426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四、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特点

第三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与“五大风险点”

第五部分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第七部分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态势分析

五、报告术语及其相关说明

1、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其中企业的范围虽未限定经营规模,但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模式的简单化、主体的单一化,更加趋近于自然人犯罪,故未纳入统计范畴。

2、本报告中的“犯罪”取其广义,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罪名认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区分“犯罪”与“涉嫌犯罪”。

3、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

目录

第一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 5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5

(二)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6

(三)涉案民企的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6

二、涉案企业家概况 7

(一)涉案企业家年龄 7

(二)涉案企业家的身份与职务 7

(三)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8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概况 8

(一)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9

(二)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10

(三)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11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

一、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以及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 12

二、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高发、频发 12

三、企业家犯罪行为呈现非典型化特征 13

四、企业家犯罪案件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影响较大 13

五、政商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14

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和五大风险点

一、企业家犯罪十大罪名 15

二、企业家犯罪五大风险点 16

第四部分 2014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一、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18

二、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22

第五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因素: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寻租现象 27

二、政策因素: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 28

三、内部因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 28

四、个体因素:企业家角色、价值观的错位与侥幸心理 30

五、文化因素: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的异化 30

六、突出诱因:民营企业之殇——贿赂与融资犯罪 31

第六部分 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一、金融行业 32

二、制造业 33

三、房地产行业 33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案件 34

第七部分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趋势预测

一、金融领域企业家犯罪仍将出现高发、频发的态势 35

二、企业家犯罪主体呈现出个体化向集团化蔓延的趋势 35

三、企业家犯罪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散、企业家犯罪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35

四、企业家犯罪的结构和类型深受新型商业模式和经济形态的影响 36

五、企业家的历史腐败行为将面临“秋后算账” 36

第一部分 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26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1例为台商独资,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如图1.1)

与2013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5.6%)。

从地域分布看,426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9个省(市),香港特别行政区5例、台湾1例、海外1例。如表1.1其中,北京(8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49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0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27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见表

1.1)

篇三:律师办案必备网站最新汇总

律师办案必备网站最新汇总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cn/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目前企业公示信息尚未开放查询。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查询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实在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不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

3、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浙江企业信用网.cn/

网址:.cn/仅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该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

6、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址:.cn/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7、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址:/

除国土资源部(http:///)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土地市场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册。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网址:http:///zljs/

该网站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4610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