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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1 05: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12〕2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12?2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

第四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

第六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

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二)对巳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

(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

(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

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

第七条 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

(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

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

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

降等。

第八条 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情况:

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二)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第九条 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须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

篇二: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质监办字[2005]71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主题词:印发 公路 水运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D(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 +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篇三:交通部质监总站出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部质监总站于2005年2月6日出台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现刊登如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 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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