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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时间:2017-06-20 05: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

《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的说明

县水利水电局

(2011年5月)

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起草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号文件”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集中力量开展文件起草工作。现就《实施意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的过程

今年年初,我局通过机要渠道拿到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印发的一号文件讨论稿后,立即组织中心组进行专题学习和研讨,对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谋划,组织专门班子草拟了我县贯彻实施意见的框架,并多次召开局班子会、中层干部会征求意见,对文件中有关数据进行反复核实后,于3月底完成了实施意见初稿。4月上旬,县府办牵头农办、财政、发改、水利、建设、环保、国土、人劳、农业、人民银行、里石门水库管理局、桐柏水库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就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专题讨论和修改。4月中旬,实施意见经修改后报县府办。4月21日,县府办在全县农村工作会议上将修改后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发至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下旬,县府办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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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呈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审阅。

从反馈的情况看,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实施意见》提出的水利发展总体思路、有关政策和重大举措具有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天台实际,也是可行的。

二、文本的思路和框架

围绕我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针对当前我县水利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民生水利,突出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建设,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水源工程建设,综合治理河网水系,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天台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天台水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成“四个体系”、落实 “三条红线”。 “四个体系”即基本建成功能较为完善的防汛防台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臵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健康保障体系、适应科学发展的水利管理体系。 “三条红线”即按国家和省里要求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措施为“三项机制”,即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水利发展机制和健全水利领导组织机制。

文稿在谋篇布局上,共分六大部分25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着重阐述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 ─2─

标;第二部分提出具体任务和项目;第三部分明确水利投入相关要求;第四部分提出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工作举措;第五、第六部分对水利改革、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三、水利发展的主要指标

《实施意见》从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出发,提出到2015年从根本上扭转我县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的工作目标,并根据中央、省里的要求对2020年的水利发展进行展望。“十二五”期间,我县水利改革发展主要有四方面控制性指标:

(一)水灾害防治

一是城区防洪达到50年一遇标准,平桥、白鹤、坦头、街头等集镇区基本达到20年一遇,城镇排涝达到10年一遇以上标准。“十二五”期间,按照“小县大城”发展战略,突出“一心两翼”防洪体系建设,优先对洪涝易发、人口集中、经济集聚、农田连片的小流域堤防重点段和险段进行整治,开展始丰溪、苍山溪、三茅溪、赭溪、小法溪、王里溪、桃源溪、秀溪等系统整治,完成始丰溪及其主要支流治理30公里、小流域堤防加固40公里,进一步提高城镇和产业集聚区防洪排涝能力。

二是规划内病险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全部完成,病险水库年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2003年以来,通过实施百库保安工程,全县已完成水库除险加固21座。“十二五”期间完成病险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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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险加固10座,整治万方以上屋顶山塘62座。水库安全状况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今后将“发现一座,消除一座”,使全县水库年发病率控制在3%以内。

(二)水资源保障

一是新增年供水能力0.2亿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加快水资源配臵工程建设,把黄龙水库、龙溪水库和里石门水库水源联网联调作为保障“一心两翼”水资源安全的战略举措。

二是城市和农村供水保证率分别提高到95%、90%以上。2003年以来,通过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我县已解决和改善27万农村人口饮用水,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覆盖率达到86%以上。目前全县各地对巩固改善农民饮用水条件的要求强烈,结合实际,“十二五”期间,我县将巩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推进农村供水标准化、规范化和城乡一体化供水,解决13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升20万农村群众饮用水质量。

三是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中央、省“一号文件”分别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0.53提高到0.55,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0.56提高到0.58以上。《实施意见》提出大兴农田水利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为重点,落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善灌排配套渠系,抓好里石门、桐坑溪、龙珠潭、幸福等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成渠道防渗灌溉面积7万亩、喷微灌面积1.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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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生态安全

一是完成农村河沟综合整治200公里,整治村塘500座。“十二五”期间,加强始丰溪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推进以始丰溪、苍山溪、三茅溪为重点的“三溪六岸”生态景观保护与清水绿廊建设工作。深入实施“清洁家园、和谐乡村”建设,加大农村河沟池塘治理力度,完成农村河沟综合整治200公里,整治村塘500座。

二是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健全城乡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实现城区河道全覆盖、全天候保洁。加强天然湿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水域的保护,逐步恢复水域水体自净能力。

三是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十二五”期间,加强以黄龙水库、龙溪水库、里石门水库、利民水库、岩板寺水库、龙珠潭水库和桐坑溪水库为重点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业。

四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平方公里。加强重点小流域生态修复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加大造林绿化、生态修复、坡耕地退耕还林力度。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前臵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四)水资源管理

一是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105立方米以内。2009年全国 ─5─

篇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的说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与《条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就开始同步研究起草《细则》。《条例》出台后,国土资源部加快工作进度,在前期理论研究及立法工作成果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细则》初稿,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局意见后,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137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细则》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以问题和实际需求为导向,细化落实《条例》,全面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统一登记。以土地、海域为基础,将土地、海域及建筑物、构筑物作为不动产整体进行登记。二是便民利民。完善登记程序性规定,维护群众知情权,保证交易安全。三是可操作性。明确不同登记类型,细化各类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情形、办理材料等,确保登记实务工作可操作。四是平稳过渡。继承和发展现行

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成熟做法,确保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登记机构及人员。一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发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二是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规定,明确了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职责等(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对登记代理制度作了规定(第十七条)。

(二)关于登记簿证。一是明确了不动产单元的概念。提炼出“权属界线”、“独立利用价值”、“封闭空间”三个关键特征,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共同组成的封闭范围为不动产单元(第七条)。二是明确了登记簿的编制原则,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三是区分不动产权利和其他登记事项,明确了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证书类型的适用情形(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登记程序。吸收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登记办法的成熟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全流程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登记的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二是

对登记程序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共用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逐一细化。三是对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或者委托他人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有关材料作出特殊规定。四是规定了不予登记、实地审查以及公告的具体适用情形。(第三章)

(四)关于登记类型。细化了《条例》中规定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便于登记机构实际工作中具体把握和操作,规范和统一登记行为。(第四章)

(五)关于登记办理。为规范登记行为,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增强可操作性,重点对各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适用及提交材料等进行了细化。同时,为体现统一性原则,将土地、海域登记与构筑物、建筑物登记合并规定。一是分别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地役权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等的适用情形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章)。二是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五条)。

(六)关于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一是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纳入统一的不动

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属于档案范围的,依法进行归档管理。二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属地原则、查询主体及查询范围问题。三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基本程序要求,对查询申请材料、不予查询的情形、查询场所与查询时限等做出规定,明确了查询的程序性要求,体现便民原则。(第六章)

篇三: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统筹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益阳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统筹实施意见》(试行)

起 草 说 明

一、 背景情况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几年来,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投入,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市县两级覆盖、职能部门监管、专业机构实施”的食品安全公共检验检测体系;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还存在着多头管理、资源分散、投入不足、技术标准不一、信息发布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从去年4月份开始,市食安办就着手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的调研,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共18家,其中卫生系统7家(市本级1家、区县市6家)、农业5家(市本级1家、区县市4家)、质检5家(中心城区1家、区县市4家)、食品药品1家(市药检所)等,卫生、工商部门各拥有快速监测车1台。全市拥有高端分析仪器360台,价值2500多万元。但这些检测机构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建设规划,其设施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独自拥有,不能共享。这种情况既造成了检测设备闲置、有限的资源浪费,又使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整体水平没有提高,而且还导致出现食品安全检测真空现象。目前,我市没有统一的抽检计划, 各部门的抽

检任务都是根据上级监管部门各自下达抽检任务来进行的,彼此间缺乏横向信息交流,现实中存在重复抽检现象,如粮食、蔬菜、茶叶等;许多应检产品却未能开展抽样检测,如市场的肉类、干货等,导致抽检品种覆盖率不高。而在抽取的食品样品中,大部分是送上级检测机构检测(如工商、药监)的,这样不仅监测费用较高,还需专人送检,且检测结果反馈相对滞后。我市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所有检测数据均限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没有得到保障,食品安全信息不共享的局面造成大量财力资源浪费,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我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建设,为食品安全埋下重大隐患。为此,有必要出台《益阳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统筹实施意见》(试行),以此有效解决检测经费不足、检测资源浪费、检测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等问题。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要求,市食安办在对全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进行调研(调研报告附后)的基础上,参照长沙、常德、株洲等市的做法,起草了《益阳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初稿,曾多次组织市财政、市农业、市质监、市工商、市药监、市商务、市卫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并书面征求意见,结合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的意见,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完善,最终成文。

三、出台的意义

本《实施意见》的出台,能有效利用我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充分发挥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测与评估检测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逐步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管体系,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监管的需要,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四、有关条款的说明

《益阳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共分六部分,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统筹原则

维持各监管部门现有检测机构体制不变,充分发挥地方和垂管的作用,通过市、区县(市)两级及各监管部门的通力协作,实现全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的合理分工、集中调配、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避免多头检测、重复检测,消除检测空白,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利用有限资源,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争取全市的检测任务不出市。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

(三)检测体系建设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分环节监管和分部门执法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依托现有检测

资源,重点加强卫生部门食源性致病菌及食源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能力建设。农业、商务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垂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加强重点实验室和检测能力的建设。县市(区)检测能力的建设以提高快速检测水平为主。

(四)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其中:市食安办负责编制全市食品安全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统一对外发布食品检测结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农业部门(含畜牧、水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抓好农贸市场及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药监部门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业务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统筹协调管理,统筹安排本辖区食品安全检测经费,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年度检测工作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

(五)统筹方式

1. 统一计划编制。食品安全年度监测检验计划由市食安办牵头组织,统一编制。其中,各监管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抽检计划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日常监督抽检由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抽检或应急抽检,由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食安办负责协调。

2. 统一经费管理。市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经费预算,由市食安办根据对各监管部门督查考核结果,综合上级经费的来源,编制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由市财政下拨到各单位。检测经费分购样费与检测费两部分,其中检测费以公共检验机构的检测成本(剔除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费用)为核定依据。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3. 统筹检测资源。日常监督抽检由各监管部门自行承担,不能承担的监测项目报请食安办调节。列入年度专项整治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由牵头部门具体承担,食安办协调,争取所有检测任务不出市,统筹利用我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

4. 统一检测项目标准。市食安办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检测机构均应按指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部门标准之间涉及适用冲突的,由卫


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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