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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

时间:2017-06-18 09: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

临港分局、翠屏区、南溪区、长宁县、江安县、兴文县、珙县司法局:

我局受司法部委托,组织编写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市局专门成立了编写小组。现将编写小组编写的执法标准初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请务必于7月18日下午4点以前,将修改稿电子文档报市局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科。联系人:李益,电话8230631。

宜宾市司法局

2012年7月16日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

目录

第一节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节执法流程

2-1.调查评估

2-2.接收

2-3.监督考察

2-4.警戒具

2-5. 考核评估

2-6. 奖惩

2-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8. 解除矫正

2-9.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规定

2-10.安置帮教

2-11.保障措施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四节 执法依据名称目录

第一节 执法主体资格

1-1 执法主体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着警服、授警衔,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1-2 辅助人员

1、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进行社区矫正。

3、辅助人员不得享有社区矫正执法权。

第二节 执法流程

2-1 调查评估

2-1-1 接受委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社会调查。

2-1-2 调查人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监狱的委托函件后,应指定不少于二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其中至少一名调查人员为警察。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2-1-3 调查内容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制作调查笔录。

2-1-4 出具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2 接收

2-2-1 查验法律文书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查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齐全、合法有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2-2-2 报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

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责令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5、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篇二:考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考试题(一)

漯河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考试题(一)

一、选择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 )。

A.行刑B.矫正 C.安置救济 D.限制人身自由

2..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3.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 )。

A.加强社区矫正 B.加强监禁矫正 C.加强教育矫正D.加强惩罚矫正

4.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5.下列选项中,( )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6.( )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3月1日

C.2012年5月1日 D. 2012年6月1日

8.开展社区矫正,( )。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9.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10.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 )。

A.行为督导B.教育矫正 C.完成义务教育D.娱乐活动 E.组织公益劳动

11.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

A.就业 B.经商C.就学 D.就医E.探亲

二、填空题

1.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活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 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包括(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教扶助)三项。

3. 社区矫正的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塑造)功能、(感化)功能、(治疗)功能、(控制)功能。

4.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刑罚之。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对象主要是(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刑期在(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刑期最高不超过( )年。

5.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在 (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

6.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人应当由到达法定年龄且具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担任,如近亲属中无适合人选,也可有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监管人确定后,要与社区矫正机关签订(监管协议),承担起在日常活动中(督促)矫正对象服从管理、遵守规定,监督矫正对象,定期向矫正机关汇报的责任。

7.社区矫正档案,是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直接形成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响)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具体分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8.社区矫正机关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报到)管理、(监督考察)管理、(请销假)管理、(迁居)管理、(会客)管理等。

9.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 )日。

10.社区矫正个案就是社区矫正组织针对特定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等因素,专门制定并实施的矫正工作方案。

11.社区矫正扶助制度又称社区矫正救济制度,是指在社区

矫正机关的组织协调下,通过落实有关政策,利于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整合其他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给予(帮助)、(救济)和(安置)的一种工作制度。

12.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 。

13、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 )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1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 )、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小时。

15、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小时。

四、简答题

1、社区矫正的概念?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3、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

篇三:浅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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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警察身份 作者:陈威仪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 要】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发展创新的当下,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衍生出了许许多多的争论。通过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即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否应该具有警察身份,分别从六个方面进行深入论述不支持的观点。在此之前,针对部分对立观点加以剖析,初步了解争论的由来,以便于更好地结合社区矫正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区矫正;执法;警察;社区管理;身份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是由专业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其矫正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等构成。设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成功经验已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被广泛推广。在原来,社区矫正中所存在的人民警察大多都是从监狱、劳教系统抽调的人民警察,而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目前在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尚无明确界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道、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但是却并无正式的社区矫正人民警察。

许多权威的专家教授、司法工作者以及海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持赞成态度,有的地方也建立了社区矫正警察试点,如何建强一支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又如何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社区矫正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内的两支队伍整体素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而且很多专家和学者看重的是作为刑罚执行环节的严肃性,偏重于司法在法制体系中的地位,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角度看,赋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更为符合刑罚执行的执法属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这一观点更加侧重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刑罚是一套完善的程序,需要对每一个环节认真细致的执行才能捍卫司法公正。

目前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成立社区矫正警察的地方也不多,大部分都只是基层的司法所所长带着司法助理员在工作。总结来看,即通过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的建立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体系,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偏重社区矫正在司法环节中的严肃性;赋予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更为符合刑罚执行的执法属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抽调的监狱人民警察还是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这一身份的震慑作用已经得到实践证明,更好地维护了社区安全,减少了不服管教的情况发生,保障了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综述以上观点,大部分的实际工作部门都认为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不仅是为了用这种警察身份更好地帮助他们工作,更是为了给一个他们真正需要名分,这真的是仅仅为了出于司法工作的需要,提高执法效率吗?但在众多法制较为完备的西方国家中,他们并不设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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