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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07 05: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

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 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8、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七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汇报1次;

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的;

4、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2、3项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九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

2、每1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1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一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口头汇报1次;

2、每季度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5、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2、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评定意见,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司法局审批;

4、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等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分阶段教育

第十三条 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的一个月是常规教育时间。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月为解矫教育。

(一)入矫教育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放学习资料、撰写思想汇报,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多种教育方法。

(二)常规教育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篇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 ................................................... 2

第二章 系统功能 ................................................... 2

2.1区域监控 ...................................................... 2

2.2警示告知 ...................................................... 3

2.3信息交互 ...................................................... 4

2.4 档案管理 ...................................................... 5

2.5 考核管理 ...................................................... 6

第三章 技术方案 ................................................... 7

3.1 手机+腕带标签方案 ............................................. 7

3.2 GSM腕带标签方案 .............................................. 8

3.3 RFID腕带标签+GSM读卡器 ...................................... 10

第一章 项目背景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外服刑,一直通过司法人员、社区自愿者管理,人员缺乏,同时,矫正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在流程、监督上存在管理难的问题。 如何行之有效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一直是司法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北京创羿科技作为专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提供商,针对目前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本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执法中提供方便。

为此,公司研究了三种解决方案,方案采用先进的RFID射频识别技术,结合GSM移动通信技术。实现了被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管, 提高了矫正管理的效率,使得管理更方便更人性化。

第二章 系统功能

2.1区域监控

● 实时位置查询:在设定的时间内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离

开安全活动范围,并提供考核依据。

● 随机查询功能:根据特别的授权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随机

查询。

2.2警示告知

●越界告警:当矫正人员超出安全活动区域,系统自动报警,自动备案,自动发送信息通知矫正管理人员。

●腕带拆卸报警:矫正对象佩戴的创羿腕带标签被非法拆卸时会自动发出报警信号。

●到期提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7天,系统会自动发出警示,保证矫正对象能在规定的期限准时解矫。 ●审核提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15天,系统会自动发出警示,提醒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提交。 ●宣告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30天,系统会

自动发出警示,提醒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解矫前资料整理。

2.3信息交互

●资料查询:矫正工作者、矫正对象均可通过手机查询每月的考核情况。

●信息传递:通过系统平台下发教育文件、教育通知等各类

信息。

篇三: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司发〔2010〕5号)

第五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减刑。

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四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可以假释。

第四十八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种类有: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

(一) 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 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和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 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四)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一) 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二) 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五) 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四次警告或者两次记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五)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第六章 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五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30日前,由本人做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按法定程序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公安派出所。

第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在监外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并通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原执行机关,由原执行机关发给其《刑满释放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的,司法所在监外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提出建议,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通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收监执行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收押,并通知原关押单位到羁押地将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所执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原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五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司法鉴定部门应作出死因鉴定。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审判法院或原关押单位。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司法所要及时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因重新违法犯罪或被发现有余漏罪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第七章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六条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八条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第六十条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条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集中统一原则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登记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的

鉴定材料和其它应该存档的有关材料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的入档范围、顺序将材料装订、编号,做到一人一档,妥善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的,档案材料转给执行部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

第六十二条目标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与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勾。凡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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