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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

时间:2017-05-03 06:0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二百九十五号)

现公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11.5目 录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返 回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米;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

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篇二: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有关规定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有关规定

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文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

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

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应提交下列文

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中波台、调频广播电视台搬迁新建要按规定审批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文件规定:设置广播、电视台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国家或省、区、市无委批准,办理设台相关手续。如果设台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设台,无线电管理部门就无法依法颁发电台执照,新建台站没有电台执照就属于非法台站,不受法律保护。

中波台、调频广播电视台搬迁新建要进行技术论证。

中波台和调频广播电视台的新迁址审批中,防范与航空导航频率的互调干扰是重中之重。新址设台必须经无线电管理等专业部门进行理论计算和实地测试,确保足够的防护率。涉及民航部门的要与民航进行协调;涉及军航的要上报省无线电管理局与军队协调;对于互调干扰,广播电视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果在搬迁过程中协调不到位,强行建设,有可能会导致重大损失。 搬迁的其他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 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篇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建议

三明市广播电视稽查队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一、我队的基本情况:

三明市广播电视稽查队于1997年4月7日经市编委批准成立,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受市广电局委托,行使广电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是市广电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经费方式属财政全额拨款,其事业编制3名,现有人员3人,干部2人,工勤人员1人。2008年以来,成为全市第一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是广电系统内唯一的参公单位。

二、我队的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境内外卫星接收设施使用、安装的审核、管理;

2、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查处工作。

3、负责乡镇广播电视站和企事业有线电视单位的审核和管理;

4、负责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

5、负责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

6、负责信息网络传送广电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7、负责电影市场的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中的主要成效。

我们在这几年,查处了有线电视私接乱接用户近5000户,广播电视赔偿费十余万元,全市因破坏广播电视罪被判决的案件有4起,另有1人被治安拘留7天。其中,全省首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罪案件在尤溪终审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赔偿3万余元;另梅列区宣判一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案件,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赔偿6750元的经济损失。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们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深深感受到,随着广播电视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条例己滞后,适应不了广电事业的发展,再加上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难执法”的境地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1、 取证难。在调查取证时,感到取证难的原因是:一是私拉乱接有线电视现场被破坏无法证明其违法行为;二是进入居民住宅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时,遭到用户的拒绝和阻挠,甚至无理取闹和谩骂。

2、 执法、处罚到位难。在执法时,查处的对象大多为外来、流动人口的临时出租户,在查处过程中,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来进行,从立案到行政处罚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这些程序,而当事人钻了这个法律空档,当我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己搬家走人,不知去向,又无法追究房东的责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3、 停播赔偿难。从《条例》中规定的停播赔偿标准来看,从实践中都无法得到履行。如我市在移交司法部门的四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看,都是造成广播电视干线中断,使用户收看不到电视信号长达十几小时甚至数十小时,但法院受理时,只追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的赔偿,而停播赔偿损失却无法追究。正是由于《条例》中对停播人数范围没有一个界限而无法追究。

4、 追缴欠费难。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和有效措施,有线电视用户不按期缴纳维护收视费的或长期欠费的现象仍为数不少,影响很坏。但网络传输部门是按企业化运作,只能作销户处理,致使国有资金流失。再者广播电视执法部门在追缴欠费户中又因种种原因很难把握其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 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广播电视执法队伍在经费上,财政只能确保人员经费,而其它经费(交通工具、职工福利、办案经费等)只能通过其它渠道自筹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也难以使执法工作到位。

五、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广播电视是国家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具有独特的意识形态属性。近年来,国家已将广电网络作为国家信息基础网络,将广电安全播出列为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广播电视的生命线,提上了广电工作的重要日程。因此,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与国务院2000年11月5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己不相适应,己超出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规定。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到位。现提出几点建议和意见:

1、 修改原有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建议省人大常委根据我省广播电视建设的实际,修改《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

2、 建立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职队伍。从我市来看,乃至全省

来而言,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有的是网络传输部门执法(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的是临时抽调的人员执法。所以,省局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成立定人、定编、定岗的专职队伍。

3、设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专项经费。以法定的形式,从有线电视维护收视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以确保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执法中的交通工具、办案补贴等费用。

4、设立广播电视设施赔偿和停播赔偿应统一标准。广播电视设施赔偿应有一个明确的机构界定,停播赔偿应更加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

5、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的、统一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单位和有线电视用户的协议书或合同书;收费管理制度;报停制度等。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6、 加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媒体宣传广播电视的政策法规,让人民群众知道,人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严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突发性案件,广电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及时出动,狠狠打击,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三明市广播电视稽查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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