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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时间:2017-05-05 06:2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

一、 案例:

金传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案

金传勇原系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广播电视站职工,因对本站分配工作不满,产生泄愤报复歹念。1998年9月13日22时许,金传勇酒后携带脚扒子、老虎钳及六角扳子,到本镇姜南村,爬上有线电视杆,使用携带的工具拆下LTOR750型光接受机一台,藏匿于该镇茅东村东新沟桥下草丛中。致使该镇姜南、姜北及太平三个行政村435户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108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金传勇于1998年9月15日9时许,主动到兴化市公安局茅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兴化市茅山镇广播电视站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传勇因对兴化市茅山镇广播电视站分工不满,故意破坏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鉴于被告人金传勇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单位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被告人金传勇从轻处罚。

据此,兴化市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金传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法律分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124条第1款)。犯罪行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施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法律规定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篇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侵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部门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电台发射与接收节目的机器设备、通讯线路、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

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首先,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的电信设施必须是公用的,包括公用电报、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完毕、没有交付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次,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使上述设施物理上毁损;二是使上述设施丧失应有性能。最后,破坏行为必须危害通讯安全,但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破坏的方法,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应较基本犯予以严厉的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通讯部门的职工故意违反规章制度而不具有破坏的动机和目的,致使通讯设

备损坏的,不能成立本罪,应按刑法第134条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如果由于盗窃通讯设备的零件而使通讯设备损毁,并且明知由于盗窃将破坏通讯设备的,成立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像数罪,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如果是出于过失,应按刑法第124条第2款论处。

量刑标准:

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界定标准: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3、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以上即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使用。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侵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部门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电台发射与接收节目的机器设备、通讯线路、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

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首先,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的电信设施必须是公用的,包括公用电报、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完毕、没有交付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次,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使上述设施物理上毁损;二是使上述设施丧失应有性能。最后,破坏行为必须危害通讯安全,但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破坏的方法,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应较基本犯予以严厉的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通讯部门的职工故意违反规章制度而不具有破坏的动机和目的,致使通讯设备损坏的,不能成立本罪,应按刑法第134条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如果由于盗窃通讯设备的零件而使通讯设备损毁,并且明知由于盗窃将破坏通讯设备的,成立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像数罪,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如果是出于过失,应按刑法第124条第2款论处。

量刑标准:

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界定标准: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3、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篇三:《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O日)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人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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