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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

时间:2018-11-09 11:0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森林公安分局先进事迹材料

森林公安分局先进事迹材料

XX区有一个被林区干部群众誉为“森林卫士”的特殊团队,它就是XX市

森林公安局XX分局。近两年来,该局坚持以“三项重点工作”、“五化建设”和“四项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三基”工程建设和“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等专项斗争,营造林农创业致富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林区、平安林区”作出了突出贡献。先后被省森林公安局荣记“集体三等功”,并被授予全省“法制工作先进单位”;所属桂泉派出所被市森林公安局集体嘉奖,白云派出所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先进基层单位”、2010年被国家森林公安局授予“全国森林公安执法示范单位”,全局有多人受省、市森林公安局表彰。

重教育,强技能,打造一流素质团队

一个好班子能带好一班人。近两年来,在省、市森林公安局领导和有关部门

的大力支持下,区林业局党委不断加强该局的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配备高素质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45岁,其中最小的37岁,平均警龄20年,班子成员朝气蓬勃,业务娴熟,团结务实,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和干警的拥护。班子成员一是以身作则。局长赵新大同志带头做到“四不”:不沾烟酒,不抹牌赌博,不搞权钱交易,不进娱乐场所。在他的模范带领下,班子成员中没有出现违法乱纪行为。二是情系林农。注重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林区社情民情。林农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对反映的情况,都会亲自带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近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7件次,解决35件次,群众满意率达到99%。三是关心民警生活。象关心自已亲人一样关心干警。干警蔡志勇爱人没有工作,家庭十分困难,积极争取区林业局安排他爱人就近工作。周常波爱人体弱多病,安排专车送武汉治疗。每年春节,都会把所有干警家属请来吃个年饭,感谢她们为森林公安的付出。干警们都深情地说:“局领导这样无微不至的关心我们,我们只有拼命工作才能对得起头上的国徽。”

为了适应森林公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该局坚持用“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用先进的事迹鼓舞人,用良好的工作氛围熏陶人,用严格的纪律约束人,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森林公安队伍。一是夯实森林公安根基。按照“三基”工作要求,成立两个林区中心派出所,占全局

总数86%的民警安排在基层,配齐装备,安排专车。着力派出所硬件设施建设,2009年新建白云派出所,率先在XX森林公安派出所中接通公安网,2010年被国家森林公安局评定为二级派出所;分局办公楼、桂泉派出所办公楼建设项目已上报省森林公安局,正在紧张筹建之中。基层派出所“无房、无汽车、无电话、无电脑”的“四无”问题已解决。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在原有的办案“三级审核制”基础上,出台“案件责任终身制度”,促使办案民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该局民警办案连续四年保持行政复议和冤错假案“0”的记录,执行“五条禁令”、“民警八小时外管理规定”和“枪支管理”,10年“0”违反纪录。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大胆提拔任用有开拓精神的年青民警。桂泉和白云两个派出所新的领导到位后,大刀阔斧抓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突破林区社会治安难点,工作明显进步。该局还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局领导身先士卒,要求民警做到的事,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事,领导班子成员首先不做。多年来,全局民警“0”违纪。

抓宣传,调纠纷,警民联手营造平安大林区

该局紧密围绕“构建和谐林区、打造有为林业”的战略目标,防范毁林违法

犯罪,巩固林权改革成果,深入林区发动群众,共同打造良好的林区治安环境。为了加大防范工作力度,赵新大局长亲自挑选民警组建了一支森林治安机动队,深入林区搜集林区治安信息,征求林农对维护林区治安的意见和建议。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一道为古树名木挂上保护牌;在主要交通路口建立永久性护林防火宣传牌100个,向群众发放护林防火宣传单10000余份,请电视台在“法制在线”栏目上用身边的林业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宣讲林业法律、法规,讲明盗伐、滥伐林木和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对社会的危害;利用城区公交车上的电视、广播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开展护林教育。与此同时,鼓励民警踊跃向新闻媒体投稿。挑选文字功底好、热爱森林公安宣传的民警,组成中心报道组,把宣传报道任务分解到各股、所、队,并且列为年终评先的一项重要指标。局里还专门拿出资金奖励稿件被

采用的民警,激发了民警参与的热情。2010年该局被新闻媒体单位采用稿

件15篇,其中《湖北林业》刊发稿件10篇,市级刊物及电台媒体播发5篇。还主动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森林防火实战演练,提高护林灭火本

领。积极协助调解林权改革中发生的山林纠纷,由于工作得力到位,无一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加大对林区的治安巡逻频率,对重点林区和要害部位实行蹲坑守候。在重点林区村组聘请100名林区治安信息员,保持与治安信息员的通信联络畅通,对护林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还进行表彰和奖励,从而有效地激发了群众共同参与维护林区治安的热情,对毁林违法犯罪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打击得力,打造出XX平安大林区。

严惩治,保平安,显一流森林公安风采

现行森林大要案件快速侦破,直接关系着林权制度改革和广大林农的切

身利益。近几年,该局贯彻落实“主动进攻、立抓战机、积极侦破,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全力进行破案攻坚工作。局长赵新大主抓刑侦工作,重大森林案件亲自督战,使一批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相继告破。近二年,全局共出动警力5000余人次,开展“飞鹰行动”、“火案必破”、“抓逃犯破大案”、“候鸟三号行动”、“春季严打”、“野生动物市场清理”、“2010严打”等严打专项整治斗争,破获各类森林刑事案件40余起,全部移送起诉;查处林区各类治安案件20余起,林业行政案件100余起,调解山林权属纠纷50余起,近年所立案件均已查处完毕,立案绝对数、刑拘转捕率、大要案件查处率均创该局历史新高。群众性哄抢、盗、滥伐林木事件得到控制,重特大盗砍滥伐案件明显减少,呈现出“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稳定局面。全区无一起因森林公安执法问题引起的涉法涉警进省赴京上访事件。2009年、2010年XX区在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调查问卷中,群众对林区治安满意率达到99%。

2010年5月,高桥镇发生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正当白云派出所民警介入调

查时,当地黑恶势力分子张某声称与该镇林业站有过结,当众将一只雄鸡鸡头掐断,将鸡血洒在林业执法车头前,威胁执法人员,态度十分猖狂。赵新大局长带领办案民警沉着应战,通过缜密侦查,在掌握犯罪的主要事实后,将张某在XX一宾馆内抓获。张某的落网,有力的打击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

大幕乡是XX主要林区,山林权属纠纷较多,历史上曾发生多起群众械斗流

血事件。2010年5月1日,正是节假日,赵新大局长接到大幕乡政府报案:称有两个村的村民为砍伐乡林场楠竹一事有发生械斗的危险,他立即带领办案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同地方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一起向群众宣传,疏散双方村

民,防止事态扩大。民警们分头做双方村民思想工作,最终说服村民将砍伐的700多支楠竹交还给乡政府,并愿意接受处罚。这一突发群众性事件的圆满解决,维护了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乡政府和村民的高度称赞。

该局在“抓逃犯破大案”行动中,把破案追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局领导分

片包干,挂帅督办,层层负责,由于工作到位,措施得力,近两年,该局抓获逃犯人数在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名列前茅。2009年网上追逃的3名嫌犯在广东、浙江成功追逃归案;2010年7月将出逃7年之久的涉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嫌疑人

金某抓获;10月在广州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将涉嫌失火罪的网上逃犯陆某抓获。

森林公安民警是国家生态文明的建设者、保护者。“构建和谐林区、打

造一流团队”是XX森林公安分局全体民警的追求,他们“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决心当好“森林卫士”,为绿色永驻XX做出新贡献。

资料来源:http:///data/xianjinshiji/

篇二: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内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

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范。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 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求是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范,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范。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十项: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由此可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含县级)一是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有管辖权。三是可以自已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刑事侦查方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8号)第三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是从事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辖区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经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看守所的,扣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地方看守所负责羁押。此项规定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公安局侦办刑事案件的执法权限,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应据此进一步予以明确,从而消除了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林业行政管理与处罚方面: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可以自已的名义,代行《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办其它林政案件,以所在县林业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在执法执勤正规化建设方面,存在着执法执勤的各项制度与执法执勤实践脱节的现象,使监督不能贯穿于执法执勤的全过程,不能渗透到每个执法执勤的具体环节。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基层森林公安队伍在执法执勤方面的正规化建设。目前,虽然有的森林公安机关制定并完善了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但由于没有出台一套完善的、综合考评细则,再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难免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有的案件成了“权力案”、

“人情案”,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致使部分群众不满意,损害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三是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造林绿化步伐加快等措施的逐步实行,森林面积大量增加,森林公安所承担的保护任务也日益繁重。随着林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搞活,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增收渠道大幅度减少,进入林区生产活动的人员将大量增加,林区治安的形势将会更加严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会更加艰巨。此外,受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驱使,地方保护主义会严重干扰对毁林案件的查处,也会使森林公安的执法办案遭遇重重阻碍。

四是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涉林涉稳矛盾和问题;新的林权制度之后林地流转经营方式复杂多样,09年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林权可作农民抵押融资贷款,林木采伐秩序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国家要求对企业法人等慎用法律强制措施,将对我们公安执法特别是针对工矿企业执法产生一定影响。

(三)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是派出所无房可用。我局派出机构设置为3个,其中2个(磨市派出所、子良派出所)是2008年新增,1个(壶瓶山派出所)是以前设立,至目前3个派出机构都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所,以前设立的壶瓶山派出所也是租用自然保护区的房屋,新增的2个派出所还在局里办公,给民警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也给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是装备落后。由于历史原因,森林公安的装备按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车辆破旧,除了影响工作效率,更危及人身安全;行政公安配备的单警装备在森林公安还仅仅局限于一根电警棍、一个催泪弹;通信设施落后,有的单位还在用只有在电影里才能看到的无线电台,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以至于有些能及时破获的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而成为“疑案”、“拖案”。

二、改进建议

(一)县级(含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森林公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2、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和涉林治安案件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3、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森林案件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从而有力查处森林案件

1、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重大的、疑难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林政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2、省森林公安局为市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3、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各级法制部门要把关审查案件质量,加强执法调研,统一执法口径,建立健全适用性强的林业法制体系。县级以

篇三: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识和认知影响,受作出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左右,该立案的未能全部立案,个案处理难以到位。

(四)管理与执法脱节,管人和管事脱节,没有形成合力。 涉林行政许可、资源管理与公安执法“三权”分离,各行其是,审批者只管依法审批,管理者只管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只管依法办事。其结果是屡教不改,连续作案的违法人员仍然能获得涉林审批;这边办案,那边审批;执法机关不了解审批和资源管理信息,浪费警力物力现象依旧十分突出,“三权”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监督机制尚未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办案。同时,森林公安机关在行政上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管人与管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民警积极性发挥。

(五)需求与要求存在很大冲突。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林区治安态势日趋严峻,一方面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力需求量增加,但实际情况却是警力配备严重缺编,如一个林区面积约32万亩的区域,只有4名警力;另一方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年龄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工作整体效能大打折扣。如我区4名警力中45-55周岁2人(大专),35-45周岁1人(大本),35周岁下1人(高中)。因此,当前森林公安派出所在警力需求上,既要求一定的量,又要追求一定的质,要从科技强警、提高民警整体素质入手,力求工作效能的最大化。

二是基层森林公安民警政治待遇低下,执法保障不到位。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因为有限的职位,像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即使奋斗一辈子还是个科员,个人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加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经费未完全得到保障,民警的保障更为欠缺。有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受财力限制,往往依靠林业局对“罚没款”的回拨填充经费,以支撑日常开支,民警的执勤岗位津贴不能正常到位,势必影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二、做好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森林公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二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统一设置为森林公安局,同时加挂森林警察总(支、大)队牌子。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和涉林治安案件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明晰森林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在治安管理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等的规定做到:一是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的管辖权。三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在刑事侦查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依据《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执行执法权限,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应据此进一步明确,从而消除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

(三)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有力查处森林案件。 一是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二是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三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

四是改善执法环境。在内部,要能创造有利于基层执法的工作环境,合理划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明确一线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负什么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的问题。


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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