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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0:4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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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

第六条 《条例》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均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在同一日分别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作出或者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

(一) 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

(二) 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请求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 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家林业局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请求书,并附具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关材料。国家林业局自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第十三条 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

(一)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二)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三)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四)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知名组织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 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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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并通知申请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请办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为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书面确定一方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照片各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的特异性;

(二) 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 照片应为彩色;

(四) 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照片应当附有简要文字说明;必要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第二十条 品种权的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 内容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二) 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

(三) 未使用中文的。

第二十一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送交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审查和检测。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种子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保藏机构;送交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逾期不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应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交。

申请人三次补交繁殖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

(二) 最新收获或者采集的;

(三) 无病虫害;

(四) 未进行药物处理。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已经进行了药物处理,应当附有使用药物的名称、使用的方法和目的。 第二十六条 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3

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经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期间和品种权的有效期限内,应当保密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 国籍证明;

(二)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之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申请人撤回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撤回申请,写明植物品种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第三十一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登记。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一件品种权申请包括二个以上品种权申请的,在实质审查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放弃。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 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品种权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自品种权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七条 经实质审查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向品种权申请人颁发品种权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

品种权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品种权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一年年费。逾期未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品种权,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品种权自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由植物育种专家、栽培专家、法律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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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指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办理复审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书,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审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应当各一式两份。

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品种权申请文件,但修改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四十条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可以在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放弃。

第四十一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终止日期为:

(一)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二) 品种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自补缴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三) 品种权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登记,其品种权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四)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自国家林业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十四条 已授予的品种权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复审委员会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宣告品种权无效,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审委员会就一项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已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的,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将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后3个月内提出陈述意见;逾期未提出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四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

授权品种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授权品种名称。

第四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第七章 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五十条 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

外国人名、地名和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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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XXX市森林公安局行风热线稿

2014年XXX森林公安局“行风热线”节目话稿 时间:2014年7月9日上午10:30-11:30

地点:XXX广播电台

内容:关于森林公安执法及林业法律法规知识问题解答:森林公安基本职能、执法工作基本情况、执法工作重点、基础性林业法律法规、案件办理及政风行风开展情况等方面的问题。

【主持人】 倾听百姓心声,接受社会监督,与现场的主持人嘉宾沟通交流,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和反映的问题,接受您的监督,促进森林公安行风建设;听众朋友们上午好,今天是2014年7月9号星期三,欢迎大家收听由XXX市市委、市政府、市纪检委、市委政府纠风办、市宣传部、XXX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的直播节目行风热线。我是主持人XXX!今天是XXX市森林公安局的节目时间,现在我分别来介绍一下到场的嘉宾:

XXX市森林公安局局长XXX同志

XXX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XXX同志,

XXX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科长XXX同志,

欢迎各位嘉宾到来,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这期节目。 听众朋友现就您关心的,对XXX市森林公安局工作方面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或对全市森林公安执法方面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以及需要市森林公安局解决的问题等都可拨打三部热线电话,与我们现场的嘉宾进行交流,热线电话是:8182702 8183702 8184702

首先请XXX局长和我们的听众朋友们打个招呼。

【XXX局长】: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通过《行风热线》这个平台,与各位听众进行沟通、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XXX森林公安系统全体民警,向全市广大听众,以及多年来在工作上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各级领导、各界同仁和广大市民、农牧民朋友们问好。同时也非常感谢市委、市政府、市纪检委、宣传部、监察局、政府纠风办、市广播电台等部门给予我们这次同广大听众和客户交流的机会。我们将本着促进行业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的态度来做好本期《行风热线》节目,认真回答热线电话。同时我们也真诚的欢迎广大听众朋友们踊跃来电,咨询业务问题或者对我们的服务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 :我们经常说这样一句话“绿色是生命之源”,生活离不开绿色,更离不开绿色的创造和保护工作,究竟森林公安是一个什么样的部门,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什么?首先请XXX局长就我们森林公安的总体情况来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XXX局长】:好的。森林公安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业队伍,隶属于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XXX市森林公安始创建于1982年,正式组建于1992年,因体制上的变革,在机构和编制上几经变动,于2005年8月市局正式命名为“XXX市森林公安局”,各旗县局相应命名为“XXX旗(或县)森林公安局”。目前全市1个市级局、11个旗县局、47个森林公安派出所、438名森林公安民警主要担负着保护全市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任务。

就拿市森林公安局来讲,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和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XXX市森林公安局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管理;负责对森林公安干部进行考察,并对森林公安干部的调动、任免、考核、奖惩、交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督办、查处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四)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装备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法制工作;办理本局并指导旗县森林公安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森林公安网络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应用软件的推广、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宣传和教育训练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持人】:谈到森林资源的话题,现在是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我们平常所说的森林资源到底包括什么?一旦发生破坏现象如何进行举报和制止?

【XXX局长】: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一旦发生破坏森林或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主要途径在两种一是到就近的森林公安机构报案,二是拔打市局热线举报电话:8324128,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出警处臵。

【主持人】:XXX局长,为了使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森林公安的具体工作,能不能结合实际就森林公安近期工做向广大听众介绍一下?

【XXX局长】:好的。今年以来,森林公安工作紧紧围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这一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执行“打、防、控”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基本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通过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及时办理群众举报、上访案件,有力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仅1月—5月份,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发现受理案件1080起,其中刑事案件25起,涉林治安案件17起,林业行政案件1038起,其中:盗窃林木案5起、滥伐林木案30起、违法运输木材案2起、违法经营加工木材案1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53起、森林火灾案147起、毁坏林木案22起、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3起、其他案件817起,抓获处罚各类违法人员109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118.06万元,收缴木材69.374立方米,收缴野生动物816头(只),收回林地18.149公顷。接待受理群众来访10批19人次,承接各类信访案件12起,办理结案8起。

【主持人】:XXX局长可以为听众朋简要介绍一下森林公安的下一步工作情况吗?

【XXX局长】:可以。针对工作实际,下半年森林公安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一几个方面。一是结合全市森林公安队伍中正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狠抓队伍建设,特别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地纠正队伍中“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保证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稳定发展,并按照《XXX市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民警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二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密切掌控林区社会治安动态,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高大要案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坚持案件不破人员不撤的工作原则,同时向社会曝光一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以此为契机推动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三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征占用林地案、火案、毒品种植和非法移植大树等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社会资源稳步发展。四是按照“热情接待,耐心答疑,严谨执法,及时办结”的工作原则,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诉求事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五是加大林业执法工作宣传力度,全面提升森林公安的社会认知度,建立健全实名制举报奖励机制和制度,激发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保卫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主观能动性。

【主持人】:既然森林公安作为一个案件办理机关,您能否为大家讲解一下森林公安具体负责那些案件的办理工作呢?

【XXX局长】: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森林

篇三: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

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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