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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工作机构

时间:2016-12-09 07:30: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党内法规工作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泸州党内法规工作存在问题的调查和研究

—市委办副主任 王毅

党内法规工作是推动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对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出了战略部署。****多次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对我们做好新时期党内法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泸州的党内法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采取举措加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

去年底xx发布了《xx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今后5年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顶层设计。省上于6月制发了《四川省党内法规制定办法》,并将成立政策法规处,加大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领导和推进。按照xx和省委的要求,我市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开展新一轮党内法规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完善工作举措,迅速加以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机构设置方面,市委办公室专门增设政策法规处,作为正科级内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并于今年3月正式成立,并明确了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拟配备了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1名。在法规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已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委规范

性文件制定办法》,正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同时把法规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市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实施《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内容写入市委制发的《泸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2014—2020年)》和《泸州市依法治市2014年工作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方面,严格执行xx和省上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xx、省委相关文件的保密管理、及时标注、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截至目前,共向省委报备规范性文件8件,报备率、备案通过率达到100%。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市向来重视党内法规工作,但由于党内法规工作作为党建工作,属于“务虚”工作,有的单位(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内法规工作涉及到党建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党做决策、促发展、保民生的成败得失,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强。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觉得党内法规工作只是xx、省一级事情,和市一级特别是基层关系不大,自然重视不足,这从侧面反映了各级对党内法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问题。

二是机构不健全。去年市上已成立了政策法规处,但目前还是与秘书处合署办公,没有完全独立,且还没有正式运行。工作人员也缺乏,按照编制规定,实际上只有一个正科级法规处长,缺乏正式编制的副处长和科员。各区县均没有设置相应的工作机

构,都是秘书处承担了具体工作,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往往都是见子打子、抹着过去,无法正常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碎片化”情况明显,没有系统完备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比如,制度建设上,对xx、省上相关制度的操作细则还没有落实,党内法规制定办法、规划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文件还没有制发下去,导致各级各单位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工作推进机制上,党内法规工作各种要求分别散见、依附于各种工作安排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四是业务不熟悉。一直以来,我市都没有从事党内法规专业性人才,虽然去年市上专门安排人员到省上系统学习党内法规工作业务,但随着办公室人事变动,相关人员暂不再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新的还需要一个学习培养的过程。各区县、各部门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文件起草和执行方面十分欠缺,有的该备案的文件不备案,有的不该发的文件任意发,有的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较多,等等,迫切需要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在文件制定、备案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水平,保证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三、几点建议

(一)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领导。积极进行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畴。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对文

件报备、清理等进行协调处理。加强党内法规工作宣传,让各级及时了解党内法规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着力完善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市上政策法规处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有条件区县成立相应机构,条件不充分的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三)着力做好党内法规重点工作。尽快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好下备一级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优,有件必审、有审必严,坚决消除个别“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现象。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并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四)着力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建立常规性和灵活性的学习培训机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立业务平台、通报备案情况等方式,提高区县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能力。

篇二:部分党内法规制度

部分党内法规制度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李薇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4日 07版)

【图解改革】

2013年11月

xx首次出台《xx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统筹安排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

2014年1月

xx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按照《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2014年6月

中共xx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共9个部分、17条,强调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提出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

2014年8月

中共xx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深化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4个方面,提出了55项具体改革任务,并提出改革举措在2017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建立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更加成熟定型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

2014年12月

xx制定出台《关于加强xx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监督职能、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xx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

2015年6月

中共xx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分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5年7月

中共xx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集中规范干部“下”的6种渠道,明确5类干部“问责”情形,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

2015年10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向社会公布。《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2015年12月

xx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条例》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2016年7月

中共xx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本报见习记者 李薇整理)

篇三: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全文)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xx组织以及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xx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xx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xx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xx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xx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xx书记处负责。

xx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xx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xx办公厅对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xx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xx审定。

xx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xx办公厅对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xx审批。

第十条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xx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xx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xx办公厅协调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xx组织、xx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xx委员会全体会议、xx政治局会议或者xx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xx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xx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xx纪律检查委员会、xx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xx文件、中共xx办公厅文件、xx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xx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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