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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16-10-08 13:06:5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 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 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 监管范围。

五、 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

(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八、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篇二:社区矫正三分管理办法

大河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

分阶段教育、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的社区矫正管理水平,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改造 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我所立足实际,总结经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 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阶段,分级 ,分类教育管理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 、 分类、分阶段教育管理是指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心理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对其人身危险性和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和考核结果,区分类别,实施个性化针对性矫正。

第二章 社区服刑人员类别的确定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三分管理办法内容:

(一)分阶段管理:根据入教时间分为入教教育阶段、常规教育阶段、解矫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2个月内为入教教育阶段,解矫前1个月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二)分类实施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入教阶段的表现及其心理行为特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等类型,针对不同类别分类实施管理。

(三)分级考核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认罪服法的态度及犯罪类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奖惩情况,将服刑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个级别,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第三章 “三分”管理办法的使用

第五条 实施分阶段管理教育应突出阶段教育重点。

(一)入教教育阶段突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通过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教正初期的学习教育和考核办法,做好与常规教育阶段的接轨工作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复兴悔过”意识;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 放学习资料、撰写学习心得,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

(二)常规教育阶段突出“服从管理,自觉改造”通过 集中教育重点突出思想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从心理辅导到个案矫正,集中评议等工作适时调整管理等级,灵活教育管理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的意识;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习惯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养成教育。

3、教育方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个案矫正、集体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过渡性安置就业、社会帮教和扶危解困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矫正的效果。

(三)解矫教育阶段突出“遵纪守法,自强自立”通过指导矫正对象回顾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做好刑释解教教育工作,以进行形势政策及遵纪守法教育,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自立”意识。

1、工作目标:巩固社区矫正教育成果,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当好守法公民进一步打牢基础。

2、教育内容: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解除矫正作好思想和心理准备。

3、教育方式:

(1)个别谈话,指导其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总结;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矫正效果;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今后的生活、就业计划;

(4)走访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社区和家庭,通报改造情况,使其在解除矫正后能够得到纳入安置帮教。

第六条 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的结合使用办法,分类等级为严管、普管和宽管即Y类、P类、K类:

(一)对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因其主观恶 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可定为K类(宽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可定为K类对象(宽管);

(二)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定为P类(普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一般,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可定为P类(普管)对象;

(三)对于盗窃、抢劫、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定为Y类(严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较差,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公然不服从监管办法和安排,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

(四)在社区服刑人员常规教育阶段给予口头警告的列为定为Y 类(严管)对象;

第七条 各类别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Y类(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情况汇报一份;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十二小时持(社区)村委会证明;

8.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区,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二)P类(普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 每半月电话汇报一次

3. 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八小时;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

7.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三) K类(宽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持其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经批准后可在附近省及自治区内打工、从事工作、学习等活动;

2.每个月电话汇报一次

3.每三个月(一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并提交季度情况汇报;

篇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汇编

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对象”)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组织公益劳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就学、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对下列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八条 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应当成立由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第十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指导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

行以下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工作。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建议,对不宜继续在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及时收监执行。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假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

对于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

(三)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刑罚执行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通报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纠正。

(四)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五)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积极争取就业机会。

(七)机构编制部门应对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机构、人员给予支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八)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指导。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编制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草拟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政策措施,指导管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

(二)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公、检、法等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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