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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27 20:11:2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煤矿工伤管理办法

  一、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安员)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安监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用工性质、事故概况、受伤部

  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井)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监部接到矿(井)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异地项目部发生工伤、工亡事故,除按所在矿规定的汇报程序汇报外,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5、全民合同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安监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7 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6、劳务派遣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申报工伤的有关资料。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劳动工资科要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亡后,劳动工资科要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7、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的工伤申报工作,由广龙公司负责,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申报工伤的有关资料。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伤后,劳动工资科要在24小时内通知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亡后,劳动工资科要立即通知广龙公司。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由矿(井)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监部、劳动工资科汇报。

  2、全民合同工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监部负责,劳务派遣工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广龙公司负责。

  二、工伤治疗

  1、工伤人员原则上在庞庄分院或集团公司总院治疗,如需到集团公司以外的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院出具转诊证明,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2、工伤人员需要在庞庄分院治疗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在当班写出工伤事故简单经过报告,单位值班干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矿(井)调度室当班值班主任或调度员签字,安监部开具《工伤就医证明》,必须经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登记盖章后,凭《工伤就医证明》到庞庄分院挂帐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应首先安排伤员就医,然后再补办《工伤就医证明》)。

  3、工伤人员在庞庄分院以外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前需要借款治疗时,由单位填写借款单,安监部、劳动工资科签字、盖章,报矿长(经营副矿长)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4、能在门诊治疗的伤情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治疗。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者或所在单位承担。

  5、“工伤医疗介绍信”的审批

  工伤住院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下达本人后,仍需住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应在一周内敦促单位办事员、工伤护理人员及当事人将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关手续(医院医保科盖章的入院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送交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应在接

  到手续后一周内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办理好“工伤医疗介绍信”。

  6、旧伤复发重新住院就医手续的审批

  因旧伤复发需住院就医的,需携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的个人住院治疗申请书、医院医保科出具的入院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书”复印件及医院入院申请,到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上报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审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医疗类别(住院或门诊)和医疗期将直接

  按照徐州市医保中心工伤科的核准期限办理。未经医保中心批准,擅自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7、劳务派遣工及广龙公司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及广龙公司负责,矿不予办理借款手续,非安全生产类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由工伤本人负责,矿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三、工伤护理

  1、工伤人员初次入院治疗期间,伤情较重的,经劳动工资科同意后,原则上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不得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必须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初次入院治疗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可安排一名家属对其护理,伤情稳定后及时撤回。对工伤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属长期护理,直至康复。对初次入院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和植物人康复前家属护理按徐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标准按月发给护理费。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根据徐矿司[2007]11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集团公司为体现对工伤人员的特殊关怀,对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护理依赖等级目前享受徐州市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50%。此类人员在单位增发护理费后,旧伤复发确需住院治疗的,如需要单位安排护理的,所需护工工资应首先用工伤人员本人领取的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护理费和单位增发的护理费支付,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停工留薪期规定的月数。

  2、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增加1-3个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则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工伤职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井下辅助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地面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六、工伤人员的批假手续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由工伤本人填写或单位安排人员填写工伤假条,凭住院证明审批工伤假(每次批假天数不得超过1个月),首先由单位党政主管同意,安监部签字确认,由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审批,交考勤组审核备案。

  2、劳动工资科建立工伤人员休假台帐,未经劳动工资科审批的工伤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七、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矿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伤人员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申请或劳动工资科通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加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没有及时恢复工作的,其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不按照矿通知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从通知鉴定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的等级执行相应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矿研究后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经矿研究后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的,报矿研究,安排适当工作。

  八、工伤费用理赔

  1、“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前,工伤医疗费由矿垫付,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动工资科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后,矿不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先由工伤定点医院垫付,然后由工伤定点医院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

  2、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工伤医疗介绍信”,应安排有关人员,根据“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有效期七天)及时办理出、入院结账手续。出院的原始发票、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送交矿劳动工资科工伤医保组。

  3、劳动工资科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额及时到徐州市医保中心进行理赔,工伤医疗费用理赔率要达到矿规定的80%以上。

  九、其他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动工资科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部核对工伤人员。

  2、劳动工资科、安监部、企管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伙食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3、为了及时了解工伤住院人员的伤情、治疗情况,工伤职工应及时办理工伤住院伙食补助的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否则不予审批。

  4、经安监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5、工伤发生率:采掘单位工伤发生率年度内控制在2‰以内,井下辅助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地面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0.5‰以内。年度内工伤发生率超过规定比例,责任单位要承担矿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20%,年终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工伤人数以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工伤认定书》为准(工伤发生率=年度工伤人数/年度内每月在册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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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职工的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规范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理念,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工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经理

  成 员:党委书记 安全经理 生产经理 工会主席 安监部 人力资源部长 资产财务部长 调度室主任 党政办公室主任 党群工作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伤保险专员负责日常业务经办。

  工伤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伤事故追查、处理、申报、审批、监管、协调及月度对工伤伤情鉴定等相关事宜。

  二、工伤人员的认定:

  ㈠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在10分钟内简明扼要的将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原因、事故现场情况及伤者的姓名、受伤部位、伤情等详细情况向矿调度室、安监部汇报清楚(单独作业人员由本人汇报)。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工伤管理领导小组及事故单位汇报或通知;

  3、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应积极抢救,及时护送伤员上井,事故单位必须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我矿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力资源部应积极安排伤员到我矿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全程负责伤员入院治疗的相关手续。

  4、安监部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勘察并召开工伤事故调查会,相关职能科室、事故单位负责人、跟班班组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员参加,安监部专人负责记录相关内容,并填写《工伤人员伤亡事故登记表》。

  四、工伤申报管理

  1、由事故单位写出书面工伤事故报告书,并由事故单位负责人领导签字、盖章,经分管经理审批。

  2、提供书面工伤事故追查处理报告,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建议等。

  3、事故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安监部开具《工伤事故证明书》。

  4、工伤事故证明书经事故单位,安监部、矿办公室盖章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办理工伤申报事宜。申报工伤的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将瑞能煤矿工伤快报及工伤职工的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送达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提供工伤快报及工伤认定资料不及时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工伤职工被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后,工伤事故单位应在7日内将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书、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身份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及申报工伤所需其他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10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

  6、非因工负伤处理程序。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案(交警部门),并通知所在单位、安监部、人力资源部。伤者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把受伤人员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三天内将工伤快报报送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或家属在18天内,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线路图等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2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

  五、工伤治疗:

  1、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治疗的,事故单位必须持安监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后,办理治疗手续,持《工伤治疗介绍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可以先安排伤员就医,事后按规定再补办《工伤治疗介绍信》。

  2、工伤人员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在陕西苍村社区中心医院治疗,如需转院的,必须征得治疗医院的同意,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指定治疗。凡工伤人员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私自转院,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3、工伤人员办理转院就医的,由人力资源部工伤管理人员填写借款单,部室负责人签字,报经理审批签字后,到资产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办理书面手续后治疗费交指定护理人员管理;

  4、工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就医治疗,凡未按照规定要求治疗的,或发生事故未上报的事故单位,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所发生费用均由工伤本人或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5、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人力资源部要定期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

  六、停工留薪与工伤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我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我矿按月支付。

  4、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可另行增加1-2个月停工留薪期;

  5、工伤人员发生轻伤,住院治疗及休养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或休养3个月以后,仍不能上班的,所在单位将工伤人员关系介绍回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6、我矿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接受治疗,伤情较重的,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医疗机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出据护理说明,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由工伤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停工留薪期间治疗的重工伤人员的护理费按我矿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标准按月发放。

  7、工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所在单位月末报工时,工伤人员必须附医疗部门的工伤假条,否则,不予支付工资;

  8、工伤人员停止治疗,离开本矿休养的,必须在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有医疗卫生部门的休养证明,否则,矿拒付离开期间的工资。

  七、工伤医疗费用管理:

  1、工伤医疗费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分月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办理。

  2、人力资源部核对发生工伤人数与次数以及受伤住院时间等是否准确,经核对无误,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

  3、人力资源部办理结束后,指定医疗机构持已签字票据到资产财务部核对签字后,经矿分管领导审批,资产财务部方可办理费用支付。

  4、人力资源部每月初审理指定医疗机构上月度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票据,必须对所有的费用清单和医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非指定医院费用予以拒付; 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的医疗费用,资产财务部不得支付。

  八、劳动能力鉴定:

  1、根据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矿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工伤人员参加一次工伤鉴定;参加工伤鉴定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已经进行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的工伤认定;

  ②治疗终结出院;

  2、工伤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微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一天小于30天的事故;

  轻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30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重伤: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九、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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