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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时间:2019-09-10 11:38:44 来源:免费论文网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本文关键词:明代,伦理,内涵,政治,政策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本文简介:王亲即王府亲戚,是与宗室存在共生关系的特殊群体,因此明代的王亲政策可视为宗室政策的延伸。明太祖分封诸王,本意是培植宗室势力,藩屏皇权,其宗室政策是扶植与倚重并举。建文帝削藩,“靖难之役”起,燕王以藩王夺得政权,削藩虽随之中止,但对宗室的政策渐转变为防范与禁制之策。  之后,又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本文内容:


  王亲即王府亲戚,是与宗室存在共生关系的特殊群体,因此明代的王亲政策可视为宗室政策的延伸。明太祖分封诸王,本意是培植宗室势力,藩屏皇权,其宗室政策是扶植与倚重并举。建文帝削藩,“靖难之役”起,燕王以藩王夺得政权,削藩虽随之中止,但对宗室的政策渐转变为防范与禁制之策。

  之后,又历宣宗时汉王高煦之叛,武宗时安化王寘 、宁王宸濠之乱,显示了王权对皇权恒久、潜在的威胁。因此,明廷对宗室防范日深,藩禁日严。王亲政策即在此大背景下展开。一方面,从伦理上看,朝廷之于王亲,亦有亲亲之谊,故有优礼之举;另一方面,出于制藩的需要,又有禁制之例,甚至呈现出愈亲者禁之愈严、愈疏者禁之愈阔这样一种权力制衡与亲情伦理间强烈反差的态势。

  王亲群体本身也存在一些变动因素,影响到王亲政策的制定与修订。首先,随着宗室的繁衍,王亲人数日增。其次,明初宗室多与勋贵联姻,自宣德朝起出于制藩的考虑,宗室多与平民联姻,王亲群体有平民化的趋势。再次,王亲禁制范围的划定颇为复杂。如联姻之家固然是王亲,其族人算不算王亲?若算的话,范围又如何限定,是五服之内还是数代之内?是同籍还是同祖?是所有爵级宗室之亲悉禁,还是一定爵级以上宗室之亲才禁?王亲的身份又在什么条件下解除?这些问题皆与皇权、王权间的势力消长密切关联。学界于明代王亲政策已有涉及,但皆非专论,较为简要①.有鉴于此,笔者拟从皇权与王权博弈的大背景出发,论述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以期从王亲的角度反观明代的宗藩制度。

  一 亲亲:王亲的平民化与优礼之轻
  
  王亲作为宗室姻戚,明廷与之应有亲亲之谊,但从明代历史看,王亲群体并未因此得到明廷的从厚优礼。王亲授官定于宣德元年(1426年),但仅限于王妃父;王亲优免差役定自弘治元年(1488年),但仅限于王妃父与将军夫人之父家;王亲优礼考核、致仕定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但仅限于布政使身份者。与宗室群体的尊爵厚禄相比,王亲不仅受优礼的程度轻,而且范围小。

  1.王亲的平民化与授官之例明初宗室多与勋贵、武臣联姻,王亲群体较为显贵。以宣德元年为转折点,出于制藩的需要,宗室多与平民联姻,直接导致王亲群体的平民化。以亲王婚姻为例,据魏连科《明代宗室婚嫁制度》后所附《亲王妃表》统计,洪武朝(1368~1398年)26位亲王妃,13位出于异姓王、公、侯之家①,7位出自都督、都督佥事、都指挥使、卫指挥使等正三品以上武官之家,勋贵之家近八成。仅6位出自兵马指挥、指挥等低品级武官之家,且皆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之后,或与洪武后期大肆诛戮功臣有关。永乐朝(1403~1424年)8位亲王妃,6位出自公、侯、都督之家,勋贵之家占四分之三。仅2位出自中兵马指挥之家。可见洪武、永乐朝亲王主要与异姓王、公、侯、高级武官联姻,王亲群体较为显贵,与明初分封王国以藩屏帝室的宗室政策相呼应。

  从宣德朝开始,王亲群体渐呈平民化趋势。我们仍以魏连科《亲王妃表》为例,宣德元年至成化八年(1472年)有33位亲王妃,出自兵马指挥家者21人,兵马副指挥家者1人,平民之家者2人,卫指挥使家的1人,指挥佥事家的1人,卫千户家的4人,指挥家的1人,知县家的1人,教授家的1人。

  最多的是兵马指挥之女21人。据《王国典礼》记载:“宣德元年定亲、郡王妃父职,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五品;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六品。”

  ②据此笔者以为,上述结果并非亲王与兵马指挥联姻所致,而是与平民联姻后,授妃父为兵马指挥所产生的结果。若此,再加上出身于平民之家的2人,与平民联姻的多达23人,约占总数的七成。除此之外,联姻之家品级稍高的为卫指挥使(正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各1人而已。其他俱在四品以下。与洪武、永乐朝主要与异姓王、公、侯及正三品以上武官联姻的情况不啻天壤之别。在魏连科所辑《亲王妃表》及《郡王妃表》中,洪武、永乐两朝册兵马指挥之女为亲王妃或郡王妃者已有数例,但册兵马副指挥之女为郡王妃者只有一例,很可能在洪武、永乐朝,亲王、郡王妃父若无官,即授兵马指挥之职,是为宣德元年之令的制度渊源。宣德元年正式将王亲授官着为令甲,预示着宗室联姻平民的普遍化,虽未明令禁止宗室联姻高官,但此后宗室择婚却多遵循了联姻平民的“潜规则”,导致王亲群体的平民化。反观此期的宗室政策,宣德元年平定汉王叛乱,正处在由明初倚重宗室转为防范、限制宗室的转折期。

  从之后的记载看,宣德元年所定亲王、郡王妃父所授之职皆为虚职,不任事,且无俸禄。如正德《明会典》载:“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及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③陆 则载:“王妃之父、驸马之父俱为兵马指挥,无禄。”

  ④可见妃父所授之职,只是荣誉职衔,并不会给吏治带来滥官之弊,也不会给财政带来负担。大概是因为宗王之家而联姻白丁,相差过于悬殊,乃授妃父虚衔,使之稍微匹配些。据“实录”记载,成化七年,授崇王妃父“武功左卫军余余信为南城兵马指挥”⑤.

  弘治十二年(1499年),周府曲江王妃父“严璋准授兵马副指挥”⑥.可见亲王、郡王妃父无官者确是授兵马指挥、副指挥之衔。景泰三年(1452年),“通渭王范墅奏,妃父李刚虽蒙授以西城兵马副指挥,然本官贫窘,乞如叔襄陵王妃兄钟镐例,改授典仗养赡。从之”⑦.西城兵马副指挥贫窘,竟不如改授典仗之职以便养赡,又与陆 所言“无禄”的情况相吻合。

  至万历时,妃父授官之例愈加详悉。据“会典”载,除亲王、郡王妃父仍授兵马指挥、兵马副指挥外,世子妃父亦授兵马副指挥,“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世子、郡王妃进封为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⑧.该例系万历十年(1582年)所准,但注明是洪武间例,不过所载妃父授官细节非常详悉,且有继妃、次妃、追封王妃之属,不像是制度草创时的产物。而且有史料记载,追封王妃之父不许授官之例定于正德三年(1508年),当时郑府东垣王为其追封王妃之父顾鉴奏请授官,武宗云:“东垣王妃系是追封,比与生前推恩事例不同,顾鉴不准授职,今后似这等的,都照此例行。”

  ①故笔者以为,万历《大明会典》所载之例,虽可溯源到明初,但并非是初制,而是经过历朝不断完善后的条例,其中世子妃父、继妃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授职之例,多为弘治以后的事例。

  妃父无官者授兵马指挥、副指挥之衔,若原先有官,或有其他功名,则不照此例。《吏部职掌》载:“(各亲王、郡王妃父)如系见任职官并监生等,另行拟题,仍咨回礼部知会。”

  ②再看实例,成化三年(1467年),因德王陈乞,升其妃父“武成后卫正千户刘忠为指挥佥事,不为例”③.至弘治二年(1489年),德王又奏乞其妃父“如崇、徽二府例,升世袭指挥使,诏升为世袭指挥同知。给事中刘聪等论其挠坏选法,孝宗曰:‘德王朕至亲,刘忠业已许升,不为例’”④.王亲授官仅限于王妃父、世子妃父,王妃兄弟之属则无授官之制。正统五年(1440年),交城王乞授妃兄职事,英宗“以祖宗之制,王妃家推恩惟官其父,余无所与,贻书不允”⑤.正统十三年(1448年),又“命礼部通行各王府禁约,今后不 许为妃 及 夫人 伯叔、兄弟 求职,违者罪之,着为令”⑥.不过之后各朝仍有特恩授予王妃父之外家人职衔的例子。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授徽王母妃之弟为锦衣卫带俸百户⑦.正德十四年(1519年),“授益王妃父彭伦孙男彭春为百户”⑧.

  嘉靖二年(1523年),因襄王妃父未授官而殁,改授王妃之弟“国庆为典仗”⑨.这些皆出于特恩,不为例。至于镇国将军以下夫、淑、恭、宜、安人之家,各宗室未授封号的庶妾之家以及各仪宾之家的亲属,则一律没有授官之制。王亲所授之职,因非由军功而选,不许世袭。成化五年,“锦衣卫副千户杭昱子锦告袭父职,兵部以昱系王亲,非军功,例无承袭,请令原卫听继戎伍,上特命为所镇抚”.

  2.王亲优免差役王亲优免差役其实也是王亲平民化的一个结果。若王亲群体显贵,自然有政治、经济上的诸多优待,何须特别优免差役?早在天顺朝,已有优免王亲差役的实例。天顺六年(1462年),“复山西大同县民郭振家。振,灵丘王逊烇妃弟也”.在此例中,复郡王妃弟之家,当是免其全家差役,不过并未着为定例。

  王亲优免差役之例定于弘治元年(1488年),出现的时间晚,且优免的幅度小。《明孝宗实录》载:“定亲王以下姻戚免差役例,亲王除妃父外,免二丁,郡王免一丁,镇国等将军止免夫人父一丁。”
  
  此令后收入“会典”,成为定例。“会典”载曰:“弘治元年奏准,亲王王亲杂役免二丁,郡王王亲一丁,镇国等将军夫人亲父一丁。”

  与“实录”文字稍异,相较而言,“实录”所载更为明晰。王亲优免范围较授官广,已覃及镇国、辅国将军夫人之家,奉国将军以下王亲则不及。但优免幅度不大,即使是亲王妃家,仅免妃父及二丁而已,仅相当于生员之家的优免幅度,不及天顺六年郡王妃弟家全免之例。嘉靖十四年(1535年),“周王睦 奏,王亲繇[徭]役乞一户全免,部覆宜遵会典例,免二丁,诏从部议”①.可见明廷对王亲之家确实是按照弘治元年之例优免差役的。

  王亲优免差役范围不广,程度也轻,看似寡恩,但与明代待宗室以厚禄的政策相比,更为得策。到晚明,宗室人口越来越多,宗禄越来越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而王亲之优免从未成为财政议题,可见王亲优免差役之例,既兼顾了亲亲之谊,又可持久,未曾因王亲人数日增而造成重大财政问题。

  3.王亲优礼考核与致仕优礼考核与致仕之例针对的是王亲中任布政使者,是因王亲有任京官之禁而采取的补偿措施,并非因王亲身份而特加的优礼。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河南左布政使赵希夔“三年考满,吏部以希夔王亲,例不得内转,请加俸一级,上许之,且命着为令。凡布政系王亲者,一再考俱递加俸一级,三考荫一子。一考致仕者,准正二品,初授散官;再考致仕者,准正二品,升授散官;三考,准正二品,加授散官,非王亲者不在此例”②.此例仅适用于任布政使的王亲。隆庆元年(1567年),山东布政司左布政使李豸六年秩满,“以王亲不得推升京职”,因援此例,“加正二品,升授散官资政大夫致仕”③.王亲任布政使以下官者,则未见因不能内转京官而有所补偿的,大概是因为布政使以下外官,仍有上升为高级外官的空间,而布政使为从二品,乃文职外官的最高品级,往上升只有京官六部尚书、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可供其升转。此外,亦有王亲特恩优礼致仕的例子。成化十年(1474年),“靖江王规裕言,广西护卫百户谷真,乃母妃父也,今已致仕,乞量加散阶,以荣终身,命进真阶为武略将军”④.

  除上述优礼之外,王亲犯罪亦援“议亲”之例,请旨发落,而不是直接下法司,较其他罪犯有所优待。《问刑条例》载:“凡王府文武官、王妃家父母、仪宾,俱请旨提问。”

  ⑤“会典”亦载:“弘治十七年议准,各王府仪宾、戚属如自恃尊属,以王幼冲,不服钤束,肆情纵欲,任意非为,败伦伤化,听王指实具奏,廵抚等官照例会本奏闻区处。”⑥
  
  二 制藩:王亲人数日增与禁制之严
  
  宣德元年平定汉王叛乱之后,明朝的宗室政策由明初的扶植与倚重转为防范与禁制,王亲被视为宗室的利益共同体,也因之受到严密防范。在明廷的掌控下,宗室多与平民联姻,使得王亲群体平民化,势力大为削弱。明廷仍不放心,又出台禁制之例,这些禁制集中在王亲出仕上,意在制约王权。

  王亲禁例的不断推出与修订,受王亲人数日增的影响。王亲人数,史无明载,但从宗室人数可以大致推测其数。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礼部仪制司郎中戚元佐奏,“国初亲、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女才九位。至永乐年间,增封亲、郡王、将军四十一位,女二十八位”.“今二百年来,宗支造入玉牒者共计四万五千一百一十五位,而见存者二万八千四百五十二位”⑦.茅元仪记载:“今按甲辰、乙巳间玉牒所载(宗支)已六十万位,十年产一子,量见在者不下四十万位。”

  ⑧可见玉牒所载明代宗室人数,明初仅58人,永乐朝不过百余人,嘉靖末近3万人,万历中后期则不下40万人。宗室每人皆得婚姻,而且还可能娶有多妾,仅算结亲之家的人数,其数量也应是宗室人数的数倍,何况还有将王亲族人亦算作王亲的情况。这样,受王亲禁例影响的人数就更多。

  随着王亲及入仕人数的增多,影响的扩大,王亲禁例也不断增多、细化、调整,甚至被纳入国家令典,使其得到严格遵行。禁例主要针对王亲出仕者,如王亲不得任京官、王亲不得与缔姻宗室同城、王亲禁掌兵权,并通过王亲的改调、致仕或带俸来实施这些禁例,以达到限王亲而制宗藩的目的。1.王亲不得任京官此禁始于宣德元年,与妃父授官之令同时颁布。宣德元年定,“王妃、夫人以下并仪宾族属,不许除京职”①.当时宗室不过百余人,王亲群体很小,入仕者极少,所以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此令影响都不大。到弘治时,因王亲人数日增,入仕者渐多,才将此令收入《问刑条例》,其影响才日益凸显,以至于后人多以为此令始于弘治朝。嘉靖时杨一清即言:“王府婚姻不得除授京职,我祖宗朝初无此例,惟宣德间有旨:‘汉府亲戚不许选京官'.然亦止为汉府而言。天顺以后,始有倡议以汉府为例者,然布政雍泰得以秦府之亲升廵抚都御史。至弘治十三年,三法司遂以入《问刑条例》中,沿袭至今,遂为定例。”

  ②汉王高煦谋反在宣德元年八月③,显然是此令推出的诱因,但未必是只针对汉府姻戚。若令在汉王反前,明廷不可能明文针对汉王一府,示猜忌于天下,而激怒汉王速反;若令在汉王败后,明廷以汉府为鉴,防止藩王借助姻戚京官将势力渗透到京城,那也不可能仅限于汉府亲戚。从该令行文来看,针对的是所有宗室王亲及其族属,表达了明廷试图通过严厉禁止王亲及其族属任京官,以防范宗王将势力延伸至京城的决心,也是宣德初年皇权与王权激烈冲突的表现与结果。

  再看实施情况。正统元年(1436年)九月,“秦府永寿王志埴言,其妹选配行在通政使司右通政李锡之子珍,礼部以珍父居喉舌之司,于制不当联姻宗室,上复书谕令更选”④.因宗室选婚对象为京官右通政之子,于制有违,乃令更选,可见在正统元年,王亲不任京官之禁已得到实施。之后,正统八年(1443年),吏部主事黄平因亲弟选为周王之弟汝阳王的仪宾而改任外职⑤.成化十五年(1479年),有人讦奏户部主事李谅侄玉为宣宁王府仪宾而隐情入选京官,谅奏“与玉别籍无服”,“吏部言,王亲不任京职非着令,近岁因给事中萧彦庄劾尚书李秉,事连给事中李冲、主事鲍克宽,始以王亲及护卫官舍调外任,况谅与玉别籍无服,亦与冲、克宽异,宜仍旧职,从之”⑥.可见正统、成化间王亲不任京官之禁得到实施,但因为没有着为令甲,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成化年间李冲等人都是因人讦奏而引发,并非选官时就进行严格勘核,而且李谅因为与王亲“别籍无服”仍任旧职。

  弘治十三年(1500年),颁布《问刑条例》,首次将王亲不任京官之禁纳入其中,规定:“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为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俱各见在,及有子孙者,本身不许升除京职。如已亡故及无子孙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实,一体除授转升。”王亲禁制范围有所缩小,并且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又增加了量刑标准:“若保勘隐情,及虽开报,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扶同申结者,正犯问发边卫充军,保勘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⑦使其在刑律的威严之下推行。

  明代五刑为笞、杖、徒、流、死,流刑仅次于死刑,可见量刑之重。明廷对王亲防范程度之深,于此亦可见一斑。后来,王亲不任京官之禁为各朝袭用,成为明代王亲禁例中影响最大的条例。

  2.王亲居官者不得与缔姻宗室同城该禁令最初仅针对地方文官。正统八年(1443年),周王之弟汝阳王第五女选配黄阜,当时“阜亲父璿见任开封府知府,亲兄平见任吏部文选清吏司主事”,结果“璿闲住,平改外职”⑧ .此例中,黄阜之兄系京官,乃改外职;其父为开封府知府,而开封乃周王分封之地,开封知府与周王同城,又为当地施政之官,故将黄璿闲住。这显然是出于制藩的目的,防止藩王借姻戚之力掌控地方政事。

  弘治朝,王亲居官者与缔姻宗室同城之禁正式确立,而且范围不断扩大。弘治二年(1489年)七月,礼部尚书耿裕奏准:“今后有与王府结亲官员,除护卫、仪卫司军职照例不必改调,其余不分军民职官,但在一城居住者,请俱令照例改调,或致仕闲住。”

  ①此令之中,除王府护卫、仪卫司军职外,同城王亲居官者皆须改调,或是致仕。当月,“陕西都司都指挥使廖珷之子祯袭指挥佥事,调庆阳卫管事,以珷女为秦王妃,如例改调也”②.陕西都司与秦府俱在西安,廖祯既是秦王之亲,又与之同城,因此改调。弘治七年(1494年),“令王亲同城居住及附近者,查系见任,调五百里之外管事,愿带俸者存留。

  其王妃、夫人、郡主、县主亡故年久,无亲生子者,王亲子孙并许推用管事,不在带俸、改调之例”③.此例在“会典”中置于“兵部”卷,系针对武职无疑。该例中,已无“护卫、仪卫司军职”例外之文,王亲任王府武职亦在改调之列。而且空间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仅仅是同城者,连附近者,只要是现任,调500里外管事,或者带俸存留。最核心的应对措施是调500里外管事,旨在防范宗室借武职王亲掌控当地军政大权,500里外基本远离了缔姻藩王的封境,不在其势力范围之内。而且从王妃、夫人、郡主、县主亡故年久且无后,相应王亲不禁的条款中,更可清晰地解读出防范宗室的用意。弘治十三年又重申,“若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④.正德四年(1509年)则直接规定,“在外见任,与王府同城,或宦所相近者,一切回避,不许缔姻”⑤.即同城或邻近官员,不得与王府结亲。

  3.王亲禁掌兵权明初亲王多与勋臣、武臣联姻,王亲被视为倚重的力量。如《玉堂丛语》载:“国初王亲多掌禁兵,为辅佐。”

  ⑥最早明文规定王亲禁掌兵权是在弘治朝。弘治三年正月,“该礼部查照见行事例,王府姻亲职居有司者,调去他方管事;军职者,削去军权,或于本处带俸闲住。申明移咨都察院转行查勘各护卫军职,但有原系王府姻亲,曾经奏过行令带俸官员,营谋见任管军管事,侵盗钱粮、设计害人者,通行查出,照旧带俸闲住”⑦.从文中“照旧”二字看,此前已有削夺王亲兵权之举。该例中,军职王亲削去军权,并不限于与缔姻之宗室同城或临近,说明是普遍的规则,凡是武职王亲,无论何地,皆不得掌兵权。明代藩禁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削夺宗室的兵权,上例虽是针对王亲,但仍意在宗室,防止宗室借助王亲染指兵权。

  再看实施之例。弘治十二年(1499年),镇守延绥署都督佥事熊冈,即因为“兵部访知其为王亲,例不得为主将”而罢其职⑧.又如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吉府戚属指挥张国珍革去管事差操,仍令原卫带俸”.原因是“故事,武职与王府结亲,不得营谋管事,见任、附近者辄调五百里外,原带俸者存留,俟亲尽乃许推用”⑨.

  4.武职王亲改调、带俸之例文职王亲改调或致仕之例较为简单,一为京官外调,二为与缔姻宗室同城外调或致仕,上文已有论述。与之相较,武职王亲因参与军权,改调或带俸之例更为复杂。正统以前,武职王亲即使与缔姻宗室同城也无须改调。正统十四年(1449年),肃王庶长男选甘州中护卫指挥樊俊女为婚,“合请改调”,英宗命“查洪武、永乐年间官员与王府结亲应否改调的例来说”.结果查无改调事例,英宗令:“既无护卫官与王府结亲改调的例,樊俊不必调,今后只依这例行。”甘州为肃王封地,甘州中护卫指挥与肃王同城,选为王亲后“合请改调”,大概援引的是之前文职王亲改调之例。

  景泰时始见武职王亲改调之令:“景泰二年议定,军职与王府姻亲者,但系方面重任,改调,其护卫及外卫官,俱不必调。”

  首开武职王亲改调之例。但特别申明,护卫官及外卫官不必调。正统时只规定王亲护卫官不必外调,此例又将外卫官置于禁外,说明防范的重点是武职王亲任要职、握兵权者,王府护卫及外卫常驻武职不在禁列。不过前面提及的成化时李谅之例中,已有王亲以“护卫官舍调外任”的情况。弘治朝武职王亲改调、带俸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文所述弘治二年之例,仍沿袭景泰二年“护卫官”不调的政策,但“外卫官”改成了“仪卫司军职”,说明王亲外卫官亦在改调之列。护卫官与仪卫司官皆为王府官,与外卫官为朝廷官不同。弘治二年十月,“调山西行都司都指挥佥事王鼎于陕西都司,以鼎女乐昌王妃故也”①.山西行都指挥使司在大同,而“乐昌王府在朔州”②,二者并非同城,只是邻近,但仍在改调之列,大概援引的是外卫官之例。弘治七年,任王府武职的王亲亦在改调、带俸之列,而且规定改调到500里以外。嘉靖时,武职王亲改调、带俸之例进一步扩展到边方卫所武官。

  “嘉靖九年议准,边方卫所官与王府结亲者,不准本卫所带俸,俱调五百里外管事”③.明代兵制,外重内轻,尤其是北方边境,为重兵驻扎之要地,边方卫所武职王亲即使不与缔姻王亲同城或邻近,亦不准本卫所带俸,而须调至500里以外管事,说明明廷对武职王亲掌兵权尤为忌讳。

  除上述禁例外,明廷还禁止有司官员与王亲交通往来。弘治十八年(1505年)奏准:“今后有司朝王,自赐酒食外,不得更受一物,其献纳之礼,及王府姻戚官属往来,悉宜禁革,违者听巡抚等官奏治其罪。”④此例的出发点,亦是防范宗室势力在地方上蔓延。

  三 权力制衡与亲情伦理间的困境:王亲禁制范围的嬗变
  
  王亲范围的划定,源于制定王亲政策的动机。对王亲的优礼,意在有限度地广亲亲之恩,因此范围极为有限。授官限于王妃父与世子妃父,优免差役限于王妃父、将军夫人父之家,但优礼的程度与爵位尊卑、血脉疏近成正比,符合伦理常情。对王亲的禁制,意在最大限度地制藩,防范王权威胁皇权。从政治势力上看,能够挑战、威胁皇权的,主要是亲王、郡王这些爵级高、血脉近的宗室。因此,自王亲禁例制定伊始,就不得不面对权力制衡与亲情伦理间的悖论,越是爵级高、血脉近的宗室,其姻戚越要严厉禁制。在王亲禁例实施过程中,王亲范围的划定,经历了从所有王亲及其族属悉禁到弛镇国将军以下王亲之禁的过程,合于情理。兹以王亲不任京官为例,论述该禁之中王亲范围的嬗变。

  在王亲不任京官之禁中,宣德元年所定王亲范围为“王妃、夫人以下并仪宾族属”,即所有爵级宗室之亲及其族属。当时刚平定汉王之乱,王权、皇权矛盾突出,所定王亲禁制范围过于宽广。不过此时王亲人数不多,入仕者更少,故此令虽严厉,但影响范围不大。上文提到的成化十五年户部主事李谅之例,即因其侄为仪宾,符合王亲族属的条件,遭到讦奏。结果以谅与其侄“别籍无服”仍任该职。

  “别籍”是籍贯不在一处,“无服”指彼此间没有丧服关系,“别籍无服”说明血脉比较疏远。从该例可以看出,宣德元年所定王亲及其族属标准在族属范围上,没有具体指标,比较模糊。

  一人为王亲,全族悉禁,显然禁制过广。随着王亲人数日增,宣德元年所定标准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难以实施,势必要有所松动。弘治十二年(1499年),监察御史高胤奏请:“今后有与王府结亲者,除见在及有子孙外,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乞不拘旧例,一体除升京职。”吏部复奏:“王亲之家应否除升京官,本部已有奏准事例,俟通查,至日更议。”

  ⑤首次对王亲禁制范围提出异议,但未见批复。弘治十三年所颁《问刑条例》重新规定了王亲的范围:“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为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俱各见在及有子孙者。”首先,女方之亲限定为王妃与夫人之家及其族属,男方之亲仍为各级仪宾之家及其族属。从逻辑上看,奉国将军之妻淑人以下之亲皆不禁,而乡君(奉国将军之女)仪宾之亲却在禁列,颇不相伦。其次,增加了解除王亲身份的标准。若是结亲者“已故及无子孙”,相关王亲的身份即被解除。此即高胤所奏标准。新定王亲禁制范围有所缩小,但变动仍十分有限,尤其是牵连过广的族属标准没有改变。弘治十五年,吏部尚书马文升曾奏:“臣查得见行事例,凡任京官,其同户人有做王府仪宾者,不分族属远近,俱改调外任。”

  ①王亲任京官“不分族属远近”俱外调,可见禁制之严。

  正德四年(1509年),明廷对王亲范围做过详悉划定,首次触及王亲族属的划定标准。

  亲王妃及宫人有子请封见存者,凡亲兄弟所传子孙与同籍族人,皆不许任京职。若故,则惟五服以内不许……其郡王妃,下至夫人之亲,当回避者,宜差其封号、族属。若郡王妃之亲兄弟所传子孙,五世以上;旁枝,妃存则五服以内,故则大功以上。镇国将军夫人之亲兄弟所传子孙,曾玄以上;旁枝,夫人存则大功以上,故则期年亲属。辅国将军夫人之亲兄弟所传子、孙、曾三世;旁枝,夫人存则期亲。奉国将军淑人之亲兄弟子孙;旁枝,淑人存则叔伯兄弟。镇国、辅国、奉国中尉,恭人、宜人、安人存,则亲兄弟子孙,皆法应回避者也。

  若亲王仪宾之族属,视镇国将军夫人。郡王仪宾之族属,视辅国将军夫人。镇国将军仪宾之族属,视奉国将军夫人。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仪宾之族属,俱视奉国中尉,各回避。若无出者,王至镇国将军,妃至夫人,一存者,亲兄弟子孙回避。郡主至郡君、仪宾,一存者,各仪宾之家亲兄弟回避。若俱故及其余者,皆不必论②。

  上述王亲范围的划定有以下几个显着特点:一是宗室爵级越高,禁制越严,其王亲范围越大;二是王亲族属血脉越近,禁制越严;三是缔姻者“见在”严于亡故,有后严于无后;四是仪宾之王亲范围视王妃、夫人以下递降二等,辅国将军以下仪宾俱视奉国中尉。从中可见,明廷对宗室的防范程度,爵位愈尊、血脉愈亲,防范愈严。对于王亲族属,依所结亲宗室的爵位尊卑以及服属远近定范围,不再是“不分族属远近”.此令推出后的第二年,因吏部议改正刘谨变法二十四事,令“王妃、夫人、仪宾已故,无子孙者,其亲属保勘明白,仍升授京职”③.先前之令是即使与宗室婚配者亡故,且无出,若与之婚配的宗室仍在世,仍在禁列,新令是只要与宗室婚配者亡故,就除其王亲之禁,较前令有所松动。正德之例并未实施多久,嘉靖八年(1529年)吏部奏:“正德四年事例旋奉武宗旨改正,今当如《问刑条例》行。”诏从之④.又恢复到《问刑条例》所定王亲范围。再看此时王亲禁制实例。正德十六年(1521年),庶吉士王邦瑞“有姑配伊府光阳王,王薨无嗣”,援“文职有王亲者,不得升除京职,已亡故、无出则不禁”之例,不当受此例影响,然实际结果仍是“外补之”⑤.可见在正德、嘉靖之际,王亲禁制非常严格,并未执行《问刑条例》中的王亲身份解除之例。南京工部侍郎严时泰因兄“娶楚府安吉郡君,遂除外任。后郡君于正德年间先故,无出”,其兄“亦于嘉靖年间身故”,嘉靖中期,时泰奏请勘明后,仍“历任前职”⑥.此事是按《问刑条例》执行的,较正、嘉之际宽松。

  王亲禁制范围的最终确定是在嘉靖末至隆庆朝。颁行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的《宗藩条例》规定:“以后除系王亲同祖亲枝外,其不系同祖与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乡主君已故者,一体除授京职,以为定例。”⑦ 将《问刑条例》所定王亲“族属”改为“同祖亲枝”,不再是“不分族属远近”,范围明显缩小。隆庆五年(1571年)三月,吏科都给事中韩楫言,因王亲禁制过严,而产生“民家不乐缔婚宗室”、“怀才抱德之士,一涉王亲,无论亲疏存亡,概令沉置外僚”之弊,奏请“除王亲同祖亲枝,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职。其不系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一体升除京职。其男为郡、县、乡君仪宾者,亦如之”⑧.从之。四月,吏部又修正前议:“再照女为夫人以下之亲,既遵条例,在所不禁,则男为郡、县、乡君仪宾者,亦系将军以下之亲,亲属相同,而仪宾之家独蒙禁抑,似为未均,合无今后郡、县、乡君仪宾之亲,照依夫人以下不禁事例,亦从开豁,一体升除京职,以补条例所未备之意。”

  ⑨隆庆五年所定王亲范围,首先,女方之亲自夫人以下悉不禁,男方之亲自郡君仪宾以下悉不禁。

  也就是说,王亲范围限制在亲王与郡王之亲两个等级。其次,在应禁的亲王、郡王之亲中,连带的族属范围因袭了《宗藩条例》中 “同祖亲枝”的标准,而非《问刑条例》中的“族属”标准。“同祖亲枝”当在“五服”的丧服范围之内,是血脉较近的族人,较同族的范围大为缩小。最后,妃家的王亲,在妃已亡故;郡主、县主仪宾家的王亲,在郡主、县主和仪宾双双亡故的情况下,皆不在禁列。

  新例被允行,固然有韩楫所言人才废置的原因。不过笔者以为,明廷弛镇国将军以下宗室王亲之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镇国将军以下的宗室,血脉疏远,爵职较低,势力较小,难以对皇权构成实际威胁。

  再看新例的实施情况,高拱《掌铨题稿》所载隆庆四年三月《题豁王亲疏》,仍据《问刑条例》之例处理王亲事例,而隆庆五年四月之后的《查处王亲疏》以及三篇《议豁王亲疏》,皆是按隆庆五年新例处理王亲事例①.之后,新例被收入“会典”,遂为定例②.至此,王亲禁制范围完成了从所有宗室之亲及其族属悉禁到仅禁亲王、郡王爵级的王亲及其“同祖亲枝”,更精确地定位了潜在威胁皇权的王亲群体,合于情理,但也陷入了愈亲者禁之愈严、愈疏者禁之愈阔的伦理困境。

  四 余论:王亲政策评析
  
  在明代,王亲是宗室的衍生群体,王亲政策亦是宗室政策的补充,既是皇权与王权角力的产物,又带有亲情伦理色彩,其制定与演变有三条主线,以制约王权、维护皇权为主轴,兼顾帝王的“亲亲睦族”之道与王朝的选才机制,在三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王亲政策形成于宣德元年以后,是在藩禁日严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带有制约王权的色彩。对王亲的优礼,是建立在王亲平民化的基础上,虽有广亲亲之恩的色彩,但优礼的范围小、程度轻,不能给王亲带来多少政治与经济利益,难以壮大其势力。从这个角度讲,对王权也是种制约。优礼政策较为简单,变动小,未给明廷造成吏治与财政上的负担,也易于持久。禁制政策集中在王亲入仕者身上,一是防范宗室将势力渗透进京城,二是防范宗室掌控地方军政、民政大权及边方军权以危及皇权,以达到限王亲而制宗藩的目的。禁制政策不断推出、细化,条例繁多,变动也大,在初期有禁制过严之弊,随着王亲人数日增,影响的扩大,而有调整、松动之举。明代待宗室以尊爵厚禄,将整个宗室群体供养起来,绝其仕进与自谋生计,最终陷入国匮民穷的困境,与之相比,王亲政策更为得宜。

  从宏观上看,王亲禁例是王亲政策的重心,其调整、松动既是王亲政策发展、成熟的结果,也是皇权、王权势力消长终趋稳定的产物。宣德元年,因汉王叛乱,皇权、王权矛盾尖锐,明王朝的宗室政策与明初所定产生偏离,转为防范与禁制。在此转型期,明廷缺乏成熟、有效的制约王权的机制,王亲政策的出现,即是作为重新构建制约王权机制的一环,但也因制度初创,而有矫枉过正、禁制过严之弊,难以兼顾“亲亲睦族”之道。至明中期以后,明廷建立了成熟、有效的制约王权机制,宗室虽依旧爵位尊崇,岁禄优厚,却无实权;虽设护卫,却不俾统军;虽设王府官,却不参与地方政事。并且制定了一系列藩禁之令,如来朝有禁,出城有禁,出仕有禁,越关有禁,不得从事四民之业,婚丧名封必先请于朝而后行,王府官不外转等等,王权受到有效制约,皇权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事实上,嘉靖以后再无宗室叛乱的事件。在此情势下,王亲禁例作为钳制王权的辅助政策才有趋于合理的空间。同时,因王亲人数日增,受到禁制的王亲也渐多,给王朝选才与吏治造成影响,是以明廷最终开将军以下王亲任京职之禁,既兼顾了“亲亲睦族”之道与王朝选才机制,又精确地防范了潜在威胁皇权的王亲群体,至此明廷方显出面对宗室势力时举措得宜、自信从容的姿态。

  王亲政策在制约王权、维护皇权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嘉靖朝杨一清请开王亲不任京官之禁时,即以“百年以来,宗室构逆,如寘 、宸濠者,亦何尝借亲戚京官之力哉”③为据,此二例恰恰反证了由于有“王亲不任京官”的禁例,使得安化王、宁王无京官亲戚,又焉得借力?其实,正由于王亲任外职有同城之禁、掌兵之禁、改调之例,使得藩王在地方上势单力孤,是以安化王、宁王之乱得以迅速平定。

  王亲政策也有负面影响。其一,禁锢人才,且有伤帝王“亲亲睦族”之道。王世贞评论王亲不任京官之禁时曾言:“夫猜宗室,示以不广,一也;锢人才,遗恨圣世,二也。”①“猜宗室,示以不广”,尚属于伦理道德方面,何况明代藩王确实数有谋反之例,有所防范,也是理所当然。“锢人才,遗恨圣世”,则是一个很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王亲不任京官之禁中,禁制范围远较优礼的范围大,不仅王亲本身在禁制中,最严厉时,其族属不分远近,尽在禁中。其二,对宗室婚姻的负面影响。由于对王亲的种种禁例,使得“诗书故家、衣冠世族,俱不敢于王府结亲,恐为子孙之累,故各处王府夫人、仪宾,市井白丁、田野愚夫一例滥选,家教不端,守身不律,非惟不能导引宗室为善,反纵其为非,干犯宪典”②.而且明廷为防范宗室在地方上扩散势力,正德四年(1509年)曾下令:“今后在外的官不许与王府结亲,永为定例。”

  ③使得与王府结亲者多身份卑微,家教不端,转而诱使宗室为非,恐亦非决策者之初衷。

  其三,对王亲群体的影响。对绝大多数王亲而言,未沾点滴之恩,而在入仕上横遭禁制,使得王亲多缺少上进心而贪图享乐。嘉靖时人王慎中曾言:“今之托婚于宗室之家者,相娱以佚乐,竞为绮艳膴腆而患于不足,狗马子女之养毕给而喜尔。”④王亲的仕途既受制,转而追逐佚乐,又不可避免地对社会风气产生影响。政治反作用于社会文化,于此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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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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