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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项审核

时间:2017-03-23 06:06:1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

篇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

1、请认真阅读《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填表说明后如实填写表格,各单位人事干部于2015年6月26日前上报一份纸质版《干部任免审批表》后附干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上报电子版《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各单位名称命名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内含所有干部的表格,表格的文件名以每位干部姓名(同表格内名字一致)命名。

2、审核档案即初审人和复审人认定人员的基本信息后反馈至各单位人事干部,干部本人核对信息后,同意组织认定意见的,须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一页右上角签署“同意”并署名、按手印、注明时间。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须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一页右上角签署“干部本人对×××信息不认可”并署名、按手印、注明时间。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将《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回收转人社局档案室。

篇三:1、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培训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培训讲义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处

2014年12月

目 录

一、《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的使用及审核方法…………3

(一)、出生时间的审核????????????????3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5

(三)、入党时间的审核????????????????7

(四)、学历学位的审核????????????????9

(五)、干部经历审核?????????????????12

(六)、干部身份的审核????????????????13

(七)、奖惩情况审核?????????????????14

(八)、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的审核?????????14

(九)、其他问题的审核????????????????14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使用方法…………………………………15

三、《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的使用方法………………………20

四、四个单项否决项重点审核方法……………………………………22

五、缺少重要档案材料的处理方法 …………………………………26

以黑组通字【2014】27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黑组通字【2014】52号为依据,开展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一、《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的使用及审核方法

审核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确定干部的相关信息,再到涉及该信息的材料中反查核对。一般应重点关注干部的“三龄、两历”和身份。“三龄”即干部的年龄(出生时间)、党龄(入党时间)和工龄(工作时间),“两历”即干部的学历学位和简历,身份即干部身份。

(一)、出生时间的审核

重点看三张表:①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②最新的任免表、③记载身份证号的表(公务员表或者干部履历表)。

三张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需要组织上进行调查认定。 核实出生时间,同时要看与工作时间、入学时间、入党团时间、家庭成员信息等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有没有18周岁以下参加工作、7周岁以下入学、不满18周岁入伍入党、不满14周岁入团等情况。

关于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按照4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

一方面依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出生日期以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为准。再看出生日期是否符合逻辑规律。如果最早材料、

最新任免表和记载身份证号中记载出生时间一致,要在记载情况选是,其他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登记在存在问题中。第二方面真实性存疑:是否有涂改、材料是否是真实的、逻辑推算是否合理。第三方面组织上在五类中是否有认定材料,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如果不符合政策规定,重新认定。

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防止继续不当得利。

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最先最早标准、坚持全面取证、坚持严格审批程序。

早期材料是真实的,虽然没有盖章,也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材料。 早期材料进行涂改的,要进行认定;能辨别出原始痕迹的,可以作为原始依据,并于早期材料进行比对,进行综合研判后认定;涂改严重,辨别不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到其原籍公安机关查找早于材料的户籍底卡进行调查或者调阅近亲属的档案进行取证,必要时到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2006年10月以前更改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批复。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中组部明确的要求,对军队批注出生日期的认定要复核,对于符合中组部有关政策依据的,而且依据充分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据,否则重新认定。

对于早期填大年龄现又要求改回年龄的,一律不再办理。

因招工、入伍、入团等原因把年龄改大而且改回真实年龄的或者因考学等其他原因把年龄填小的,出于不同的目的,把年龄改大或者

改小的这两种原因,必须予以纠正。中组部要求,改回不当得利时填报的年龄,获得两次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予以纠正,不予许两次不当得利。

最早材料的出生时间与其他材料不一致的,仍按最早材料认定。中组部明确的,没有突破。

早期材料仅记载了年龄,没有记载出生日期的,通过调查户籍原始材料和合理推断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最早材料仅记载出生年份,没有记载月份的,如果第二早的材料记载的年份相同,可以把第二份早材料的月份作为认定依据;如果年份不同,就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最早材料注明了阴历、古历或旧历等文字的,可以换算成公历时间进行认定;未注明的仍然按照公历认定。

地方自己出台政策,对出生日期认定,如果与中央政策不一致,都得纠正、重新认定。

2006年10月以前,重新确认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缺少佐证材料都有予以纠正,重新认定。

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比较多,散见于各个类别的材料中,比如履历、自传、学历学位、任免等材料。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

主要看三类材料:①参加工作原始材料、②最新任免表、③转正定级材料。主要根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时间是否一致判定。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五类应该有申请材料、调查证明材料和批复等等;

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必须认定。依据《关于确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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