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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时间:2017-03-20 06:08: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发布部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

篇二:女职工保健规定

女职工保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处全体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由处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

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3.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五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六条 孕前保健

1.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2.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

3.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七条 孕期保健

1.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2.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3.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

4.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5.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第八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九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一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二条 要有女职工浴室。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直接责任者,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处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篇三:女职工权益知识答题

附件1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6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 )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A、 一个B、两个 C、三个D、四个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 )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 )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 )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电话 D、微信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

A、减少晋职机会 B、增加劳动量

C、减少培训机会 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1、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A、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B、劳动合同期满

C、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一年 ,一年B、六个月,一年

C、一年 、六个月 D、六个月、六个月

13、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天的休假。

A、1 B、1至2 C、2 D、2至3

1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 B、医疗机构的证明

C、工会证明D、女职工身体状况

1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A、3个月 B、6个月 C、7个月 D、8个月

1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

A、病假 B、事假 C、年休假 D、劳动时间

17、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A、4 B、6 C、7 D、8

1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天。

A、90,15 B、98,15 C、90,10 D、98,10

1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 )天。

A、7 B、10 C、15 D、30

2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天。

A、7 B、10 C、15 D、30

2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天产假。

A、10 B、15 C、30 D、42

22、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天产假。

A、15 B、30 C、42 D、98

23、《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企业工会 D、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2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生育保险基金

2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 )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A、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C、职工本人产前月基本工资

D、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

26、《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 )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生育保险基金

27、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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