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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时间:2017-02-28 14:26: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商标异议申请书-模板

商标异议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

类别: 7

初步审定号: 8044718

初步审定公告期:2010年2月2日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2010年2月2日

被异议人名称: 王汝春

被异议人地址: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街17号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北京元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 飞利浦公司

异议人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

联系人: 陈健杨

电话(含地区号):13578432843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重庆市飞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人以摹仿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请求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陈健杨 代理人签字:

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

本理由书相关概念:

异议人: 引证商标:

(第7 类第 号)、被异议人:

被异议商标:正利浦(第 7类第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2014年4月

18《商标公告》总第3期申请人为飞利浦(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7类初步审定号为第 8044718号的“正利浦”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正利浦”与异议人的“飞利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基本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由于“飞利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

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结束语

综上所述,被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敬请贵局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此外,异议人在递交异议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搜集到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将继续向贵局提供。

此致

敬礼!

异 议 人:陈健杨

2014年4月13日

篇二:商标异议申请书(修改)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被异议商标:星石潭 类别:16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1332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2-10-20 被异议人名称:黔东南金星石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北路3号中博商业广场E6-511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岑巩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 异议人地址:岑巩县新兴万福社区滨河西路20号 邮政编码:557801 联系人:杨纯

电话(含地区号):0855-3574946 传真(含地区号):0855-3574946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一、异议请求: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申请人2011年11月18日申请的注册号(申请号)为10206058,国际分类号为16 ,初审公告期号为1332的,初审公告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类别为图画;念珠;印章(印);毛笔;绘画材料;雕塑黏土用模具(艺术家用原材料);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墨水台;砚(墨水池);类似群号分别是1602

1607、1612、1613、1614、1617、1620、1621等的“星石潭”商标。

二、事实依据:

“星石潭”是岑巩县的名胜古迹,同时也是岑巩县 “思州石砚”材质“金星石”的原产地名称,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思旸镇平坝村。岑巩,古名思州。据《思州府志》记载,“星石潭” 是思州八景之一,景名“文石涵星”; 同时记载,“星石潭”出产 “金星石”的砚台材质,故名“金星石砚”。在岑巩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星石潭”是岑巩文化旅游资源中的一颗璀璨明珠,也是思州石砚为代表的金星石砚文化产业的“源泉”。

1、岑巩文化旅游资源。 “星石潭”,作为古思州八景之一,在《岑巩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是岑巩县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中的精品景点,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天然结合(附件4)。已成为岑巩县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点之一,“游岑巩,不赏思州八景亦惘然。”(附件2),已经在《贵州省岑巩龙鳌河风景名胜区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章旅游景区、景点的布局中作为主要建设内容(附件3)。 岑巩旅游业正在健康稳步发展。

2、思州石砚为代表的金星石砚文化源泉--“星石潭”。 因石含“金星”而产砚台谓为“金星石砚”。“金星石砚”之名古今沿用。没有星石潭就没有岑巩金星石砚文化的辉煌历史。1973年在《全国工艺美术行业管理范围产品目录暂行方案》之中,星石潭之金星石砚衍生出的“思州石砚”(后多简称“思砚”)出现在人们的眼前。2000年,人们遗忘的“蛮溪砚”又被考证为思州石砚的前身,同时,“蛮溪”砚商标被原岑巩县思州石砚工艺美术厂(现为贵州思州石砚有限公司)作为等同于思州石砚商标宣传使用。自2003年3月以来,岑巩区域内已形成了以思州石砚为代表的 “金星石砚”产业,思州石砚是贵州省著名商标,《国之宝》--中国文房四宝十大名砚品牌。目前,全县已拥有“金星石砚”制砚企业15家,民间作坊数家,

从业人员达千余人。

岑巩金星石砚文化产业和岑巩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已经直接为岑巩人带来福祉。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伟大政策背景下,在岑巩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岑巩人民有理由,有信心将岑巩灿烂文化发扬光大;我们也将在工业强县的主旋律下结合我县实际切实抓好旅游产业,使之成为岑巩经济发展嘹亮音符。

然而,正是岑巩文化的魅力吸引了来自上海的施先生(被异议人负责人)的眼球。他看到了蕴含灿烂文化的“星石潭”的巨大商机。关注到了星石潭之金星石所产金星石砚的文化内涵。2011年5月,他与妻子高江燕在凯里市注册成立了黔东南金星石砚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中已是将“金星石”变成了砚行业的“字号(商号)”。然而,在黔东南州的16个县市,只有岑巩在历史上产“金星石砚”。同年7月7日、7月29日、11月18日先后将“思砚”、“蛮溪”、“星石潭”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都是第16类:图画;念珠;印章(印);毛笔;绘画材料;雕塑黏土用模具(艺术家用原材料);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墨水台;砚(墨水池)。2012年9月24日,“思州”石砚商标持有人,贵州思州石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小平发现被异议人的“蛮溪”商标公告期即将结束时,张小平已提出了异议申请。目前,“思砚”还没有进入初审公告期。而“星石潭”于10月20日已初审公告。

被异议人抢注“星石潭”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一是,严重伤害全体岑巩人民对星石潭及其相关文化的深厚感情。二是,严重侵犯了岑巩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公共资源,将岑巩人民的公权恶意独占为私权。三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完全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行为。

岑巩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顺应民意,依法

请求国家商标局撤销已初审公告的“星石潭”商标。

异议人章戳(签字): 2012

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11月28日

证据清单

篇三:商标异议流程

商标异议流程

一、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

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

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二、商标异议的范围

1、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

3、申请人不具备商标申请资格等。

注: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法律未对异议人资格未做任何限制。

三、商标异议的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异议期

商标异议期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公司宝】小贴士:只有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才可顺延,期间有法定假日的,不予顺延。

五、商标异议流程

1、提出商标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

称、注册号等。

(1)商标异议办理途径

A、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司宝】可以办理商标异议业务。

B、商标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中国商标大楼 收发室。邮编:100055)。

(2)商标异议所需申请材料

A、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B、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C、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D、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F、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公司宝】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注:证据材料和答辩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建议找公司宝协助准备、提供。

(3)商标异议申请费用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1)委托【公司宝】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公司宝的预付款中扣除。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

(3)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费用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6.应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当然大部分客户还是会选择代理机构来委托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公司宝】代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费用3000元(商标异议申请官费1000元,公司宝代理商标异议申请服务费2000元)。

2、通知异议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公司宝】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5、送达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商标异议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六、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1、商标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不知道如何整理商标异议证据,咨询【公司宝】

2、商标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商标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

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4、由于技术原因,一般在商标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5、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6、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八、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

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公司宝】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关于商标异议答辩时限问题,《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做了明确规定,有疑问可以咨询【公司宝】。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5、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九、商标异议补正

1、寄发商标异议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公司宝】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公司宝。


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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