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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时间:2017-01-14 07:18: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利弊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

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篇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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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背景下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作者:常媛媛

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5期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合理化竞争,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而推动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利益;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081-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推进,我国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越来越紧密,金融风险不断加剧。存款人的利益不断受到威胁,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也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一、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自金融业诞生以来,银行倒闭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进而发展成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多家金融机构倒闭,实体经济遭受重创。由于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介入,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才没有造成更大的金融恐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政府作为最后买单人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民间资本逐渐进入融资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国务院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当时国家信用根深蒂固,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倒闭,保险基金的建立迟迟没有进展。20世纪90年代末,金融海啸席卷全球,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相继出现。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逐步推进,政府对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3年,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逐步推进。2011年,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化金融改革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2013年7月,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在其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央行副行长易纲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201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经过立法研究和制度设计的深层次论证,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篇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够有效缓解限制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保障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将使小银行的信用得到增强,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

4、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限额偿付。存款保险制度会保障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定为50万元,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发现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3%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限额也会随之调整。篇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商业银行的应对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自1924年捷克设立存款保证金制度以来的90年里,存款保险制度在全世界广泛推广,目前全球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正式进入倒计时阶段,此前我国长期存在的国家作为金融机构事实上最终担保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将成为历史。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近期才提出来的,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后的二十年间,伴随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界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时间窗口、方案设计等开展的探讨与研究一直没有停过。只不过经济“新常态”的宏观环境,大大加快了推出的进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多重意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致力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

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是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未来还将进一步走向全面放开各类利率管制的利率市场化终极目标。在银行业监管趋紧、流动性压力上升、风险逐步暴露的大背景下,出现部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自身竞争力不强而破产的商业银行并非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为个别、少数银行的破产倒闭出现恶性挤兑事件,造成国内银行业的动荡,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大大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际经验也证明,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大多数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应当从构建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臵机制看待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明确以后,建立针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接下来必然要解决的路径问题,这无疑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理论上不难证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向商业银行施加财务影响和压力的同时,必然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更主要的是,一旦金融机构真正发生严重问题,通过参考保险制度,及时防范和处臵金融风险,无疑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应当从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多元化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前面已经说过,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论银行的所有制性质如何,政府都承担着银行破产的一切善后事宜,这就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因为如果说政府对国有产权具有天然的保护责任,那么对于带有私人资本的中小银行进行政府保护的理由就不是十分充分,而且相对来说,中小银行出现破产现象的概率通常大于大型银行。因此,政府合乎逻辑的选择往往是提高银行业准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严格限制中小银行的成立。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政府将不需要再设臵过高的银行业准入限制,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成立,而中小银行的加速发展,将会降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业层次体系,提高银行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

要从构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最近这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此起彼伏,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新常态下,国内面临经济下行,产能过剩、企业加杠杆和经济泡沫化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金融行业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在经济上行期所不存在的,一方面,商业银行必然面对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化解压力加大的挑战;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有加速传导风险的隐患。这些都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较以前更加难以掌控。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臵机制为核心的现代金融

安全网,并将其作为我国现代金融系统的坚强后盾,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促进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国际金融同业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的基本规律。

第一,短期内负债业务受到的冲击将最为明显。虽然,从整个银行业角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本质上有利于维持存款的稳定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负债端的维护成本和综合管理难度。但国际经验同时也反映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的一个阶段,商业银行负债端管理和维护的成本会有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这与存款人的逆向选择有一定关系。因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大额存款人为维护资金安全,一般愿意选择经营稳健水平较高的银行。但小额存款人的选择并不一样,相当一部分小额存款人会认为,既然在开户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得到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险赔付,也就没必要重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因此,这些存款人可能更愿意选择存款回报高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风险较高的银行会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加大

吸存力度作为手段,“价格战”趋向激化有可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表现形式,从而短期内引起存款利率上升似乎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较为普遍;银行为了维持收入,会努力提高贷款收益率,将推高贷款利率水平,从而短期内利率水平上升较为常见。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在1970年以前,美国存款利率(以一个月的cds利率表示)的平均水平为5.52%,同时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为6.0%;但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最初3年中,存款利率平均水平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分别提高至6.48%和6.73%,存贷利差由之前的0.5%缩小为0.25%,下降25个基点。其中1973年存款利率超过贷款利率,当年存贷利差为-1.26%,相比1970年的0.47%,下降了

1.73%。同时,数据显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阶段,美国国内利率水平波动性显著增强,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有所扩大,且利率水平多次出现大幅上涨和下跌的情形。

日本情形非常类似。在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利率水平大幅攀升,其中存款利率上涨更快,至1980年,银行的利差已经由1978年的2.24%下降到0.25%,下降了

1.99个百分点。

第二,对非信贷业务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构筑起更为多元的经营架构和盈利结构。

篇三: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5月1日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解散。其债权债务被中国工商银行接管。如果说以前银行风险都有国家来承担,那么随着中国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银行的破产风险将不再由国家来承担。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简单地说,以后银行破产了,就不是由国家买单了,而是由存款保险基金来赔。

哪些存款被保护及保护多少: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50万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保费谁出: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这笔钱银行出,和储户没关系。

那土豪怎么办?对于个人而言比较简单,保险上限为50万,要想规避风险也很简单,每家银行都只存50万,300万就存个六家银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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