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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时间:2017-01-19 05:55:5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存款保险制度

主要种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

主要特点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

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发展历程

世界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篇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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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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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332赵文华

20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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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摘要:论文主要论点是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危机。首先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以及其发展,让读者先大致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然后依据《存款保险条例》逐条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危机的原因。

关键词:含义、发展、道德风险、投机、保险费、储户

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各种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最典型的是银行)聚集在一起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济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例如:2007年美国五大券商贝尔斯登旗下的两家对冲基金公司出现巨大亏损,金融危机全面爆发,期间美国众多中小银行相继倒闭,作为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此期间为中小银行赔付了大量存款,保护了存款人的部分利益。

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于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的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机构对投保机构的帮助是有偿性的,只有在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才是有效的,对于未参加保险或者终止保险关系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不予保护。 存款保险机构所担负的存款赔付是有限额的,我国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储户对于银行的信心,增加储蓄,具有一定垄断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20世纪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金融体系遭到重创,为了应对危机,美国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中就包括存款保险,1933年联邦政府出面创建了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发展,金融机构的风险上升,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机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尝试引入,20世纪80年代,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飞速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全球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我国就提出要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2013年达成共识,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实施。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出面建立的,存款性金融机构自愿参保。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发道德危机:

1、 商业银行投机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

存款保险机构会在成员机构发生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因为有了存款保险,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就会弱化,可能只是部分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这样的赌博无非两种结果,赌赢了,商业银行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盈利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和管理层分享;赌输了,对于商业银行引起的经营危机,存款保险机构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资金援助法,通过贷款提供资金援助使其渡过难关;兼并转让法:存款保险机构主持,由健康银行兼并或转让;清算赔偿法,存款保险机构受托对该银行进行清算,支付存款赔偿,所以,尽管商业银行投机可能导致经营困境还是破产,都

有存款保险机构来保底,更何况我国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但是对于大额储户(存款超过50万的)来说,银行的投机行为对他们没有丝毫益处,相反,银行一旦破产,大额储户还要承受一部分损失。

2、保险费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

保险费率的确定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基准费率,一个是风险差别费率。基准费率,顾名思义,就是无差别保险费率,无论投保机构的风险水平,一律采取相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风险差别费率就是根据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所群额定的不同的保险费率,目的是在存款保险机制中引入定价机制,防止投保银行过度涉险。美国一开始实行基准费率,后来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基准费率对于一些高风险的存款机构更有好处,差别费率根据存款机构的风险制定费率,相对公平些,而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率是固定费率与差别费率相结合,也还是对于高风险的存款机构有利。

3、保险机构的目的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

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就是在商业银行经营困难或濒临破产时提供帮助,而一般较大的银行机构设置完善,经营良好,一般不会出现濒临破产的情况,所以他们进行存款投保的意义并不大,更甚者,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作为后盾,无偿享受政府的保险,根本不需要担心破产的问题,进行存款投保更是多余,况且存款保险还要缴纳保险费,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四大国有银行也没有必要参保。我国的保险费率是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缴纳的基准保险费都是相同的,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风险越低的银行缴纳的保险费越低,所以想四大国有银行等经营稳定的大银行反而更有利,不仅缴纳的保险费少,而且还多了一层保障,相比较来说,中小银行益处就要少一些。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赔款,超出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已发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清偿,因此存款高于50万元储户会不选择中小银行,而会选择由国家后盾的四大银行,造成存款搬家,显然,这对于四大国有银行更有利,相反对于中小银行就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4、储户降低风险意识可能造成的道德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储户对于风险的意识降低,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以后,部分储户可能会为了追求高利润,不顾银行的经营风险,选择利息较高的存款性机构。众所周知,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利息高的存款性机构的风险必定也很高,万一面临破产,小额储户还可以获得全额赔款,而大额储户(超过50万)的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这对于大额储户而言是不利的。

5、银行成本增加可能造成的道德危机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缴纳保险费会增加其运营成本,相应的利润就会减少,而这部分多出来的成本,商业银行就会把它转嫁到储户身上,对于存款保险机构,它也有相应的成本与收益,它的存款保险基金来自于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在投保机构中清算的其他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存款保险机构显然是盈利性的机构,其必然会讲自身利益放在储户与银行的前方,由此储户是利益最后方。

总结: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通过多方面引发道德危机。

参考文献: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五、六、九、十八条

《货币金融学》(蒋先玲著,机械工业出版社)P208

《存款保险制度面临道德风险,应注意五大问题》(于换军)

《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学大辞典第二卷》(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三: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的意义和影响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

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有数十家商业银行轰然倒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必定引发更大的恐慌,这些都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个做法是,只对自然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存款不在赔付范畴之内。并且,随保对象是储户的各类存款,但不包括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内的现状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央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已经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据报道,近期五大国有银行也已悉数加入存款利率上浮到顶的队伍,即在官方存款利率基础上浮10%。目前,存款利率还未放开,但这只是时间问题。

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压仓石”。周小川曾归纳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八大条件中,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因为利率市场化往往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利润空间被挤压。为了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各国一般都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事实上,2013年央行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愿望。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也提出,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继续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储户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过少而无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胆大妄为的银行以高利吸引储户而过度投机,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弱化了市场约束。

可以预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间的差异化将更加明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未来存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将远远大于目前。

(二)为银行破产条例的推出做铺垫

今年以来,随着流动性收紧,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开始偏重于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显著上升,破产倒闭再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务”。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尚无可操作的退出机制,因而推出银行破产条例非常必要。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近期在“北大经济国富论坛”上表示,银监会正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

而存款保险制度可帮助储户抵御银行破产的风险,为银行破产条例的推出做铺垫。

(三)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护墙,它的重要功能在于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都要以自身经营实力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能有序退出金融市场,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但存款保险制度也并非绝对安全,它本身蕴含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实施审慎性监管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程度,也是存款保险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

(四)减轻财政和央行压力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由央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1998年因亚洲金融危机冲击而导致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最后是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这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导致央行货币政策的扭曲。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减轻各级财政和央行的压力。

(五)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

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帮助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的双重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能增强银行信用,当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及时清偿债务时,进行存款理赔。

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并非没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

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

但就短期看,这一制度的推出发出信号,即政府将不再为商业银行的破产承担任何责任,可能反而使得存款流向大银行。而从另一方面看,有了存款保险的信用担保,中小银行在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会获得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存款保险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意义更加重大。

(二)对储户

毫无疑问,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储户的影响正面居多。首先,它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将存款人的损失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革新储户的传统观念,提高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储户要转变观念,将银行视为一般企业来看待,银行经营不善也会面临倒闭风险。因而,储户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不利影响方面,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用降低存款利率的形式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但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后,储户可以自由选择利率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而这可能会使存款者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意识下降。

四、我国迟迟未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

我国酝酿已久,但迟迟还未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自身金融体系还不完善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其标志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继美国之后,西方国家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了银行的压力和风险,有效地加强了各国的金融安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及严格的监管体系。而中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在许多方面仍不够成熟,如:金融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信用社经营与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银行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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