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简易程序判决书

时间:2018-11-09 10:2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

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

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范 文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

1

篇二: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用)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篇三:一审简易程序可以缺判决

在审理的上诉案件中,发现一审法院适用二审法院不能以一审法院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的案件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错误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起诉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在开庭时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并做出判决。被告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一审法院在其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于被告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正确的实体判决,不能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错误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被告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一、只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才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因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原告起诉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对该规定作反对解释,则是原告起诉时被告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起诉时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只是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不必将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除列举的五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五类案件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显然,对于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一百四十五条及《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应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不得延长审理期限,如需延长的应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另一种是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因此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案件,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属于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只能认定当事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或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此类案件不同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是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及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

争执有无原则分歧,所以这类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对于起诉时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且法院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表明被告已知道原告起诉的请求、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收到相关的诉讼材料后,如果不到庭,但已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应视为其已应诉,书面答辩状的内容有助于法院了解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是非责任;如果被告既不到庭又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毕竟其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起诉证据材料,并非对原告的起诉及其证据材料一无所知,不到庭只是表明其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查明本案的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错误,并不是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的四种发回重审的情形看,并没有将一审法院适用何种程序违法为由列举为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基本审判程序方式,并不会因当事人是否到庭而必然改变适用的诉讼程序方式,也不能认为只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才能保证审判公正,而适用简易程序方式审理案件就不能保证审判公正。而且,即使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也并非导致案件一律被发回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只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程度达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才能发回重审。换言之,一审法院重大程序违法,或者虽一般程序违法但二审法院既不能维持

又不能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才能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虽然程序违法,但案件的主要审理程序正确,审判结果也并无不当,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在实体上维持一审实体判决,同时指出其程序上的问题,要求其今后注意,但不作发回重审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案件,法院没有必要将已适用的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所以此类案件既不属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情形,也不属于简易程序必须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更不属于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以一审法院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的案件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错误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作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贤争)


简易程序判决书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331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