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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判决书样式

时间:2018-11-09 10:4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一审判决书简易程序

;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

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

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

护意见……(予以概述)。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

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 (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

×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篇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003.12.19)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3]2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唯一标志】51646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3]21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下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将该《样式》发给你们,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样式》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3年12月19日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口头起诉登记表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呈批表

4.转换程序通知书(一)(人民法院决定用)

5.转换程序通知书(二)(当事人申请用)

6.传票

7.送达回证

8.调解协议

9.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

10.民事调解书(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11.民事调解书(二)(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的)

12.民事调解书(三)(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前置程序主持调解的)

1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

14.民事判决书(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15.民事判决书(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16.民事判决书(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

样式之一_________人民法院

口头起诉登记表

┌───────────────────┬──────────────────┐ │原告: │被告:│ ├───────────────────┼──────────────────┤ │住所: │住所:│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 │ │ ├──────────────────────────────────────┤ │诉讼请求:│ │ │ │ │ ├──────────────────────────────────────┤ │事实和证据: │ │ │ │ │ ├──────────────────────────────────────┤ │ 上述内容经法院工作人员________向原告当面宣读后,原告表示该内容与其口述内│ │容无异。 │ │ │ │原告签名或捺印 │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记录自然人口头起诉时使用。

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工作单位。住所和送达地址相同的,可以在送达地址空白处注明同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送达地址和电话。

3.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或案件有第三人时可以在预留空格内填写。

4.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起诉登记表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被告,被告要求复制或摘录的,应予准许。

5.本表可以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方式填写。

样式之二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案由 │ │ 案号 │ ( ) 字第 号 │ ├───┼───────────┴───┴───────────────────┤ │人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院对当│第十条的规定: │ │事人填│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写送达│、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地址确│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认书的│,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 │告知事│方式处理:│ │项 │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提供的│送达地址:│ │自己的│邮政编码:│ │送达地│收件人: │ │址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 │当事人│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 │对自己│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送达地│ │ │址的确│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认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 │备 考│ │ ├───┼───────────────────────────────────┤ │法院工│ │ │作人员│ 签名:___________ │ └───┴───────────────────────────────────┘

注:

1.本样式供所有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样式之三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

│案号│( ) 字第 号 │

├─────┼──────────────────────────────┤

│案由││

├─────┼──────────────────────────────┤

│ ││

│ ├──────────────────────────────┤

│当事人 ││

│ ├──────────────────────────────┤

│ ││

├─────┼──────────────────────────────┤

│立案日期 ││

├─────┼──────────────────────────────┤

│申请转入普││

│通程序的理││

│由 │ 承办人:___________ │

│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

│ ││

│ 审批意见 │审批人:__________│

│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

└─────┴──────────────────────────────┘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转入普通程序时使用。

2.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填写本表后报批。

样式之四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转换程序通知书(一)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与___________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_______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___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五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转换程序通知书(二)

( ) 字第 号

__________:

你(你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为由对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___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篇三: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县XX镇XX行政村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XX驾驶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XX市X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XX县XX路口东侧处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过

核定载质量,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X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人X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打110和122报警电话报警,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XXXXX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安全行驶原则,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货物,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证人XXX、XXX、XXX、XX证言、书证过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详单、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XXX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过核定载质量,因而发生重大交

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打110、120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属自首,可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XXX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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