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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时间:2017-05-03 06:1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现行工商部门执法文书样本

目 录

一、行政处罚文书

1.指定管辖通知书

2.案件移送函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行政建议书

5.案件来源登记表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9.协助调查函

10.询问通知书

11.询问(调查)笔录

12.现场笔录(新修改附后)

13.抽样取证记录

14.委托鉴定书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新修改附后)

1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20.财物清单(新修改附后)

21.检查建议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案件核审表

24.行政处罚告知书

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7.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报告

3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当场处罚决定书

3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5.物品处理记录(新修改附后)

36.送达回证

37.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38.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39.督办案件通知书

40.附页

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42.卷内文件目录

二、行政复议文书

43.行政复议申请书

44.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45.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46.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47.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8.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

49.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0.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5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52.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53.被申请人答复书

54.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5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56.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5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58.恢复审理通知书

59.延期审理通知书

6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6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63.行政复议调解书

64.行政复议和解书

65.行政复议决定书

66.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67.责令受理通知书

68.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69.行政处分建议书

70.行政复议意见书

71.行政复议建议书

72.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73.行政复议案卷封面

74.行政复议案卷目录

75.证据目录清单

三、行政赔偿文书

76.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

77.行政赔偿决定书

78.行政赔偿案件执行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定管辖通知书 工商字〔 〕 号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印章)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篇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5年9月15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2015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

(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

(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六)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公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清理等情况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监督作用。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

(七)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

(九)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

(十)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十一)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受理、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八)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九)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其中,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其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评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四)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新制定、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或者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法制

篇三: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自身具有的无法自行解决的缺陷逐步暴露,需要国家采用立法规范、经济调节、执法监管、协调仲裁经济矛盾等方式适度干预,使之健康发展。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朱镕基总理明确指出: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历行法制,加强监管和提供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在行政执法监管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对市场进行综合性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产业政策的执行都有效地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实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了经济发展方向,避免了市场的外部不经济性。但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存在着什么问题,又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基层工商行政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商行政执法

政策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必须一专多能,即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办公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1、基层干部学习条件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虽已确定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没从块块管理的年代跳出来,尤其是经费体制仍是靠本单位、每个工商干部的收费罚没收入来支撑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因此收费工作重于一切。一个基层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主要取决于收费指标的完成情况,精力主要放在收费上,对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本来就不高,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硬件配臵又差,再加上许多非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也落在工商所头上,造成基层工商所人员没时间也没心思加强学习。

2、县级局培训条件差。由于经费紧张,县局主抓的工作也是收费、罚没,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积极去抓,没利又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训抓得软。基层所学习气氛差,县局机关也不太浓。组织开展培训对多数县级局而言是一件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事,因而积极性也不高。即使组织了培训也往往因为师资经费等原因,培训方法简单,

内容单调,重形式,轻效果,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太理想。

3、知识的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成熟的管理工作重在事前的预防性监管。我国加入WTO后,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掌握网络经济规律等新时代产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因这些东西与县级局目前的中心工作------收费有一定距离而迟迟未被基层执法人员学习和认知。时至今日,许多县级局中尚有大量未接触过计算机等新兴网络知识的执法人员。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新生事物的来势是无法以常规思路对待的,没有充分准备,新事物一旦来临就会使我们措手不及,造成监管滞后、秩序混乱,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财会、金融法理等基本功不扎实,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体现权威的大法的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二)超脱性无法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工商机关难以超脱起来。

1、无法超脱地方利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秩序,在此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因而在执法中与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工商机关驻在地方,许多事情要依靠地方,正如个别地方领导所言“除非你们不喝地方的水,不用地方的电,不吃地方的粮”,言外之意不言而喻。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表现在:一是没有与法制理念相适应的思维,习惯行政命令。习惯于行政手段,轻视法律、法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刑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在工作中搞默许、纵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给行政执法设立“篱笆墙”。再加上工商部门执法手段所限,执法活动遇阻不能正常进行时,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一般情况下不敢得罪地方,当然不易超脱地方而独立执法。

2、执法时无法超脱公安、法院。工商机关需要很强的超脱性、独立性(不依赖性)。但由于执法手段所限,我们常常不得不依赖公安和法院。因为遇到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之类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警力不足,部分干警有特权思想,不能积极作为的缘故致使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司法是行政的后盾,人民法院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但现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尚无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工商部门的许多行政处罚因执法权

限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法。这样工商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公安和法院,有时就可能以牺牲我们维护的国家利益为代价,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工商法规分子讲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员,对公安、法院的违法行为也不宜查处。那么,暴力非暴力抗法分子就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执行工作难以到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难以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难以超脱公安和法院(当然这种超脱不是超脱正常的监督)。

(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当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履行职能的机关,本身体现的是国家权威,但具体工作要通过国家赋予我们一定的执法手段、强制措施等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我国近几年的立法工作比较侧重于对当事人保护,这是大势所趋,是民主化进程加快的表现。但有当事人要么不学法,要么只学权利,不学义务,法律一知半解,断章取义,你只要不触及我的利益就得,否则就不行。而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工商局又不能采取得当的行政强制措施,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2001年6月《中国工商报》第三版《直击暴力抗法》一文中列举的暴力抗法案件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与肩负的重任严重不相符,责权不一致,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令人发指。有关统计表明,工商执法人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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