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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法

时间:2017-05-11 07: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锐睿 时间:

2010-07-07

摘 要:工商行政管理在对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呈现出执法手段弱化、受地方主义干预严重、行政指导不力等不足之处。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法治化和化需要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不断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和行政指导。?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缺陷;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商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的速度加快,在加入WTO后的不断变幻的新形势下,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面临的问题和压力也越来越多。如何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形势,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履行工商行政执法职能,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公平竞争,严厉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缺陷,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提高行政执法的方法和对策,以期能对优化工商行政管理做点贡献。?

1 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缺陷分析?

1.1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弱化?

在推进工商管理行政政执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就是逐渐转变政府职能,逐渐使全能政府成为有限政府,把政府管制变成政府管理。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行政法制中我国政府职能无所不包的局面,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更有效地成为服务型行政部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实中,过度简化后的政府职能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不能应对自如,作为行政机关,其执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国的工商行政执法,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公众素质普遍不高,在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强硬执法手段的情况下,毁灭证据、转移财产、逃避制裁、抗拒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考虑国情和实际,对行政执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导致执法的疲软。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的削弱,体现了西方立法技术中减弱国家干预,限制行政职权的理论。这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尽快和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公众的法律素质、执法环境和法律体系均不完善情况下,将西方经过几百年的法制建设后才相对完善的执法制度,搬到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不可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从上看,只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授权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行政强制性手段。但是后来《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冻结的才能冻结,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冻结。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常常处于尴尬处境,对某些违法经营行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赋予了工商部门主动监督检查权、调查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可以对违法行为及物品加以限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来源时,相对人往往拒绝回答,要求其暂停销售不得转移时,相对人往往拒绝签字,事后商品不知道去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的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但未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违法经营行为。?

1.2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当今中国比较流行的一种风气。虽然地方保护主义弊端重重,但在实践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官员,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投入到地方保护的实际行动中 。目前地方各级政府把作为第一要务,采取各种优惠政策,

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地方保护主义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破坏投资环境。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认为,发展是硬道理,只要有产值、有税收,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可以投资兴办,甚至不顾中央的政令,想方设法地变通处理,把一些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项目都放行准办。为此,他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私自决定未经政府允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企业违法一般不罚或按下限处罚。?

1.3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行政指导指的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和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说服、、示范、劝告、告诫、鼓励、建议、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 20世纪60年代以来,行政指导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成为对传统的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

行政指导属于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柔性行政行为,主要以示范、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 行政指导还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古典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是消极行政,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会成本需要降低,社会福利需要增进,凡此种种都需要行政行为由消极转为积极。现代社会生活需要行政指导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地对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指导。工商行政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复杂情况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人大立法都难以完全适应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针对性地给经营者下达提醒、建议、劝告、警示等“行政指导书”,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正不当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监管市场主体,对违法者要依法予以惩处。通过严格的依法管理和执法,促使市场主体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执法也不是单纯的“执罚”。更主要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好市场行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能给予经营者正确的指导,能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服务型行政部门出现,应该借助他们对法律法规掌握理解的优势,对市场主体多些耐心的疏导,善意的提醒,帮助他们少出问题,少走弯路,防患于未然,这样同时也减轻了行政管理的任务。行政指导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方式,更多的应该以不自觉的方式被运用,但在我国实际中,这一先进理念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行政指导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

2 优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过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设的现状,借鉴国外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现将对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议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在政府职能地位和机构配置的依据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条文不细、规定过于原则,灵活性差等不足之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加强行政管理组织发建设,加强市场体系监管立法,解决各类市场监管无法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职能,发挥职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应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快实施细则或单项配套法规的制定,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加快旧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决掉新旧法规自相矛盾、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第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

从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存在很多缺陷。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强化执法保障,改善执法环境、完善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指导等。?

市场发达国家对市场监督机构赋予了较强的执法手段,工商行政机关除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冻结、划拨、封存、暂扣等专项强制手段和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外,可以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结合起来,提高工商机关执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在改善执法环境方面,除了解决法规滞后和法规矛盾问题。要多加取得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间的对立情绪矛盾。应该采取措施“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国家要把依法行政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公正评价政府的工作政绩。要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保障的责任落实到相关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通过自身行为的规范来赢得政府对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目的是地方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树立服务观念。“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能变;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关系不能变;积极参与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变;与地方党委政领导的工作联系职能和感情不能变”。 ?

第三,加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制强制力,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听其自愿。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比较具体的行政指导方案,达到行政指导的良好效果。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规划。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市场主体监管服务水平。第二,加强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指导,提升公平交易执法水平。第三,加强市场交易秩序行政指导,提升维护消费者权益水平。第四,加强信用建设行政指导,提升信用监管服务水平。第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水平。第六,加强处置市场突发事件行政指导。提升工商部门公共管理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商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从起步到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对工商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缺陷和不足只进行了初步分析。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优化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篇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

综合类试题(总计222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之一。

A、政治

B、经济

C、文化

D、社会

(B)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

A、行政

B、经济

C、秩序

D市场

(A)

3、伴随着职能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领域拓宽了,不仅在有形市场上,而且对电子商务等( )的市场经济活动行为也进行监督管理。

A、无形市场

B、要素市场

C、虚拟市场

D、电子市场

(A)

4、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 服务。( )

A、便民,热情

B、依法,优质

C、便民,优质

D、依法,热情

(C、 )

5、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

A、交纳登记注册费

B、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C、提交企业章程

D、购买统一制式的营业执照镜框

(D)

6、刘某是经营小吃的个体户,1999年1月1日起,向县工商局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在此之前,刘某已经取得由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于1999年9月1日又取得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核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条件,遂于1999年9月1日作出决定向刘某颁发经营小吃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许可经营的期限与临时占道期限一致,但是由于县工商局认为刘某属于临时占道经营,故没有批准刘某使用“客常来酒家”字号的请求。1999年

10月13日,刘某以县工商局不批准其使用“客常来”字号缺乏法律根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驳回刘某的请求,个体工商户起字号须经行政机关的批准

B、工商局向刘某颁发营业执照是行政许可证,刘某的字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批准

C、刘某已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使用字号而无须经过工商局的批准

D、刘某起字号须经工商局的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D )

7、发生下面的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A、王某以采药为生,行政机关发给王某的采药许可,因为所依据的行政规章废止而被吊销,导致王某生活失去经济来源

B、赵老大违反规定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猎户赵老大的持枪证被行政机关吊销,猎枪也被没收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玩忽职守,未经认真审查就批准了王某的建房申请。后由于违反城市规划,该许可被上级机关撤销,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D、王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而贿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王某的许可被上级机关吊销

( A )

8、赵某向甲行政机关申请某项行政许可,下列关于甲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A、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甲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B、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甲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C、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D、如果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长的,甲行政机关无需告知赵某延长期限的理由

( D)

9、下列关于听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公司申请许可开展一个建设项目,行政机关认为该项目会对周围居民采光造成影响,则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行政机关欲批准在某地兴建机场,而兴建机场会有噪声污染,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C、利害关系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D、如果B项中的附近居民要求组织听证,那么听证费用由附近居民承担

(D)

10、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 ,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 C)

11、个体经营者李某于2001年5月4日在未取得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出售熟肉制品,由于该熟肉制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检验鉴定,且将隔了4天的熟食制品出售给附近居民,造成10余人不同程度的中毒。县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对李某处以罚款,并将无照经营的情况通报给县工商局。工商局对李某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工商局的处罚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B卫生局已经处以罚款,所以工商局只能处以警告而不能处以罚款

C工商局不能再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罚

D工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篇三: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

[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注册与保护以及其他类型市场行为监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的车辆,如食品快速检测车等。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优先基层、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以下因素核定: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1.所辖市场主体数。

2.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数。

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1.行政区划内机构数。

2.工作任务量。

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I.所辖市场主体数,按每2000-3500户核定l辆。

2.编制内执法执勤人员按每6-IO人核定l辆。

3.按前述标准核定不到l辆的工商所,可核定1辆。

4.对于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车辆编制的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最高上浮不超过l0%。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按每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划内机构1-2辆核定,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可以再上浮1-2辆核定。

第十条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各种渠道依法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都应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未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复核。复核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l.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超过45万元。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配备标准包括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改装费、车载设备的购置及安装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标准的,应当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根据车辆和车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确定,如无特殊情况,按照般执法执勤用车更新标准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由于车辆质量、交通事故、车辆过度损耗等原因,没有达到更新年限,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更新。

第四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本地区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各更新计划。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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