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为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1、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和上班时间手机关机造成无人接听电话的。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后,不向值班领导报告或不安排服务的。
3、信访工作人员所接手信访件不认真处理的,造成情况恶化的。
4、信访责任人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指挥安排的。
二、追究内容
1、发生上述情况原因。
2、值班领导应承担责任。
3、相关负责人、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办法
1、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或电话无人接听的,发现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委、政纪处分。
2、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事项不报告值班领导或不安排服务
的,扣年终考核评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3、信访工作人员不服从值班制度或不认真处置所接信访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不听从信访小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各1分,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访工作部分全部分数,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治处分。
篇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1194 更新时间:2010-8-3
第一条 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条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机关及各区分局的信访接待工作,统一由法规监察科(股、室)主管,确定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并在机关挂牌办公,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人民群众信访。
第四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㈠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信访工作业务,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发挥好信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耳目作用。㈡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防止群众越级上访;
㈢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有登记、有结果、有答复,并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带着感情做工作,依法解答各种问题。需要移交、转办的案件,要及时登记并报送执法监察科查处或转交有关科室查处,并负责督办落实。属于重大案件的,执法监察科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或者直接向局长汇报,以求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条 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科室必须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报告,同时书面通报法规监察科备案登记,以便统计上报。
第七条 法规监察科负责人及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遇到困难或来访群众要求领导接待的,应及时与领导约定接待事宜。
第八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其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全科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㈠因不认真接待,造成来访群众哄闹机关的;
㈡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来信来访登记统计工作混乱,不能及时上报的。
第九条 有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局长决定科室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局务会议上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㈠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能严格执法的;
㈡因执法不力、案件久拖不决或执法过错、处置严重失误,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㈢因不及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造成信访登记统计工作被动的。
第十条 对交办、转办并上报结果的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信访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情形,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向
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经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无理缠访者,经教育劝阻仍肆意哄闹机关,情节严重的,负责接待的科室应当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措施,报公安机关处理。
篇三: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区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习水县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村两委一把手负责制和区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挂钩责任制。
第二条 凡发生访区、访县的信访事件,由所在村主要领导及包村领导、干部第一时间到达信访现场,不得借故不到或推拖不到;访市以上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三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关领导和站所要及时处理、答复,不得拖延误时,引发群众越级上访。
第四条 实行区领导、干部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设立来信来访登记薄,不能敷衍搪塞,不能与群众进行无原则的争执。访区群众由区综治办第一时间接待,确因情况复杂不能及时答复的,立即会同包村领导、分管领导和村两委主要领导协商解决,非重大矛盾纠纷,原则上不准因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将矛盾上移。
第五条 各村主要领导、包村领导、干部要做好相关村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工作,对矛盾纠纷苗头性问题,要提前介入,及时调解处理。如因处理迟缓、措施不力造成到省进京访的,对所在村主要领导和包村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外,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处理。
第六条 对已发现具有上访苗头性的问题,此问题如涉及相
关站所,且村上已将该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同包村领导、干部和该村主要领导共同协调处理,如因相关部门推诿扯皮,处理迟缓,小事拖大,造成群众性上访的,主管领导和相关站所,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对主管领导和站所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 各副科级领导干部每周至少一天到信访接待场所,会同有关站所实行联合接访,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八条 出现重大信访事件,除对该村全年工作进行一票否决外,并对该村主要领导、包村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处罚。
(1)凡是出现到省上访的,村干部扣除绩效工资500元;涉及处理的行业部门负责人处责任金500元;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各处责任金500元。
(2)凡是出现进京上访的,村干部扣除绩效工资1000元;涉及处理的行业部门负责人处责任金1000元;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各处责任金1000元。
(3)凡是出现3人以上到市、县上访的,村干部扣除绩效工资500元;涉及处理的行业部门负责人处责任金500元;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各处责任金500元。
(4)凡是出现重复进京到省上访的,加倍处罚。
第九条 如发生的信访事件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经区党委、政府介入后群众集体上访的另行论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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