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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宣传

时间:2018-11-09 11:1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存款保险专项应急预案

-存款保险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草案)》相关内容,结合省-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存款保险风险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广大客户的利益,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以适度控制存量、适时调节流量为目标,特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在处置突发存款保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停付、限付等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

(二)快速原则。发生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采取自救以及外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稳妥原则。处置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必须积极主动,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统一,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信息。

二、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要成立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理事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具体

负责存款保险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领导及具体部署,及时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

(二)在出现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时,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领导小组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新闻发言人,专人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和说明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四)制定存款保险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三、存款保险风险监测

(一)日常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预测:

1、随时流动性监测。相关部门要随时对本机构备付金头寸、大额资金异常流动、存款余额、机构及流向、存贷比等关键性指标进行日常监测。

2、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预测。主要是指由季节性因素引起的资金需求。

3、周期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由经济周期性变动因

素引发的资金需求。

4、意外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由不可预测的非常事件和来自大客户大额存款和大额贷款波动引起的资金需求。

5、趋势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流动性需求。

(二)定期对存款保险风险等监管指标进行监测

1、按月计算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率,按季计算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等监管指标。并根据银监办的要求,在日常业务分析报告中对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及时对可能出现的存款保险风险进行了客观预测,并采取应对措施。

2、按季对⑴潜在的存款流失,包括受其他金融市场收益提高影响而流失,存款的季节性或周期性变化,大额存款机构转移存款等情景。⑵央行回笼流动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存款准备金率继续上调。⑶贷款回收受到重大影响,不良贷款增加较多。⑷从货币市场拆入资金的利率上升,且交易对手对信用敏感,不愿拆借资金给该单位。⑸贷款计划的进取性增加,新增贷款(含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持续增长。⑹资格股出现到期集中退股现象,增资扩股困难,资本金出现负增长。⑺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能力减弱等情景的压力情况进行测试。

四、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各信用社或储蓄所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发生集中挤兑存款事件,短期内存款严重流失。

(二)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挤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风险,有可能波及到本机构。

(三)备付资金持续匮乏,并无法按常规途径进行补充,难以保证正常业务资金需求。

(四)新闻媒体对本机构负面报道增加,可能引发存款保险风险的。

五、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流程

1、各信用社在发生存款保险风险突发性事件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本机构领导小组。

2、县级-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组长要立即赴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启动应急条件。如符合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省监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拟采取应对措施等。

3、确有必要时,领导小组可对外发出社会公告,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保卫部门要维持好现场秩序,

必要时请求公安部门现场维持秩序,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4、确认发生突发存款保险风险事件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资金救助应急措施。资金救助应急措施,原则上遵循自我救助、行业救助、人民银行救助、政府救助等顺序。但情况紧急时,也可从快从速,多法并举,快速、稳妥地处置各种存款保险风险。

(一)自我救助。主要措施有大力组织存款、提前收回贷款、回收拆出资金、向系统内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出售所持国债及其它高流动性证券等。

(二)行业救助。在采取自我救助后仍无法缓解存款保险风险的,可向市地-、省-申请启动市地、全省范围资金互助机制。

(三)人民银行救助。采取自我救助和行业救助仍无法缓解支付危机的,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融资包括短期再贷款或再贴现,或提出个案救助申请。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但又不符合再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四)政府救助。协调-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存款、稳定大额存款客户,必要时申请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5、--对存款保险风险事件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报形式向省、市地-领导小组报告。

篇二:存款保险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存款保险知识宣传系列之一——存款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存款保险?

答:存款保险又称为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答: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篇三:金融宣传服务月材料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丹丹)记者从央行获悉,2013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期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结合人民银行机关团委“青年志愿者活动”和货币金银局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在北京、上海、陕西三地分别开展“金融知识进高校”、“金融知识进社区”和“金融知识进农村”活动,针对性地进行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9月9日上午,“金融知识进高校”活动在清华大学举办,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货币金银局副局长左秀辉、营业管理部纪委书记杨立带队参加本次活动,清华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张凤昌、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康以同出席。

焦瑾璞介绍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的维权渠道,以及纠纷的解决流程等问题。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货币金银局、征信管理局等司局及北京营业管理部的青年志愿者,工商银行、北京银行青年业务骨干,为现场的同学们详细讲解了第三方支付、反假币知识、个人征信基础知识、信用卡使用、助学贷款等知识,并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

本次活动在清华大学设立了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发放《征信业管理条例》等金融知识普及材料,播放了防假币宣传警示片等金融知识宣传片,受到了清华大学师生的热烈欢迎。同学们认为,有针对性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有助于大学生群体提高金融知识素养,帮助他们更好的理解在金融消费活动中承担的风险责任。

马骏副行长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及未来宏观政策走向,回顾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改革的变迁与发展,重点探讨了宏观审慎管理、影子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及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金融前沿问题。结合个人从业经历和人生感悟,对即将迈向职场的大学生们提出了“学识渊博,思想成熟,眼界前瞻,作风务实,德才兼备,成绩一流”的人生寄语。

● 转型升级中的中国经济● 宏观经济政策思路与展望● 金融宏观调控的变迁与趋势● 金融稳定与宏观审慎管理● 重大金融改革前沿的探讨● 金融人生的求索与感悟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马骏演讲摘录

建好“蓄水池”促进金融平稳运行

在谈及维护金融稳定时,马骏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意识到仅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管住微观机构的风险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国家层面,由一个超脱于微观机构之上的机构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责。中央银行实施金融调控和充当最后贷款人,客观上使其具有了保持物价稳定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因此,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责。

宏观审慎管理主要针对的是金融顺周期问题。顺周期性很好理解,金融机构倾向于在经济景气的时候提高杠杆率,在经济不景气时积极降低杠杆率,这样的后果就是,促进了繁荣期的投资泡沫,以及衰退期的信贷急剧收缩,助长了经济周期波动。

克服顺周期行为的工具很多,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控制杠杆放大倍数,譬如设定资本杠杆率、采用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是高杠杆机构,这些工具都可以调节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从而避免在繁荣时期过度扩张、不景气的时候,紧急收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的波动。另一类是缓冲工具。譬如通过动态调整拨备覆盖率,促使金融机构在利润丰厚时多计提一些准备金留做不景气的时候冲抵损失,避免经营状况的大起大落;通过动态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节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降低信贷紧缩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这些工具的作用好比蓄水池,“下雨时蓄水,天干时放水”,通过逆周期调节水量,促进金融业平稳健康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避免经济周期的大起大落。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保护中小储户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对金融危机进行救助的核心制度安排。马骏表示,通常认为金融防护网有三道,一是审慎管理,二是最后贷款人,三是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美国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存款保险机构。目前,已先后有11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也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纳入了金融“十二五”规划,目前正由人民银行牵头实施。

为什么已经明确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还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呢?一是目标不同。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通过透明的制度安排明确救助对象和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而最后贷款人的政策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向整个金融体系或者困难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维护经济体系的整体利益。二是资金来源不同。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各家银行缴纳的保费,体现了“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最后贷款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央行储备。三是操作手段不同。最后贷款人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偿付问题或者说银行倒闭后的问题。

分享金融人生感悟

箴言寄语青年学子

从事实践金融工作,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仅靠专业素养是不够的,还需要对社会的了解,实践的积累,特别是对饱读经书,尚未踏出校门的青年学子而言,今后要注重补上社会实践这一课。中国人十分讲究做事之道,古人做大事,尤其强调修身,做好金融工作也有个修身的问题,怎样修好金融人生,马骏告诫在场学生,要把握好几点。(一)既要立足现在,更要着眼将来

1. 不要轻视你的起点。实践工作中,许多有作为的金融工作者,往往都是以基层为起点,向上发展,最后事业越做越大。

2. 既要读好有字的书,又要读好无字的书。大家对有字的书读得很好,但对社会这本无字的书读得怎样?希望同学们能够从基层、从具体业务做起,走真正的群众路线,主动到企业和客户中去,与他们打成一片,融为一体。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是让你由一个书生,转变成为一个精通社会、经济、金融、人脉以及各个层面情况的通才。二是只有你的工作与社会实际接轨了,你的业绩才做得起来。

3. 要当事前诸葛亮,不要当事后诸葛亮。从事金融工作,一些传统的谚语要牢记,如“风物长宜放眼量”,讲的是事物是复杂而长远的,年轻人不应只顾眼前,应该把自己的眼光放长远些。“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讲的也是现在与将来关系与处理问题的态度。

(二)既要有水平,更要把水平转化为机会

1. 水平是一个人发展的前提。水平是重要的,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你有了水平,机会才会多。

2. 机会从眼前过,千万莫错过。当你有了水平,你就要注重培养洞察先机的能力,人生有很多次机会,有的人抓得住,有的人抓不住,抓住的人就可以占得先机,抓不住的人就会步步被动。

(三)既要注重知,更要注重行

1. 只说不练,多年不变;又说又练,好事连连。明代王阳明知行合一学说大家都知道,人只有知行合一,实践躬行才能成就事业。大到一个国家,“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小到个人,“空谈误人,实干兴业”,凡成功者,无不是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干出来的。在工作中,要养成想到做到,抓落实的理念和作风,做事要不达目的不罢休,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只要你用心努力,没有做不到的事,再难的事情,也有解决的办法,“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2. 要克服浮躁的心理。年轻人今后的路还很长,一定要克服浮躁的心态,否则很难真正有成就,很难走得更远,即使偶然成功,也不可持续。同时,年轻人做事不要只看到结果,更要注重过程,要记住两句话,一是结果的成败是由过程和细节决定的,二是付出才会有回报,有时回报不佳,主要是时候未到,从事金融工作尤其如此。

3. 工作创新化,创新工作化。工作创新化就是讲金融工作不创新,就没有生命力,就不会有竞争力;创新工作化就是要把创新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以上两点对当前金融工作十分重要,如今随着金融业的日趋繁荣发展,金融改革越来越深入,社会对金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产品和服务对金融的发展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比别人更好的经营模式,才能避免同质性发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四)既要会做事,更要会做人

做事先做人,把人做好了,做事就会事半功倍。每一个成功的人士,都有自己的做人之道,如传统上做人成功的典范李嘉诚就是四个字,“恭、俭、让、思”,凡他同意接见的人,必到办公室门口迎接。做人关键是要修身,既要继承传统的一些做人的美德,更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修炼一些新的东西。对此主要有四句话,思想上要开明开放,理念上要敢于变革创新,执行上要做到效率至上,担当上要做到负责包容。

最后,马骏还寄语青年学子,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学识渊博,思想成熟,眼界前瞻,作风务实,德才兼备,成绩一流”,如果做到这六点,就一定会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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