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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院开庭公告

时间:2018-11-09 11:0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上海市各法院信息

上海市各法院信息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8

电话:021-63080000 021-63510816

交通路线:地铁9号线 17路 41路 43路 45路 104路 128路 205路 218路 301路 303路 327路 786路806路 820路 931路

公交站点:肇嘉浜路大木桥站、襄阳南路建国西路站、陕西南路建国西路站、太原路建国西路站

简介: 上海共有地方法院22个,其中高级法院1个,中级法院2个,基层法院19个(区法院18个,县法院1个);专门法院7个(海事法院1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5个)。

市第一中级法院下辖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9个区法院;市第二中级法院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闸北、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10个区县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在江苏连云港设有海事法庭。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上海、杭州、徐州、南京、蚌埠5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浦东应为浦东新区,南汇已并入浦东新区。

福州不归上海铁路中院管辖,徐州才是归上海铁路中院管辖。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567号

电话:021-56700000

交通线路:地铁8号线

公交站点:中山北路共和新路站、北区汽车站、西藏北路中山北路站、西藏北路陈家宅路站 公交线路:47路69路 216路 305路 309路 829路 933路 966路 974路 65路 98路 129路 252路高峰空调 743路

简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闸北、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10个区县。2000年9月迁入新审判大楼办公。新审判大楼拥有大法庭1个、中法庭2个、普通法庭29个、调解室14间。另设有公诉人休息室、律师阅卷室、来访人员接待室、外宾接待室以及图书馆等专用房间。该大楼2002年被评为上海市党政公务系统第一栋甲级智能化办公楼宇。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电话:021-3254567

公交站点:中山西路虹桥路站、虹桥路宋园路站、中山西路安顺路站

公交线路:909路 141路 776路 72路 748路 855路 48路 328路 808路 911路938路 简介:设有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执行庭、审监庭等 12 个审判庭,并设有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支队等 5 个司法行政部门。全院人数 433人,其中法官 245 人,书记员 94 人,其他人员 94人。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

电话:021-36034666

公交站点:共和新路永和路站、共和新路汶水路站、永和路共和新路站

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汶水路、46路 95路 222路 234路 253路 312路 322路 722路 741路 849路 916路 951路

简介:闸北区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1953年建立审判委员会,1954年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2月,原北站区人民法院并入闸北法院,全院干警108人。1968年1月,实行军管。1974年1月,恢复法院建制,全院30人。1979年恢复审判委员会。1981年至1987年,闸北区法院在两庭一室(刑事、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的基础上增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并试建全市第一个市区街道人民法庭宝山法庭。1989年设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全区各街道人民法庭。1992年设少年刑事审判庭。翌年,设彭浦乡人民法庭。1999年10月,根据最高院关于中心城区不再设置基层法庭的要求,撤销辖区内各街道(镇)人民法庭。历任院长为丛树荫、蒋月平、王文正、吴文耀、王丰勋、项振乐、张根宝、应新龙。现任院长为钱锡青。

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

电话:021-52564588 021-62657515

公交线路:105路 165路 743路 63路 105路 165路 62路 562路 727路 750路

公交站点:北石路铜川路站、铜川路北石路站、真北路武宁路站、真北路真北支路站、真北路铜川路站

简介:普陀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普陀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

电话:021-56604808

公交线路:160路 508路 711路 728路 116路 159路 813路 952路 淞泾专线

公交站点:东林路友谊路站、友谊路友谊支路站、东林路盘古路站、盘古路东林路站

简介:宝山区人民法院现有38名干警,内设10个庭室,辖区内有6个国有煤矿,120余个企事业单位,17万余人口,近年来,这个院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切入点,以狠抓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收到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全市法院系统目标管理考评中,连续5年名列第一;连续8年被省高院和市中院评为“文明法院”,“先进集体”先后被上级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和集体二等功;先后被双鸭山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被省委政法委评为组织开展“学东莱,创建人满意政法基层单位”,活动先进单位,2000年,又被团市委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 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

电话:021-59521000 021-59521000-611、610

公交线路:嘉定11路 嘉定6路 嘉定4路 嘉定5路空调 嘉华线 嘉潘线 淞嘉线 公交站点:博乐路金沙路站、金沙路博乐路站、博乐路塔城路站、塔城路站

简介: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区法院占地约10亩,审判办公用房1万余平方米。 嘉定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

电话:021-69201478

公交线路:青浦1路 青浦3路 青浦5路 青浦9路空调

公交站点:众兴公司、城中北路万寿二路站、青赵公路城中北路站、青溪电影院站、城中北路青赵公路站

简介:青浦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城中北路555号。 青浦区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青浦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九、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

电话:021-59611568

公交线路:南堡支线 南东专线 南海二线 南海线 南红专线 南建专线 南江专线 南同专线 公交站点:东门站、东门(崇明)、崇明东门、东门路寒山寺路站

简介:崇明县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崇明县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电话:021-38794518

公交线路:地铁9号线 815路 983路 987路 984路 638路 775路 977路 995路

公交站点:丁香路合欢路站、丁香路锦带路站、新区办公中心站、进才中学站、杨高中路杨源路站

简介: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于1993年6月3日,浦东新区法院现有人员421人,其中法官250人,具有硕士学位的87人。在机构设置方面,浦东新区法院设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民六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执行庭等11个审判业务庭和陆家嘴、川沙、六里、金桥、外高桥等5个人民法庭。

十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88路

电话:021-64680966

公交线路:地铁3号线 地铁4号线 地铁9号线 205路 732路 754路 830路 920路 76路 93路 138路 171路

公交站点:南丹路宜山路站 宜山路南丹路站 宜山路蒲汇塘路站 宜山路虹桥路站

简介:徐汇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88号,徐汇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

电话:021-52574999

公交线路:地铁10号线 149路 320路夜班 709路 827路 836路 72路空调 855路 911路

公交站点:姚虹路虹桥路站 虹桥路伊犁路站 虹桥路宋园路站 姚虹路黄金城道站

简介:长宁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长宁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

电话:021-64120000

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 地铁5号线 189路空调 725路 756路 闵行20路空调 150路空调 173路 700路 712路 747路 759路

公交站点:莘庄地铁站、莘庄地铁站北广场站 水清路庙泾路站 水清路

简介:闵行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闵行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四、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021-57968103

公交线路:莲石专线 浦卫线 石青专线 松卫专线 金山5路 金山3路空调 金张卫支线 公交站点:金山法院站、金山世纪城站、金山公安分局站、区政府站

简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在金山撤县建区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1997年6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石化纬二路120号(甲)院址举行揭牌成立仪式,区法院正式对外办公。2002年7月8日,院址搬迁至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的新审判中心大楼。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是在原金山县人民法院和金山县石化地区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合并而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现由院长1人、副院长3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若干组成,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同时设有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法警大队,现共有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169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由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免,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代行审判员职务。

十五、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西路西门路18号

电话:021-58024700

公交线路:惠南1路 惠南7路 惠南2路 惠南3路 龙芦专线

公交站点:实验学校站、 西门路城西路站、听潮五村站、城西路人民西路站、西门路城基路站

简介:南汇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南汇区西门路18号,南汇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

电话:021-62718212 021-62716504

公交线路:23路电车空调 935路 94路 136路 23路 93路 45路空调 765路 951路

公交站点:康定路万春街站、武宁南路武定西路站、武定路万春街站、武定路延平路站、余姚路武宁南路站

简介:静安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静安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

电话:021-56333300

公交线路:66路 98路 823路 876路 862路空调 937路 959路 107路 518路 858路 公交站点:北宝兴路民晏路站、延长路北宝兴路站、平型关路民晏路站、平型关路延长路站 简介:虹口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建筑群位于北宝兴路东侧,俞泾浦防汛墙南岸,上海市市政公司驻地以北。 虹口区法院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合肥路213路

电话:021-63856666

公交线路:146路内环空调 146外 109路 932路 17路空调 24路 304路 864路

公交站点:马当路复兴中路站、黄陂南路复兴中路站、复兴中路黄陂南路站、顺昌路复兴中路站

简介: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座落于合肥路213号, 170余名干警分别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等十三个部门辛勤工作着。

十九、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

电话:021-53584777

公交线路:71路 108路 127路 311路 518路 936路空调 518路 454路 789路

篇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嘉定镇博乐路73号 电话:59521000 邮编:201800

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一)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

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

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

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

官。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

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

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

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可

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

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

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

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

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

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

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

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

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篇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8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公司法简称旧公司法),相对统一本市法院在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股东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否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的问题

旧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高院民二庭曾在2003年12月18日印发的沪高法民二[2003]15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以下简称原执法意见(二)>

第三条第2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决议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该60日的规定仅是针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而设定。对符合决议无效的情形,新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故对于股东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确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应受60日的限制。原执法意见(二)第三条第2项的规定已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该条规定不相符合,故不再适用。

二、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要求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

我院曾在2003年6月13日印发的沪高法[2003]216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以下简称原执法意见(一)>第二条第2项规定:“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或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因此,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照该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执法意见(一)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不相符合,故不再适用。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决议的诉讼,属于新类型纠纷案件,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问题,本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应持慎重态度,必要时应当请示上级法院后决定是否受理。上市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时,应当提交决议存在无效或撤销情形的相关证据,以防止股东不适当行使诉权。

三、股东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应如何把握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因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如何确定案件性质的问题

鉴于公司印章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因此,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纷争,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故此类案件宜作为公司纠纷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予以管辖,而不宜作为普通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此类案件的案由可确定为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五、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何理解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规定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对此,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应理解为既可以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多个股东。

六、对已受理的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如何计收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鉴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属于财产争议案件,在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费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本市法院应按照被解散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计收案件受理费。七、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裁判主文应如何表述的问题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应以判决形式作出是否准许解散公司的裁决。如支持股东解散公司诉请的,判决主文表述为“准许××××公司解散”。如不支持股东解散公司诉请的,判决主文表述为“驳回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八、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应当由相关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不具有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因此,对于股东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请,受理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予以释明,由当事人自行撤回该部分诉请;如当事人坚持要求清算的,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关于清算的请求。

九、法院判决驳回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请后,该股东重新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否应受一定限制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该股东诉请。判决生效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股东又再次以相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十、因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场外交易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

鉴于目前国家尚没有设立统一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场所和股权登记机构,目前法院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条件仍不成熟,故继续执行高院的相关规定,对此类纠纷本市法院暂不受理。


上海市法院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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