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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2 17:23:1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87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管理 通知

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围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 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劫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洵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

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

附二: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l、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

篇二:汽车节能与环保

汽车节能与环保

摘 要 随着汽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车用燃油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汽车节能与环保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关键词 汽车技术;燃油节能;环保能源

汽车工业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机遇和活力,但是汽车工业也带给人类不少负面的影响。严重的汽车交通事故,能源浪费及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世界汽车工业甚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为此世界各国均致力于开展安全性高能耗小,污染低或零排放汽车的研究开发工作。汽车节能与环保是目前国际性的研究热点和方向,是高新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是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3年全世界出现石油危机,石油资源严重短缺。当时世界汽车保有量中最多的为轿车,而欧美生产的大功率,高油耗的豪华轿车占绝大多数,另外为了满足安全,排放法规的等要求,有些安全净化装置也加大了汽车的油耗。汽车耗油是石油消费的大头,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当前中国汽车油耗约占整个石油消耗量的1/3,预计2020年这个比例将上升到57%。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汽车保有量上升很快,导致对石油的需求量大增。

世界节能委员会指出:节能的中心思想是采用技术上现实可行,经济上合理和环境与社会上可以接受的方法,来有效地利用能源。由此可见,节能的目的是要求从开发到利用的全部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能源利用率。作为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我国的能耗水平与其他工业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能源利用效率低10多个百分点,主要用能产品的单位能耗要高30%-90%。我国对节约能源非常重视,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就提出“开发和节约并重,近期要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和结构改革”的节能方针;1998年,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此把我国的节能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得轨道。因此,节能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长期战略任务。

汽车节能产品是指以降低汽车燃料为目的,同时对汽车的其他使用性能无不良影响的产品。由于汽车结构还不够完善及汽车使用条件的差异,也就使汽车节能产品有了用武之地,它不但使汽车行使油耗下降,也促使汽车制造厂不断提高汽车性能。汽车节能减排工作如果做的不好,那么所造成的影响将会是给我们日益生活的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虽然短时间内我们不会有所察觉,但是长时间以后,汽油大量浪费燃烧所造成的污染气体对我们的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汽油机排入大气的有害排放物根据排放途径可以分为曲轴箱窜气、燃料蒸发泄露和燃料烧排气三部分。汽油最后燃烧所造成的污染气体主要成分分有如下几种:

1)大气成分:氮气和剩余氧气;

2)完全燃烧产物。水蒸气和二氧化碳;

篇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知

环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面式样:

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面年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年份,被打孔的月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月份。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反面式样: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格:

尺寸:85mm×85mm;文字字体:中文是“大宋”,阿拉伯数字是“ArialBlack”;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M:0Y:0K:0,绿色背景C:90Y:80;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M:0Y:0K:0,黄色背景M:55Y: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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