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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税收

时间:2018-11-09 10: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概论

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特别要注意的还有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经过深加工的农业产品是不能免税的,如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做成熟食或罐头后销售。详细的可以看一下增值税的税目注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予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要的账务处理

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都会涉及到农产品的一系列会计处理和相关的税收业务,农产品业务与其它业务有较大的差别,其中的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又有所区别。 (一)农产品商贸企业的账务处理

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分录

8 月10日收购桃子10000斤,单价0.50元/斤,共支付收购款5,000元。从收购地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500元,已收到开具的运费发票,款项已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收购款时:

借:库存商品4,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 现金 5,000.00

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4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 贷:现金 500 .00

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企业整理仓库时发现库存的土豆有6,000斤已变质,成本1,8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2,068.97 贷:库存商品 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8.97

应转出税金1,800/(1-13%)×13%=268.97

3.将购进的桃子销售给某超市,10000斤,售价1.00/斤元,货款尚未收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849.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350.00

贷:库存商品 4,350.00

4.收到超市电汇货款9,500元,超市扣佣发票5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00.00

销售费用 5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二)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某工生产企业,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大米70000斤,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00元。同进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已通过转账支票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2,3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90.00 贷:银行存款 37,000.00

( 进项税额=35,000×13%+2,000×7%=4,690.00)

2.将企业库存大米10000斤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18,330.00元,其中运费93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21,000.00 贷:原材料 18,3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70.00

应转出进项税额:

(18,330.00-930)/(1-13)×13%+(930/(1-7%)×7%=2,600.00+70=2,670.00

因为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改变用途,按税法规定,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购进的农产品和支付的是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所以在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要还原为购进货物的价格计算转出的税额。

3.车间本月发生电费2,3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已通过转账支票已支付,发票本月已认证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4.销售给某商场挂面1000箱,售价60元/箱,货款尚未收回,实际成本45 元/箱。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3,097.3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65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00.00

贷:库存商品45,000.00

三、农产品收购企业购买发票流程

企业第一次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提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证明单、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的农业品购销售合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领购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购票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篇二: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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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作者:何爽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14期

摘 要: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购买、自行开具、自行入库、自行付款,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会出现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随意、人为调节当期税收的情况,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以及影响国家整体的税收水平。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关键词: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64-02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由于这种发票的使用是由收购者自身代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的可能性;又由于对农产品收购是农业生产业务链中的源头,如果源头存在偷税行为,还可以使下游的一些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缴纳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必须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发票管理手段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

一、纳税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纳税人到税务局自行购买、自行对农业生产者开具,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进行抵扣的发票。因此,它作为农业生产业务链条的源头,纳税人往往不受生产业务链上游企业的影响,处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自行随意地调节开具发票的金额和收购数量。经常出现低购高开的情况。

2.一般的企业要求支付的货款与从对方取得的发票金额一致,并且在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要求用银行支票或汇票等形式进行支付。这样的付款方式,从资金的使用上也可以达到对发票的开具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控制作用。但是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由于面向的客户是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农场等),收购过程中会伴随大量的现金交易,因此,在资金使用监管对发票开具金额的影响方面就存在空白地带。这样,收购企业就可以在收购金额及数量上做手脚。比如,在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人为虚构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使票面金额远远高于实际的支付现金。更有一些企业会虚列农业生产者的姓名、虚构成本等情况,从而多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少纳或不纳增值税,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3.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所以,对于这种企业来讲,收购金额与销售金额的差额而带来增值税应纳税额影响不是很敏感。但是对于下游的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企业产生的影响就很大。由于农业收购企业虚构了收购数量,虚增了产品采购金额,那么它在发生销售行为的时候,曾经虚开

篇三: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所以冒风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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