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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税收优惠

时间:2018-11-09 10:2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 农产品加工流通

一、 货物与劳务税

(一)自产农产品。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摘自财税字[1995]52号文

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摘自国税函[2005]56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81号文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显示详细内容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文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10]97号文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文

2、实务操作及解读:

2.1、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1、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 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2、经营花卉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

如果花卉是从其他花卉批发商处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如果是从花农那里直接购进的,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买价乘以13%。当月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数。

3、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①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②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4、销售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开发票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不属于农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5、农民个人手工编制竹器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农民销售个人手工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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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本通知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三)农资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1-07-20

字体: 【大】 【中】 【小】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3项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四)蔬菜流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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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篇二:现行免税农产品抵扣政策对农副产品企业税收的影响

现行免税农产品抵扣政策对农副产品企业税收的影响

为了维护广大农业生产者的权益,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出台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买价的一定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扣除率由最初的10%,调整到现在的13%,而收购单位也由当初仅限于棉花经营单位扩展到所有收购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方面,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和零税率等三档税率,经营农产品企业适用13%的低税率。

从政策的制定、调整过程不难发现,国家在维护农业生产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照顾到农产品企业的利益。不仅对加快农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也符合WTO规则中对农业和农民的扶持的要求,抵扣率的提高实际上是减轻农产品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税负。那么,现行抵扣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究竟对农产品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笔者对辖区内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企业做了一番调查。

一、13%抵扣率的设计造成农产品企业普遍不能实现税款

本地有从事粮油、蚕茧经营的农产品企业12家,从近几年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看,除2户粮油企业实现税款外,其余为零负申报,而且期末留抵税额均保留较大数额。(见附表)

所属时期:2004年 单位:万元

经营类别 户数 抵扣率% 适用税率% 缴纳税额 留抵税额

粮油 6131324.3 4.5

蚕茧 61313 0 170.7

合计12 --24.3175.2

这其中有增值程度的影响,但主要还是13%抵扣率的计算造成的。农产品企业的抵扣率和适用税率均为13%。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而销售时,要按照不含税价款乘以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进时,因为农产品是免税的,收购价款不含税,直接按全额计提进项税额;销售时,要将含税价款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抵扣率和适用税率均为13%,客观上,造成计提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税基口径的差异。

例1:2004年8月份,某粮食企业以10000元价格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10000斤,因市场行情不稳,平价10000元转让给另一家粮油企业。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账务处理:

1、购进小麦:

借:材料物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销售小麦: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849.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700

贷:材料物资8700

(备注:为便于分析,主营业务成本暂未考虑运杂费、工资及加工费等)

该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0000×13%=1300元,销项税额为10000÷(1+13%)×13%=1150.44元。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10000元,因为计提的依据不同,产生了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1150.44=149.56元;此时,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8849.56-8700)÷8849.56=1.69%。在此基础上,假设如果该企业能够实现增值税额。那么,它的增值程度应该达到多少呢。仍以例1为例,若要实现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应该大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不含税销售收入应该大于10000元。那么它实现增值税的临界点销售收入就为1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此时,产品的毛利率为(10000-8700)÷10000=13%。也就是说,企业能够实现增值税额的前提条件是毛利率超过13%。事实上,大部分农业产品,不少是经过初加工或简单加工,科技含量较低,附加值不高,特别是在流通环节,企业的增值率更低。本地蚕茧企业的平均毛利率为3.7%,粮食经营企业的毛利率仅为1.5%,这也就造成了农产品企业普遍缴不到增值税,而且形成了较大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却没有库存商品的不正常现象。调查中发现辖区内共有2户农产品企业缴纳增值税,一户面粉企业由于使用“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量较小,大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小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缴纳增值税24.1万元;2005年自行收购小麦占外购小麦的比重超过50%,1-6月份,仅缴纳值税2.9万元,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8.8万元。另一户粮油企业,外购农产品全部自行收购,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销项核算,由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缴纳增值税,心理上不踏实,担心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引起税务部门疑问。人为调整进销项税额,按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由此可见,政策造成纳税人缴不到增值税,但却给纳税人的经营带来了心理负担,甚至产生了误区。违反了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征税的设定原则,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圈”。

二、13%抵扣率的设计造成财务指标失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盈亏状况

我们在前面讨论过,企业在平价买卖小麦过程中的账务处理,仍以这一种情况为例。企业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小麦,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元后,该笔材料的成本为8700元。按照1000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收入为8849.56元,销项税额为1150.44元。产品的销售毛利为8849.56-8700=149.56元。

1、 结转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8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700

2、计算所得税:(未考虑期间费用)

借:所得税 49.35

计算公式为(8849.56-87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35

3、缴纳所得税: 8849.56

篇三: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2015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2015

1.增值税中,兼营是指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属于混业经营。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近年来,为平衡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则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根据财税[2014]50号文的规定:境内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单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据财税〔2014〕50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4.增值税下,适用免税的纳税人不一定享受了税收优惠。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未找到解析

5.开始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政策文件是财税[2013]106号文。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开始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是财税[2014]43号文,而财税[2013]106号文主要是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6.增值税销售额即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提供应税服务必须是有偿的,其中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8.免征增值税项目经申请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下列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交纳营业税的是()。 A、货物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B、企业性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 C、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D、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正确答案:D

解析: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缴纳营业税。

10.营改增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根据现行税法,下列跨境服务行为中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是()。

A、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B、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在境内消费的应税服务

C、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B

解析: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在境内消费的应税服务,其接收方在境内,因而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11.企业的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是()。

A、药品企业提供给老顾客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B、电信营业厅为用户提供积分免费兑换短信服务 C、电信营业厅为用户提供积分免费兑换雨伞等礼品 D、电信营业厅为用户提供积分免费兑换通话时长服务 正确答案:C

解析: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12.W企业税务会计小张对公司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及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扣税凭证和扣税额做出了如下归纳: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额 1.货物进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额

2.向农户收购农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

买价×增值税率(17%)

3.接收境外应税劳务

税收缴款凭证

增值税额

上述小张的三个观点中,存在错误的是()。 A、1 B、2 C、3

D、所有观点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3.在当前税法下,以下电信服务业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搭配正确的选项是()。

A、利用固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适用11%的税率 B、利用固网提供短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 C、出售带宽,适用6%的税率

D、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适用11%的税率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财税[2014]43号的规定:利用固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和出售带宽属于基础电信服务范畴,税率为11%;利用固网提供短信增值电信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范畴,税率为6%。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1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不包括()。 A、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B、业务流程的再造 C、交易对手的选择

D、失去在流转税上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正确答案:D

解析:营改增只是将企业适用营业税的应税业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纳税人身份选择、业务流程调整或交易方选择等方式进行流转税税收筹划,减轻税负。

15.某政府认可的公益性机构于20×4年9月通过中国电信设立了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用于接受社会捐款,10月该公益号共获得捐款100万元,电信集团收取该公益机构各种价外费用合计3万元,月底,电信集团将该公益号上的98万元支付给了公益机构。则电信集团提供该公益特服号获得的应税销售额为()。 A、100万 B、5万 C、2万 D、98万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财税[2014]43号文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故12月,电信集团就该公益特服号获得的应税销售额为:100万+3万-98万=5万元。

16.下列选项中,对财关税[2014]16号文的规定解读有误的是()。 A、该文适用于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情形

B、租赁企业享受飞机进口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进口的飞机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

C、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必须实际入区后方可享受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D、该规定使得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 正确答案:C

解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7.上海某国际港务公司,于20×4取得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证》,其提供的下列业务中,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是()。 A、通过公司自有货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B、通过代理人,间接为客户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相关手续 C、间接为委托人联系安排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D、接受客户委托,通过代理人为客户从事国际运输的货轮进

出港口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经协商,向客户收取的代理服务收入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财税[2014]50号文,通过公司自有货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而非免税。根据财税[2014]42号文,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18.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非营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中,非营业活动包括()。

A、非企业性单位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B、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C、单位为员工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纳税人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 A、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B、向受票方销售货物并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后,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开具的发票上内容与所售货物一致

C、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金额不实 D、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AC

解析: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目前,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分别适用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财税[2014]43号文《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1.根据国税[2014]57号文,个体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国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2.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下述情形中进项不得抵扣的是()。

A、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 C、提供给员工的集体福利品 D、此处所列的全部选项 正确答案:D

解析: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23.以下行业中,尚未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内的是()。 A、建筑业 B、电信业 C、船舶运输业 D、广播影视服务业 正确答案:A

解析:船舶运输和广播影视服务分别属于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电信业于2014年纳入营改增范围内。截止目前,建筑业尚适用营业税,预计该行业于2015年开始推行营改增工作。

24.当前税法规定,下列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值税纳税额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是()。

A、电信公司通过卫星提供通话服务 B、影视城提供电影放映服务 C、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服务 D、租赁公司提供飞机租赁服务 正确答案:ABD

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


农产品收购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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