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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时间:2018-11-09 10: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一线员工及临时工适用本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五条的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管理部门人员和市场业务部门人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除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安排。员工如不服从公司统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员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内不得进行累积休息;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应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小时、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其积休,员工应予理解和支持。生产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工作制实行情况,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附表:《请假单》

上海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

xxx有限公司

篇二: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全系统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行政管理规范化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办理程序

除急病外,其它事由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其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请假报告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送监察室登记。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审批(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两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于假期结束前一天报告有关领导批准。

各种假期结束时应销假,其时间以当事人到监察室履行销假手续为准。

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和旷工定性,并按本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身体不适、生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和休假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标准: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员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8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事假

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

1、不足一天的,可口头申请;一天(含一天)以上的,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2、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的,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

八、其他

1、上班10分钟后到岗,视为迟到;

2、下班前1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3、工作日不请假不到岗者、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包括请假、续假而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

4、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利用法定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对符合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从严掌握标准,做好工作衔接,统筹安排人员休假。

5、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请销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事后销假,科员请假须经本科室科长签字同意,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科长请假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可电话请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可托人代办,但随后须尽快补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上班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半天以上,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

5、请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单位急召时,不得延误。

7、以上6项规定中,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指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适用于在岗的全部人员(包括借调人员)。

为便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审批和享受各类假期,现将有关规定分类摘要如下:

一、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病假一次超过3天的,应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2、病假一次超过1个月的,每个月要到单位续假,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当场的,可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

3、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可适当延长。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1、根据《劳动法》,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五、年休假

为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以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情投入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武

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现制定投资中心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单位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人社局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年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调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年休假的,正常工作期间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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