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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论文

时间:2016-10-26 12:10:4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商标法论文

论文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 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 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就商标许可而言, 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 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 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

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给予法律保护。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利益中,既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商标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把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得被撤销。

但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又层出不穷,商标法应修改在先权利的条款,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

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在商标申请注册时, 防止商标混淆,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明确商标侵权行为, 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

四、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权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张。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的区别功能。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商标权利的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商标法应当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限制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用尽、商标先用权等。

篇二:商标法论文

浅谈商标法的应用价值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日益依赖于知识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而一个国家的商标特别是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侵权者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而将自己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产品,欺骗公众,

商标法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纵观历史,大机器生产曾主宰了一定阶段的经济,受历史和传统的影响,一些企业对机器、厂房、原材料、资金等有形资产比较重视,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环境、手段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竞争的方式由成本转向品牌。企业也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发展,对企业而言,品牌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是企业通过行销和广告在市场和消费者心目中所建立的产品形象和性格,是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特征的综合反映。它一方面有利于卖主推销商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买主购买商品。因此,商标是消费者认识企业,信赖企业,依靠企业的明珠,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

商标的合理使用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日益重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日益提高,企业商标维权的重要性也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用。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如果不对商标权作适当的限制,那么这些标识所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若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一般商家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等的描述就会颇受束缚,因此必须给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的描述的权利。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自由。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商家除标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外,还会尽力叙述其商品或服务,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特点予以说明,从而使消费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以期增加他们的购买欲望。因此,这种标识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对于这种权利应当给予肯定。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商标法规定,通过,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同时又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但是还应指出的是,为了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这种权利,需要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消除误认、防止混淆的考虑而做出界定。实际上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对这种权利的保护范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权利范围决定保护范围,而保护范围根据有效保护权利的需要来确定。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保护范围则不限于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引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里在保护范围中增加了近似的商标和类似的商品,增加的目的在于使商标专

用权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消除对商品的误认和在市场上引起的混淆。因此,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概念应当有所辨别。

商标法的价值定位是商标法的精神和灵魂,所有具体制度都是其具体化体现,都围绕它而展开,任何违背商标法价值定位的规定,都应当被修正或废弃。因此,商标法的价值定位是商标法研究领域中最重要的课题。

商标法的价值目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作为商标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在制止假冒和仿冒行为、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方面,由于目标的一致性而不会发生冲突。但消费者和经营者毕竟分属市场的两大阵营,两者的利益难免发生冲突。对商标法而言,消费者利益与商标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制度源于不正当竞争法和普通法中的欺诈诉讼,这两者都不是建立在商标权人的商业损失基础上,而是以消费者已经或者可能被欺诈作为证据。 这也就意味着,商标法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不是商标权人是否受到损失,而是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一直影响着商标法价值取向的排序。美国国会在解释《兰哈姆法》时,指出“保护商人的声誉和防止消费者被欺诈,是一种公共利益”,通过为商人提供保持和提高其产品质量的激励,商标法最终惠及公众。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也遵循消费者利益优先的原则。例如,在比较广告中,只要没有不实陈述或混淆,不管商标所有人对他人使用自己商标进行比较广告如何不满意,他都不可能禁止比较广告。因为“当以一种不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商标时,我们并不认为商标足以神圣到禁止使用它以告知真相的程度。商标不是禁忌。

正确处理商标权纠纷 要正确处理商标权纠纷,使双方避免经济损失,使无形资产创造价值。不盲目乱用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不“朝三暮四”商标的知名度是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不打“擦边球”。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不“超期服役”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

篇三:中德商标法比较研究论文

中德商标法比较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和德国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多,两国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商标纠纷。因此了解中德两国商标法及商标实践中的不同之处,对于我国的外贸企业、从事商标工作的律师、代理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都是必要的。本文就中德两国商标法以及商标实践中一些主要不同之处作简要探讨。

关键字:商标法中国德国不同

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原德国商标法是相当古老的一部法律,可追溯到1894年第一部德国商标法,曾几经修改。为贯彻欧共体1988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欧共体国家商标法的指令,德国对原商标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法共104条,分九个部分,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条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中国现在的《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国自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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