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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财政发432号文件

时间:2016-10-10 20:48: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内各区县(自治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本地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筹研究并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

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反映。 市直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单位须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抄送:财政部。

篇二:垫江县大石中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垫江县大石中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垫江财政发〔2014〕432号)和我校实际,遵循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因受派遣执行公务、参加会议与培训等离开工作单位住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按照规定等次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费用自理。

(一)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一般规定:

(二)出差乘坐飞机,除文件有规定和上级组织者统一安排外,实行从严控制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路途较远或赴外执行紧急工作任务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出差乘坐火车,连续乘坐里程在500公里(含5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卧铺或低于卧铺票价的其他席别。

乘坐同席卧铺,实际改乘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实际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包车的,按县城往返120元/次、单程70元/次,乡镇4元/公里取整标准执行。

第五条 出差乘坐火车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退票所支付的手续费,在国家铁路运输部门公布的标准以内,凭据报销。前往购票、取票和退票

点的交通费用在其他费用内据实报销。

第六条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工作人员出差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其他费用内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下列标准以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

到重庆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到重庆市内各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县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必须住宿的,经校长审批,县城可在200元内、乡镇可在100元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标准间,若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一)到重庆市及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到重庆市内的其他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三)到县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人标准执行;到乡镇出差,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人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后如实申报,在本办法出差到达地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到重庆市外及主城区出差的按80元/天·人包干使用;到重庆市内其他区县城区所在地出差的按40元/天·人包干使用,延伸到其他区县的乡镇及村社出差的按60元/天·人包干使用,不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出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统一安排包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地差旅费标准上限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参加公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不含学历教育)等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按照相关培训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县内参加各类比赛,可以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并纳入比赛期间的各类开支统一核算。

第七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在出差前要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按照相关文件或出差事由合理确定出差的人数和天数。出差人数在3人及以上或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未按照批准人数出差,实际出差人数少于批准人数的,按实际人数报销差旅费,多于批准人数的按批准人员报销差旅费,超出部分费用自理。未按照批准时间出发或返回,滞后出发或提前返回的,按照实际出发或返回时间确定天数报销差旅费;提前出发或滞后返回的,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按照原批准时间确定天数报销差旅费,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一般应乘座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包车的,应由校长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包车出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经批准的文件或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办理。财务室根据出差人数及时间合理计算预借差旅费。对应

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等费用,不予预借。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在3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对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差旅费,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其他人员向财务科提供交易日期和明细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后先行预借,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无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若市、县财政局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伙食补助费等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工作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出差事宜按《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垫江财政发〔2014〕43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标准表

附件二:垫江县教育系统公务出差审批单

垫江县大石中学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标准表

篇三:2014年财政部113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

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

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

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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