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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汇报

时间:2016-08-31 08:07: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 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 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 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 力支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 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 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篇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突出亮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突出亮点

编者按:近日,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针对干部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有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条例》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刚刚颁布实施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是我们今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遵循。综观《条例》全篇,至少有以下突出亮点。

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先导性”是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干部教育培训对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凝聚共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强调“基础性”是因为,育人是用人的基础,要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必须夯实教育这个基础;强调“战略性”是因为,教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保证我们党的事业薪

火相传、后继有人的战略需要,必须着眼长远,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来抓。

把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条例》更加鲜明地强调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在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地位。比如,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要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在培训内容中,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

拓展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类型。《条例》新增“集中轮训”和“专题培训”两种培训形式,进一步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类型。集中轮训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求,在一定时期内有针对性地组织某一部分或某一类干部,分期分批地集中学习同一内容的培训类型。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先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为主题的集中轮训。专题培训是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于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设置培训专题,开展学习和研讨的培训类型。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在整个专题培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党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在中央党校开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专题培训,在中国延安、井冈山干部

学院举办了百余期厅局级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专题培训班。一些地方党校和干部院校也参照这种做法,开展了相应的专题培训。实践证明,开展集中轮训,有利于迅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专题培训,有利于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条例》将其明确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类型。

鲜明提出依法治教要求。《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并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培训机构准入、培训项目管理、领导干部上讲台、跟班管理等方面具体制度的要求,为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体制。《条例》坚持党委领导、组织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首次对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职责要求,对干部所在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作出进一步规定,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职责作了进一步厘清。

规范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条例》将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明确为每5年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这里使用“学时”作为新的统计单位,目的在于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干部教育培训方

式除了脱产培训外,还有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等,使用月、天统计不便,而使用学时可以打通不同培训方式的统计。中央印发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采用学时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反响较好。采用学时标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是按照学时统计。

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新的内容体系。《条例》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概括为四大模块,即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并明确了相应的培训重点和要求。有几处需重点加以关注:一是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作为政治理论教育的重点内容。二是强调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并对党性教育的重点内容及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调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这几处重点修订充分体现了中央的新要求,反映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新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

突出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方式方法是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条例》将其单列一章,凸显对方式方法的高度重视。同时,《条例》总结实践新经验,将党委(党组)中心组、网络培训与脱产培训、在职自学一起,明确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方式,并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强化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条例》用较大篇幅,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条例》强调,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条例》还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这些措施和要求,都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所没有的。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建设。课程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重要保证。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培训班次确定以后就要配备课程,课程是提供给学员的基本产品,对学员学习、成长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条例》在强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教材建设和经费管理的同时,第一次对课程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加强精品课程建设等要求,必将有力推动干部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加大了对老少边穷和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由于历史、地理位置等原因,经济发展滞后,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也显得捉襟见肘。这些地区关系着国家的和谐稳定大局,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承担着与宗教势力争夺思想阵地的功能。抓好这些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提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

篇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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