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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认识

时间:2017-11-10 11:02: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认识 本文关键词:马克思,正义,概念,布坎南

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认识 本文简介:摘要:自政治哲学兴起以来,国内外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对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正义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在西方众多政治哲学流派当中,尤其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流派中,艾伦布坎南是一位非常出色的代表。他立足于对马克思的正义问题的分析,通过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的理解,重新构建了马克思的正义问题的逻辑框架

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认识 本文内容:

摘要:自政治哲学兴起以来,国内外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对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正义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在西方众多政治哲学流派当中,尤其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流派中,艾伦•布坎南是一位非常出色的代表。他立足于对马克思的正义问题的分析,通过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的理解,重新构建了马克思的正义问题的逻辑框架。布坎南在批判伍德、霍尔姆斯特伦等人的观点的过程中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正名,并提出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时候,不是从正义和权利的法权概念视角出发的,马克思的“正义”是非法权的“外在批判”。

关键词:正义;法权;布坎南;马克思

如何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视角去探索政治正义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各流派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在西方众多政治哲学流派当中,尤其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流派中,艾伦•布坎南是一位非常出色的代表。他立足于对马克思的正义问题的分析,通过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理解,重新构建了马克思的正义问题的逻辑框架。伍德、塔克、霍尔姆斯特伦等学者对马克思的正义概念的解读,是布坎南重新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的一个中间环节。正是伍德等学者对马克思正义概念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因此才构成了布坎南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一把“钥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如果没有伍德等学者的启发和理论上的思考,就不会有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深入理解。因此,本文将在梳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实质和理解伍德等学者的基本思想基础上,来分析布坎南是如何批判伍德等人、解读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并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的非法权视角奠定基础的。

1.马克思的正义观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来揭示正义的实质,认为正义是由特定时代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利益关系决定的。任何正义都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定的历史阶段的物质生产条件的产物,其内容和要求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关系的现实反映。马克思认为决定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力量是生产方式,因此,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揭示正义的实质、研究正义问题,更为关注正义背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客观历史规律和物质利益动因,认为是物质生产决定了正义观念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们的利益才是正义的客观与实质的内容。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有这样一段论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种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这段话表明,马克思是结合生产方式阐述正义这一历史范畴的本质与嬗变根源的。在这里马克思表达了三层含义:一是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只有符合当时的生产关系,这种交易方式才被视为是正义的。二是法律作为当事人和国家意志的表达,是在形式上对这种交易方式予以保障,但是法律仅仅保障交易的形式。三是生产当事人交易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总会有一定的交换方式、分配方式以及消费方式。只要与这种特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这些交换方式、分配方式、消费方式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而根据客观历史的内在规律,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生产方式必然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从而发生社会变革,旧的生产方式为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这样就会形成新的交换方式、分配方式以及消费方式,这种新的交换方式、分配方式以及消费方式又会带给人们新的正义观。因而所谓正义,总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不断发生变化的,生产方式的变革正是正义嬗变的根源。资本主义社会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和正义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将维护资产阶级自身利益视为正义,带有明显的阶级局限。马克思认为,只有消灭阶级和剥削,才能实现无产阶级的正义。马克思将正义观念建立在客观的经济基础之上,因而具备西方传统思想所没有的历史唯物主义品格。

2.布坎南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正义“内在批判”的正名

布坎南认为,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马克思也应该批判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而不可能如伍德那样,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所以,布坎南提出了一个概念,这就是“内在批判”和“外在批判”的划分。依据布坎南的观点,马克思并非如伍德所说的,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正义的。相反,马克思同样认为资本主义的实质是不正义的,虽然在表面形式上看是正义的。理由是,马克思曾经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这种虚假的“交换自由”和“等价交换”。“自由的劳动者同意,也就是被社会条件迫使出售有活力的生命。不管它看上去多么像是自由的契约协议的结果。”[2]这里,我们不能不说马克思确实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隐藏着的“不自由”,因此似乎也是在法权框架上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但是,布坎南并没有把马克思的这一批判看作是“法权框架”的批判,相反,他使用了另外一个概念来表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不正义的批判,这就是所谓的“内在批判”。所以,从内在批判的视角看,布坎南得出了对伍德的一个评价:“像伍德和塔克那些学者,由此归结出,马克思主要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而批判它,这在结论上是正确的,但在理由上却是错误的。正如注意到马克思的内在批判所表明的,依据资本主义自身的正义标准,马克思也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即使他的确认为那是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唯一正义标准。”[3]73这样,布坎南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问题的批判,归结为“内在批判”。这与后面主要强调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外在批判”,即从共产主义的非法权评价视角的批判正好形成了两个不同组成部分,但布坎南强调的更是后者。所以,伍德的核心观点是,马克思并没有批判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而布坎南的核心观点是,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但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马克思的批判不止于这一内在批判,而是进一步拓展到了“外在批判”,即从共产主义的非法权评价视角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

3.布坎南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正义“外在批判”的正名

与伍德不同,比伍德有所进步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是一种“外在批判”。这一观点以霍尔姆斯特伦为代表。他认为,马克思肯定是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但是,霍尔姆斯特伦认为,马克思是用另外的一种“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这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共产主义的正义观。对此布坎南指出:“霍尔姆斯特伦与其他学者认为,至少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某些外在批判时从一种共产主义正义观———一种建立在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按需分配的基础上的正义观———的视角出发的。”[3]73霍尔姆斯特伦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是“外在批判”,这一点是与伍德根本不同的。但是,进一步,布坎南认为,虽然这是一种外在批判,但霍尔姆斯特伦仍然是在他所谓的共产主义正义观这一法权框架下来理解马克思的,因此就仍然是不彻底的。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最根本的目的也不是这种他所谓的外在批判。因为布坎南把“外在批判”也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用另外的正义批判其他的正义,另一种则是从非法权视角对正义的批判。“外在批判有两类。在这两类中,批判的视角都是外在于处在批判之下的正义概念。然而,外在视角既可以是另一正义概念,也可以是某一非法权评价的概念。”[3]73很明显,布坎南认为,霍尔姆斯特伦是第一种观点,而他本人则坚持后一种观点。概括起来看:第一,伍德坚持认为,马克思在法权框架下认为,资本主义并非是不正义的,因此结论是,马克思没有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第二,霍尔姆斯特伦认为,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正义,但他使用了“外在批判”,即马克思用共产主义的正义观,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正义。第三,布坎南对上述两个学者的反驳中,也提出了他对马克思的正义批判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针对伍德批判,认为马克思是“内在批判”。也就是说,即便如伍德所说的,马克思在资本主义正义概念之下,也是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持有批判态度的。第二个方面,布坎南认为霍尔姆斯特伦的观点超越了伍德,看到了马克思的“外在批判”。但问题是,霍尔姆斯特伦仍然没有超出法权概念的框架理解马克思,这一点是他与伍德所共同具有的特征。第三个方面,布坎南提出了超出法权概念的框架理解马克思的第二种“外在批判”的道路,这也是布坎南解读马克思正义概念的根本立场,是布坎南重构马克思正义理论最有价值的部分。

4.布坎南为马克思非法权的“外在批判”的正名

以上分析了霍尔姆斯特伦等人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解读,他们把马克思的正义解读为一种“外在批判”。他们与伍德等人是有区别的并且也是一种进步,至少看到了马克思不是在资本主义正义的框架内来批判资本主义的,而是在共产主义的框架内来批判资本主义的,但是他们仍然没有超出法权框架。霍尔姆斯特伦提出的共产主义的“生产—分配正义原则”,仍然没有离开分配正义原则。可以说,霍尔姆斯特伦是“法权的共产主义评价视角”。准确地概括应该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其本质是以“生产—分配正义”的法权概念框架表现出来的共产主义法权评价视角。在布坎南看来,这是不彻底的,而与他们都不同的,也正是布坎南所极力要证明的:第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外在批判”;第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超出了分配正义原则的法权解释框架;第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非法权”的评价视角;第四,共产主义将是一个社会协调的民主形式。布坎南的核心观点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时候,不是从正义和权利的法权概念视角出发的。第一,布坎南认为,分配问题不是理解一个社会的根本问题。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说法,分配问题永远是生产问题中的一个派生的问题,他指出:“任何社会的分配都是派生的现象(derivativephenomenon);他的一般特性是由该社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特性所决定的。”[3]73所以,马克思主要的目的并不是在讨论和关注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为什么是不正义的,以及如何才能实现正义的问题。相反,马克思的想法更为激进和彻底。他的更多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资本论》的目的在于要瓦解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他按照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规律,来分析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马克思考虑的根本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如何实现正义的问题,而是指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全部动力都是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如何从生产方式入手来批判既定的资本主义社会,这是马克思毕生的努力方向。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外在批判”是更为激进的。所以,布坎南指出:“马克思似乎推断,既然从总体上理解一个社会的关键是分析它基本的生产过程,那批判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揭示那些过程的缺陷。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试图揭示的。现在,正如资本主义的根本缺陷在于它的基本生产过程,因此,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共产主义的根本优越性将存在于其独特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分配的安排上。”[3]74第二,布坎南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正义环境”已经消失的社会。从思想史的角度看,休谟和罗尔斯提出并使用了“分配正义环境”的概念。休谟是从道德原则的角度提出这一问题的,当然,这一原则进一步也扩展到了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当中了。因为休谟认为,人们所以需要“道德”和“正义”,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财富的分配当中存在着一种“缺陷”,这种缺陷首先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即物质财富的缺乏。如果财富丰富到无限多,那么每个个体对财富的分配份额的占有就不会影响到他人对财富的分配和占有,因此也就不会出现个体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客观条件。因此,什么是“正义环境”呢?休谟和罗尔斯都认为,物质财富的相对匮乏,就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正义环境”。也就是说,正义问题的产生是基于社会财富的匮乏。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说客观的物质环境是正义环境的外部条件,那种没有正义环境的社会,是否还需要人自身有主观的环境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布坎南认为,在马克思那里,非正义环境应该包括两个维度:一个是客观维度,另一个是主观维度。前者就是上文所述,即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而主观环境,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提出了“需要”的问题,这种需要是“非扭曲的需要”。但是,这种非扭曲的需要是如何可能的?对此,马克思本人的论述是不够集中的,布坎南认为只是“零星地散见于”马克思的一些经典著作当中。但是,布坎南也集中找到了相关的证明。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客观要素存在于恩格斯所说的生产的无序,以及对人力和自然资源的无效率和挥霍无度的使用。主观因素包括利己主义、竞争,以及制度在个体中产生的持续增长的且终究是自我挫败的需要。依据马克思,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将释放出潜藏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生产力。同时,它将使个体转变成合作的、公共的存在,人类将在工作中达到内在的满足,人类合作的需要也将缩小人对物的需要。”[3]74这段话对于理解马克思的非正义环境的“主观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从上述引文的表述中可以获得以下几点理解。第一,利己主义的因素应该是将会以“自我挫败”的方式受到限制。简单说,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利己主义的倾向受到了挫败。这种挫败的自我限制就会导致人们自己自愿地放弃私利和私欲的要求。因此,这种需要就会变得有节制。第二,“合作的需要”将会是人的精神品质的发挥,它促使人们向往一种人文精神,从而摆脱对物的依赖。因此,这也会限制个人的私欲。但是,这些显然都没有回到最为主观的主观条件,即人类理性本身。或许马克思是为了和近代唯心论哲学区分,才没有选择这一视角来界定他的“需要”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澄清一个问题:在马克思的非法权的“主观条件”中,布坎南仅仅说出了第一个层次,即需要。而需要仍然是以人的自然生命体作为支撑的。但是,人毕竟是有理性的精神存在者,因此,在最具有主观性色彩的主观环境中,还应该包含着“理性精神”这一环境。而对此,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布坎南,都没有给出充分的说明。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布坎南实际上没有指出,“正义环境”的产生,除了客观的外部环境之外,还有作为“理性精神”的主观的环境,这就是个人的内在的精神品质。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假设每个人都是一个能够凭借自己的理性限制自己的欲望的有节制的人,那么也就不需要提出正义和道德的问题了。而问题是,人类的心灵中总是存在着自私和欲望,它们决定了人性的恶的可能。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的政治哲学,都要首先设定人类是一个“自私的动物”的原因。这也是西方一切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如果不设定这一人性上的恶的逻辑起点,那么一切政治和道德就都将失去根基。可见,“正义环境”实质上不仅仅包括物质条件的外部环境,还应该包括主体自身的“内部环境”。但是,后者在马克思那里也没有更加明确的论述,当然布坎南也就没有给出相应的辩护。第三,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把讨论正义和权利看作是“过时的语言垃圾”和“意识形态的胡说”。马克思对“正义”这一概念的使用是有条件的,马克思在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时候,就已经看到了这种意识形态所具有的法权性质。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这种意识形态,原因就在于它们是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做出的辩护,因此马克思把一切在正义的法权概念框架下对国家、市民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描述都看作是一种意识形态。从黑格尔到青年黑格尔派再到费尔巴哈派,都不是从根本上要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他们最多也都是在“解释世界”。因此,布坎南才指出:“假如马克思斥责剥削是一种不正义的形式,马克思就会试图得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那它的优越性就在于它的正义性。而这样的结论将遮蔽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激进品格和他的共产主义眼界。”[3]7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关于正义和权利的谈论批判为“过时的语言垃圾”和“意识形态的胡说”[4]306。第四,布坎南对非法权评价视角的“社会协调民主形式”的阐明。那么,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问题,这样的不再以生产分配正义原则来解释的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对此,布坎南最终给出了一个积极的理想描述。当然在布坎南看来,他的结论是从马克思的文本中分析出来的。他是这样表述的:“马克思的这一预言是部分地建立在他相信共产主义将是一个社会协调的民主形式,将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民主控制方面比迄今所知的任何社会都更为有效(也就是富有生产性的),更为协调的社会。……这一理念是指民主的社会协调意味着充分的协调和丰富,任何冲突的残留都不会再依赖法权原则所规定的权利来分配份额。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将不包含分配正义的原则。”[4]74布坎南把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正义环境”的社会的积极规定确定为上述几个基本规定,其核心就是一个自主的协调社会。它将避免任何因为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能够以非常民主的方式形成协调的社会组织安排。但这里所说的“民主”,应该与我们在法权框架下所讨论的民主概念有本质的区别。布坎南对这一民主概念并没有做出深入的分析。但是,如果我们根据布坎南全部的非法权框架,这一民主概念将会是一个非强制性条件下的民主概念。因为在法权框架下,民主总是要与专制等概念相对使用,它意味着民主要通过和专制的对抗才能得到实现。然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民主则不再是一个法权概念了,它应该是人类的一种“自由”或“解放”的状态。这种状态也才真正构成了马克思所说的“自由”。这样,马克思的非法权评价视角下的人,在布坎南看来就应该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及其法权概念的彻底批判的基础:他的充分发展的评价(尽管不是法权的)观念;社会上完整的共产主义的人;参与对社会和自然环境的民主的理性控制的自由而又富有创造性的生产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37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12-313.

[3]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M].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程镝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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