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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运输管理处

时间:2017-03-30 05:50: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29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第十四条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四条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篇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沪交办发?2009?31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交通港航行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交通港航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港航行业秩序 —2—

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处、合作交流处、科技信息处、组织人事处、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市交通受理中心为小组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协调研究重大、疑难依申请公开项目的处理工作;

(三)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四)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派员参加。

局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3—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局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局保密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局各内设部门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指导、监督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港航行业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港航行业标准、规范;

—4—

(五)交通港航行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交通港航行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七)交通港航行业项目招投标情况;

(八)重大交通港航行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九)交通港航行业统计信息;

(十)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突发交通港航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二)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三)交通港航行业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情况; (十四)交通港航行业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五)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5—

篇三:运输管理处201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处认真贯彻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围绕局党委、局长室“公铁水空、立体交通”战略部署,坚持运政为民不动摇、坚持队伍建设不动摇、坚持打造“三心一畅”服务品牌不动摇,即:坐车开心、学车舒心、修车放心和物畅其流。严格责任分解、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落实推进,各项工作实现了“双过半”。

一、全面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筑牢运政为民基础

坚持读书学习。充分依托处党总支部每月全体人员集中读书学习交流活动,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党总支部和班子成员学习计划、明确读书内容,采取集中学、分组学、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体党员系统全面开展学党章党规、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做到学习教育标准不降、内容不减。强化学习成果转化,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热点、制约行业发展难点问题,分岗位、分批次组织开展理论联系实际读书学习心得交流。上半年共组织集中学习6次、交流读书心得18篇;严格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继续分8个安全检查小组,每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共组织安全检查近100次,整改安全隐患6起。全面推进“五项执法”行动,坚持月度学法、季度案例分析,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严格自由裁量权使用,所有权力一律网上运行,所有案件做到程序公开、结果透明,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办案水平明显增强。组织开展“春运、**节”等重大节假日、活动运输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加大违规经营出租车、串线经营班车和非法载客“黑车”查处与打击力度,共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142件。全力保障民生。继续开展“满意在车厢、文明在交通”主题服务活动,强化窗口服务建设,公开服务承诺、优化办事流程、提供业务指南,执行ab双岗制、一次告知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大行业引导,加快推进“江苏快客、快货、快修”和驾驶员培训“自主选择、先学后付费”等行业服务品牌创建。推广app“**”、开发**至上海迪士尼“旅游专线”、开通**至泰州“定制班车”。举办“3.15放心消费”、“爱车讲堂”活动。按照“谁支付油费、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申报油补资金。圆满完成“春节、**节、五一”等重大节日近220万人次旅客运输保障任务。

二、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建强运政执法队伍

抓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制度执行,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畅通监督渠道,注重抓早抓小,围绕“不严不实”,按照“合格党员”的标准,强化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目标完成、制度执行等考核考评,明确奖惩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把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到队伍建设中。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20件。抓作风建设。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忧患意识,继续焦距四风,保持四风整治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加大“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严不实”问题排查,严要求、高标准,抓落实、保实效,大力弘扬新时期**交通“三个特别”精神,激发全体人员爱岗敬业热情,增添乐于奉献动力。抓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战略,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加强基础党组织建设,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引导全体党员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三、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打造行业服务品牌

围绕“坐车开心”,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全力做好《**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报请市政府审核。全面启动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组建城乡客运一化工作小组,参照周边县市客运市场改革方式与运行模式,结合我市客运行业发展实际,采取“外引内联”的方式,加快推进客运市场资源整合方案协调,尽快明确城乡客运一体化经营主体,组建**客运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运行、保障机制。继续配合做好城市公交改革,加快长途客运班车公司化改造,推进农公客运班线公车公营,实施出租车汽车规范化管理,完善客运枢

纽站规范化经营管理模式,加大镇村公交客运通达推进。截止6月底:**至徐州等3线6车公司化改造待省厅审验、完成**至镇江等5车产权转换、更新高等级客车11辆。投入车辆20辆,开通线路13条,开通**、**、**3乡镇镇村公交。城市家俱10对公交站亭建设已进入工程公示程序、40座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已安装完成。围绕“学车舒心”,推动驾培市场转型升级。健全完善“先学后费”驾培模式,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在全市推广。组织开展驾培市场执法检查,发挥驾培行业电子监控围栏平台科技作用,依据驾培行业千分制考核细则,不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切实提升教练员执教水平和能力。积极开展星级教练员、教练车评比。**驾校巡考场已建成,振兴、公交驾校被省厅评为1a、2a级信誉驾校,完成从业继续教育人员3306人次。围绕“修车放心”,推动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部1号令,执行维修行业“三项制度”,严格配件管理、费用结算清单使用,以维修企业月度工作例会为平台,以从业人员等级技术培训为抓手,定期组织车辆检测报告会审,建立行风监督机制,不断规范二维送检企业保养维护、车辆技术检测流程,做到真保养、真维护,完成5157辆营运车辆检测、488辆营运车油耗检测和达标车型检查。围绕“物畅其流”,推动城乡物流网络建设。扎实推进平安物流创建,加快危险品经营人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先照后证”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向导”原则,积极上争扶持政策,继续跟踪服务**物流园建设。引导货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货运企业融入互联网+物流,发挥重点企业资源优势,探索协作融合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物流园区,努力构建市、镇、村三级物流网络,切实扭转货运市场运力规模偏小现状,培植甩挂接驳运输经营。完成水运企业资质核查,加快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全力做好船舶拆解工作。审验新办、审验道路货运业户3950户、车辆道路运输证4167辆,新办、换发普通船舶营业运输证3626艘。

下半年,我处将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动力,全面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堡垒和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紧扣局党委“公铁水空、立体交通”决策部署,围绕“坚持运政为民不动摇、坚持队伍建设不动摇、坚持打造“三心一畅”服务品牌不动摇”总体目标,坚定不移推动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物流网络建设、加大驾培维修诚信经营体系培植、强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继续发扬新时期**交通“三个特别”精神,为交通运输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再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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