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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法院拍卖网

时间:2017-03-28 18:35: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屋拍卖流程: 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 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 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 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具体包括:

(1)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5.下列划拨用地不可以拍卖: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产拍卖前应先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因拍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房地产拍卖竞买人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房地产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房地产竟买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竞买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超过此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程序: 一 接受拍卖委托 如果房地产的卖方有意将房地产拍卖业务交于拍卖行,拍卖行也有意承接该拍卖业务,在卖方向受理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做出明确委托之后,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2.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 6.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二 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 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

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 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

2. 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3.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4.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5.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6.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7.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8.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9.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10.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三 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3.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4.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拍卖方式和期限;

6.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9. 拍卖底价;

10.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 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1: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1)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

(2)提出估价目的;

(3)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

(4)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

(5)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2: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2)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3)拍卖行的经验

(4)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五 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公告信息内容应包括:

(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篇二: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样式(新)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于 ××××年 ××月 ××日,依法委托×××( 写明拍卖机构名称)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 (写明被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 年××月日(写明买受人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以 ××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被拍卖财产名称、数量、地点等) 的所有权及及_楧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

×××所有。[……(写明被拍卖动产的名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 (写明被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名称) 财产权自本裁送达买受人 ×××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 ×××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

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11〕1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使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司法拍卖佣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8%;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对同一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物分开拍卖,按每个标的物的成交价来支付佣金明显偏高的,委托法院可根据拍卖标的具体情况,按成交总价来确定佣金数额。

三、标的较大的,对拍卖成交价超过起拍价的部分,可给予适当的额外佣金奖励。奖励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1%,总的佣金也不得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上限。

四、对价值较大的标的物可进行佣金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1亿元

以上的标的物应当招标。具体佣金招标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鉴定处办理。 五、2011年2月1日以后委托拍卖的,执行本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拍卖 佣金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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