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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时间:2017-03-28 18:27: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意向登记表(第2批房源适用)

户籍所在行政区: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表号: 轮候号: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一、意向登记说明

分配对象在填报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前,请仔细阅读如下内容及《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下称《分配指引》):

(一)分配对象

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时间结束(2014年4月18日)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参加第1批房源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未获配租的,可在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时间结束前参加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

(二)分配原则

本次公租房分配按照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配租顺序原则、多房源点选择原则及楼层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登记意向的轮候家庭进行随机配房。

1.家庭人口[2]与户型对应原则 。原则上4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 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家庭分配一房。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2.配租顺序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配租:(1)优先配租对象[3];(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轮候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3.多房源点选择原则。轮候对象可选择1~3个房源点。根据轮候对象的配租顺序及所选配租房源点的先后,通过电脑摇号系统确定配租房源点的配租资格。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轮候对象,参与剩余房源[4]分配资格的摇号。

4.楼层分配原则。获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进行电脑摇号随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三)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时间(2013年12月30日~2014年4月11日)。 1.资料领取。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可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4月11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下称《意向登记表》)、《分配指引》等相关资料。

2.填表准备。分配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结合目前的家庭情况,考虑意向登记意愿,并按要求准备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3.填表要求。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需填写本表“承诺声明”、“意向登记表”、“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的内容。

4.需提交的资料:

(1)《意向登记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

[1] 取得有效轮候号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 [2] 家庭人口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人口。

[3]《轮候细则》第十四条,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2)属孤老家庭;(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4] 剩余房源是指分配房源已根据户型对应分配对象所选配租房源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房源。

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4)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孤老;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5)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以上(2)~(6)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三)意向登记时间(2014年3月12日~4月18日):

申请对象可于2014年3月12日~4月18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和证明。各街镇将意向登记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参加第1批房源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未获配租的,可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8日参加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关于获配租后资格复核的问题。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已取得配租资格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配租。

2.关于配租后轮候号的问题。已获得配租的以及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分配对象的轮候号将被注销,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3.关于获配租后弃租的问题。(1)取得配租资格后放弃配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优先配租对象弃租的,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租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4.关于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问题。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5.关于租金、租金补助、履约保证金问题:(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者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各房源点的租金标准可查阅《分配指引》。(2)获配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支付履约保证金:(1)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的,履约保证金按2个月租金计收;(2)租金标准按优惠租金标准计收的,履约保证金按500元计收。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承租家庭无违约行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的有关费用并依时迁出户口的,将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二、承诺声明

我家庭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意向登记说明、《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三、意向登记表

(一)我家庭申请分配以下房源点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1房源点: (必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第2房源点: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第3房源点: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请谨慎填写,按上表所列房源点结合自身所需填写意向,请注意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如所选意向房源点无你家庭人口所对应的房型,需自行承担未获配租的风险。

(二)如未获分配至上述意向房源点,是否愿意服从分配剩余房源(必选): □ 愿意 □ 不愿意

在“□”中打“√”,请谨慎选择,如选择“愿意”服从分配,摇珠分配如未获分配至所选房源点的,将自动参加剩余房源摇珠分配。

四、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篇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穗公租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3年4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附送资料清单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共()本,共()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份; 四、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份,()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份,()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份;

(五)其他: 。 *五、收入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资收入证明书:共()份;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临时就业工作人士适用):共()份;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没有工作人士适用):共()份; (四)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个体工商户适用):共()份;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复印件:共()份; (六)其他: 。 六、家庭资产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共( )份;

(二)其他:。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本,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本;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份、孤老证明:共()份、三级以

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份; 九、婚姻证明复印件:共()份;

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共()份; 十一、全日制学生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学生适用):共()份;

十二、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共()份;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共()份; 十四、其他:

注:1. 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2. 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 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第一部分: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本人 (身份证码:)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本家庭成员(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 本家庭成员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表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本家庭成员承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所有声明书内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使已获享受住房保障,本家庭也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罚款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处理决定。本家庭成员清楚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婚姻状况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成员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成员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签名(请用正楷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

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

1

二、家庭成员情况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 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4.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2

三、家庭收入情况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

“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

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

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2.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取得途径”应填写以下方式之一:a.购买,b.继承,c.受赠,e.其他途径(请自行补充); (3)“取得时间”应按照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注明的登记时间填写; (4)“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

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5)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

篇三: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

广州公租房申请入住解析 资料来源: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三类人可申请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公租房条件

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详解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申请材料必备材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0)诚信承诺书。

备注: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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