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
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
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篇二: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意向登记表(第2批房源适用)
户籍所在行政区: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表号: 轮候号: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一、意向登记说明
分配对象在填报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前,请仔细阅读如下内容及《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下称《分配指引》):
(一)分配对象
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时间结束(2014年4月18日)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1],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参加第1批房源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未获配租的,可在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时间结束前参加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
(二)分配原则
本次公租房分配按照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配租顺序原则、多房源点选择原则及楼层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登记意向的轮候家庭进行随机配房。
1.家庭人口[2]与户型对应原则 。原则上4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 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家庭分配一房。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2.配租顺序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配租:(1)优先配租对象[3];(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轮候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3.多房源点选择原则。轮候对象可选择1~3个房源点。根据轮候对象的配租顺序及所选配租房源点的先后,通过电脑摇号系统确定配租房源点的配租资格。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轮候对象,参与剩余房源[4]分配资格的摇号。
4.楼层分配原则。获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进行电脑摇号随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三)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时间(2013年12月30日~2014年4月11日)。 1.资料领取。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可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4月11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下称《意向登记表》)、《分配指引》等相关资料。
2.填表准备。分配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结合目前的家庭情况,考虑意向登记意愿,并按要求准备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3.填表要求。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需填写本表“承诺声明”、“意向登记表”、“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的内容。
4.需提交的资料:
(1)《意向登记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
[1] 取得有效轮候号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 [2] 家庭人口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人口。
[3]《轮候细则》第十四条,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2)属孤老家庭;(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4] 剩余房源是指分配房源已根据户型对应分配对象所选配租房源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房源。
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4)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孤老;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5)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以上(2)~(6)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三)意向登记时间(2014年3月12日~4月18日):
申请对象可于2014年3月12日~4月18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和证明。各街镇将意向登记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参加第1批房源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未获配租的,可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8日参加第2批房源意向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关于获配租后资格复核的问题。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已取得配租资格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配租。
2.关于配租后轮候号的问题。已获得配租的以及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分配对象的轮候号将被注销,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3.关于获配租后弃租的问题。(1)取得配租资格后放弃配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优先配租对象弃租的,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租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4.关于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问题。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5.关于租金、租金补助、履约保证金问题:(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者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各房源点的租金标准可查阅《分配指引》。(2)获配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支付履约保证金:(1)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的,履约保证金按2个月租金计收;(2)租金标准按优惠租金标准计收的,履约保证金按500元计收。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承租家庭无违约行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的有关费用并依时迁出户口的,将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二、承诺声明
我家庭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意向登记说明、《广州市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三、意向登记表
(一)我家庭申请分配以下房源点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1房源点: (必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第2房源点: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第3房源点: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
请谨慎填写,按上表所列房源点结合自身所需填写意向,请注意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如所选意向房源点无你家庭人口所对应的房型,需自行承担未获配租的风险。
(二)如未获分配至上述意向房源点,是否愿意服从分配剩余房源(必选): □ 愿意 □ 不愿意
在“□”中打“√”,请谨慎选择,如选择“愿意”服从分配,摇珠分配如未获分配至所选房源点的,将自动参加剩余房源摇珠分配。
四、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篇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穗公租房申字号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3年4月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附送资料清单
*一、申请表一份;
*二、户口簿复印件:共()本,共()页;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份; 四、住房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一份;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份,()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份,()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份;
(五)其他: 。 *五、收入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资收入证明书:共()份;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临时就业工作人士适用):共()份;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没有工作人士适用):共()份; (四)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情况声明书(个体工商户适用):共()份;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复印件:共()份; (六)其他: 。 六、家庭资产证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产情况声明:共( )份;
(二)其他:。
七、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本,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本;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份、孤老证明:共()份、三级以
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份; 九、婚姻证明复印件:共()份;
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共()份; 十一、全日制学生在校证明(已满18周岁学生适用):共()份;
十二、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声明书(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共()份;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抚养费领取情况声明书:共()份; 十四、其他:
。
注:1. 带“*”的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其他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2. 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 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第一部分: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本人 (身份证码:)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本家庭成员(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 本家庭成员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表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所有规定。
二、本家庭成员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三、本家庭成员承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所有声明书内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即使已获享受住房保障,本家庭也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罚款及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处理决定。本家庭成员清楚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家庭成员承诺,当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婚姻状况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成员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成员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签名(请用正楷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
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
1
二、家庭成员情况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转移房产产权”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 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4. 无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2
三、家庭收入情况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
“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
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
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2.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取得途径”应填写以下方式之一:a.购买,b.继承,c.受赠,e.其他途径(请自行补充); (3)“取得时间”应按照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注明的登记时间填写; (4)“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
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5)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
《广州公租房入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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