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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改革最新消息

时间:2017-03-28 18:21: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内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

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范。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 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求是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范,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范。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十项: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由此可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含县级)一是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有管辖权。三是可以自已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刑事侦查方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8号)第三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是从事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辖区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经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看守所的,扣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地方看守所负责羁押。此项规定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公安局侦办刑事案件的执法权限,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应据此进一步予以明确,从而消除了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林业行政管理与处罚方面: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可以自已的名义,代行《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办其它林政案件,以所在县林业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在执法执勤正规化建设方面,存在着执法执勤的各项制度与执法执勤实践脱节的现象,使监督不能贯穿于执法执勤的全过程,不能渗透到每个执法执勤的具体环节。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基层森林公安队伍在执法执勤方面的正规化建设。目前,虽然有的森林公安机关制定并完善了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但由于没有出台一套完善的、综合考评细则,再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难免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使有的案件成了“权力案”、

“人情案”,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致使部分群众不满意,损害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三是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造林绿化步伐加快等措施的逐步实行,森林面积大量增加,森林公安所承担的保护任务也日益繁重。随着林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搞活,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增收渠道大幅度减少,进入林区生产活动的人员将大量增加,林区治安的形势将会更加严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会更加艰巨。此外,受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驱使,地方保护主义会严重干扰对毁林案件的查处,也会使森林公安的执法办案遭遇重重阻碍。

四是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涉林涉稳矛盾和问题;新的林权制度之后林地流转经营方式复杂多样,09年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林权可作农民抵押融资贷款,林木采伐秩序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国家要求对企业法人等慎用法律强制措施,将对我们公安执法特别是针对工矿企业执法产生一定影响。

(三)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是派出所无房可用。我局派出机构设置为3个,其中2个(磨市派出所、子良派出所)是2008年新增,1个(壶瓶山派出所)是以前设立,至目前3个派出机构都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所,以前设立的壶瓶山派出所也是租用自然保护区的房屋,新增的2个派出所还在局里办公,给民警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也给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是装备落后。由于历史原因,森林公安的装备按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车辆破旧,除了影响工作效率,更危及人身安全;行政公安配备的单警装备在森林公安还仅仅局限于一根电警棍、一个催泪弹;通信设施落后,有的单位还在用只有在电影里才能看到的无线电台,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以至于有些能及时破获的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而成为“疑案”、“拖案”。

二、改进建议

(一)县级(含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森林公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2、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和涉林治安案件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3、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森林案件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从而有力查处森林案件

1、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重大的、疑难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大的森林刑事、治安、林政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2、省森林公安局为市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3、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各级法制部门要把关审查案件质量,加强执法调研,统一执法口径,建立健全适用性强的林业法制体系。县级以

篇二:试述新形势下如何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

试述新形势下如何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林业建设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任,在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充分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了林区社会稳定,巩固了林业改革成果。 在新形势下,就要求森林公安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次大变革,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大调整,农村生产要素的又一次大活化,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随着这项改革的全面推进,掀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新篇章。森林公安队伍是林业改革坚定的支持者、主要保护者和重要参与者,这就要求森林公安队伍在新形势中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人民政府抓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提出并实施了多项推进改革的建设任务,促进了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还存在着森林资源总量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石漠化和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和林产品科技含量低、名牌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森林火灾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林业管理体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林农收入增长缓慢,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此,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

用,对进一步发挥我市各地区森林资源丰富的优势,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深化林业各项改革,释放林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新形势下,森林公安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林区社会治安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我市部分地区因森林火灾引发的各种涉林纠纷, 成为影响我市林区社会治安稳定的新隐患;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之后,国有林、公益林及少量集体林将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重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破坏珍稀植物案件愈演愈烈;随着重大项目建设、矿产开发建设用地的持续增加,林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森林公安机关林地资源保护压力持续增大,面临的林区维稳形势更加严峻。

二是执法工作还存在着薄弱环节。执法工作中存在着办案水平参差不齐问题。个别执法单位存在着抓执法工作不力、质量意识不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少数一线民警还存在不敢办案、不会办案现象。同时,案件技术鉴定难问题在森林公安普遍存在。

三是队伍建设与新形势要求还存在差距。个别单位队伍管理抓得不紧,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执行纪律制度不到位,监督工作不到位,民警违反“五条禁令”和警纪警规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仍然出现民警违反党纪政纪受处分情形。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四是经费问题制约着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部分地区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差、信息化建设滞后、警务保障性难问题仍然存在,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森林公安发展的步伐。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森林公安机关应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

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森林公安机关,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任务越来越艰巨,责任越来越重大。近年来,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林业部门的领导下,始终把维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确保林业发展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林区治安乱点和森林火灾多发区进行排查和集中整治,对挂牌督办案件,集中警力进行攻坚,集中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队伍教育管理,提升队伍战斗力。要坚持教育强警,强化森林公安民警对“五条禁令”、“六条警规”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贯彻执行力度,继续开展森林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专项治理以及枪支管理整顿工作,从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入手,全面清理整顿,强化对车、枪、酒、赌的违纪防范,促使民警纪律作风良好养成;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各项森林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森林公安内部形成了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训练工作机制,对民警教育训练和岗位练兵工作做到年年有计划,期期有方案,人人有档案,并把民警参训和考试考核情况作为任职、晋衔和晋升的重要依据。通过教育培训,使民警的思想、纪律、作风、法律素质、业务技能都得到较大提升。

二是抓林区治安防范,确保林区和谐稳定。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各种矛盾不断凸显,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敏感性,密切关注因林改及林业政策调整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林区防控工作。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强化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加强多部门合作,着力解决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涉林矛盾纠纷大排查,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和责任细化、分解,强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推进和谐林区建设;从情报信息、指挥机制、力量建设、装备配备、现场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机制,抓好群体性事件涉及问题的跟踪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防止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和矛盾出现反复;紧密结合森林公安执法、管理、服务工作,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民实践活动,帮助林区群众排民难,解民忧,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是抓经费投入,提高警务保障水平。市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请求汇报,争取经费投入,努力解决森林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和装备滞后问题。加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视频项目建设,抓好派出所等级达标评定、基层所队办案车辆和微机更新配置等项重点工作,有效改善基层森林公安执法条件,促进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四是抓执法规范,提升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水平。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培训, 通过集中培训、以案释法、以案析理、警示提示等多种形式,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统一执法基础台账、统一进行案件审核、统一管理法律文书、统一管

理案件进出口、统一建立执法档案等“五统一”制度,认真执行公安部、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全面推行执法卷宗考评制度,应用刑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网上办案水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涉法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执法公开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树立和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切实改进执法态度,提高执法艺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时化解行政争议,降低办案成本,充分发挥森林公安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五是要大力宣传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意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向全社会普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知识,是做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市各级森林公安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约请电台、电视台、本市报社等相关栏目宣传森林、野生动植物知识,报道查获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报道野生动植物管理中的执法检查活动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具体事例,再结合日常管理向广大种植、养殖户、经营单位上门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规定,通过这些宣传,使广大群众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有进一步的认识,自觉性也可以进一步得到了提高,提高群众参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联系和举报电话,这样,群众无意中捕捉到来历不明的野生鸟类才能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或主动放归自然,才能形成保护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就是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已的这样一个共识。

篇三: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

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42号),对制约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的的编制、经费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束缚森林公安发展根本性的管理体制问题,文件指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在专业司法机关体制改革处于停滞观望的时候,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指标性和前瞻性意义,其走向如何,令人关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森林公安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以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森林公安的当前体制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可以看出,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计划经济时代的的体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其真实写照,每个部门都形成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社会、小系统。如铁路、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林业部门,就是一个系统,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拥有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承担了职工的学习、就业、退休等后勤保障。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政事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由于专业主管部门掌握了专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权受到部门分割,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干预执法,影响森林公安的独立公正性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森林公安这把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刀是掌握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把中,形象地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由于森林公安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的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而林业系统本身是政企事合一的部门,既当裁判员(其下属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如资源管理中心、木材检尺中心、检查站、森林公安)分别负责森林资源的规划设计、数量检尺、木材运输检查、违法犯罪打击等职责,又当运动员(其下属的的林业事业、企业单位(如林场、森工局等)必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监督震慑的作用。因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森林公安只是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新疆巩留林场特大毁林案、福建泰宁县特大烧炭毁林案均是这样的案例。而今年《焦点访谈》播出了云南省江城县非法砍伐热带雨林及黑龙江省铁力市林业局把其下属的东升国有林场的天然次生林作为荒山荒地建设兴建陵墓进行销售的违法犯罪事实,由于存在主管部门的背景或同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

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为林业部门利益服务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的独立公正必然会服从林业部门的利益。按照《森林法》第20条规定,森林公安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下进行独立执法或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而刑事案件侦查虽然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人事权和财政权进行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独立公正执法只能依靠森林公安民警个人的责任心和思想觉悟来打破部门利益对森林公安的束缚,但这当前体制下代价和成本太大,森林公安只能趋利避害选择沉默,甚至为其保驾护航。

二、滥用警务资源,影响公安队伍形象和权威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警车必须警用、警管,人民警察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而在森林公安,现实情况却是林业主管部门往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办理警车牌照,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自己驾驶,而森林公安自己却缺乏相应的交通工具去办理案件,有的要用车还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去审批,出现林业主管部门开豪华警车,森林公安开民用车甚至没有车的怪状。由于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如云南某县林业局局长(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到昆明从事非警务活动,两次被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查获。而中原某地区林场设立的森林派出所没有警车,而林场买的车却挂上了警车牌;林场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始之后发展旅游,派出所的人被林场安排工作,有的出去搞旅游宣传,有的搞景区建设,有的搞景区检票、看门等工作,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存在,由于不属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公安部门的警务督察无法落到实处,即使被抓也只能处理森林公安。

三、外行领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

20公会议提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重点就是要实现“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森林公安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林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在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从“四统一五规范“的标准来看,森林公安都存在不足,特别是以下方面更是落后于地方公安机关:

1、统一考录制度。即继续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由于地方公安很早就解决了政法专项编制,因此人员都是统一通过公务员招考进来,素质较高。而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来之前,只能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入,素质总体较低,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有裙带关系的人塞进森林公安,造成近亲繁殖,缺乏活力和动力。在较早解决政法专项编制的省市,如广东省,即使是公务员招考,林业主管部门往往也利用手中的人事权千方百计地来影响公务员考试。

2、统一训练标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全面实施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由于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专科学校培训外,民警上岗和首任培训都必须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力量,而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2004年开始,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练兵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队伍形象、战斗力和精神面貌。森林公安则处于一个尴尬的处境,因为仅凭森林公安的力量和资源难以进行大练兵,而林业主管部门又是外行,因此,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3、统一纪律要求。近几年来,《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规范相继出台,2003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即将颁布实施,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而森林公安在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违反党纪政纪按照组织关系因由林业党组(党委)的纪检部门进行监督查处,但森林公安又是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违反种规章制度必须有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去监督查处。两个纪律监督部门要么出现交叉管理,要么谁都不管 。而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滥用警务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林业部门的纪检部门无法监督,公安部门的纪检部门监督不到。

4、规范机构设置。同地方公安简单明了的组织领导关系相比,森林公安由于是双重领导,加上上级森林公安下管一级的规定,造成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名称方面,除森林公安之外,还有叫“林业公安”、“森林警察”,机构方面有的叫“××林业局公安分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某某森林公安(林业公安)分局)”,有的叫“××森林警察大队(支队)”,有的是内设科室,叫“某某林业公安(森林公安)科(处)(局)”,省、市、县三级不一,一个机构,多个牌子。内设机构方面,

也各种各样,搞小而全,机关化和官僚化严重,缺乏实战化和统一的规范设置。

5、规范编制管理。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之前,规范编制管理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企业、事业、行政编制人员都有。

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根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只是一个专业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其职能和属性同公安机关有根本区别。而在地方公安机关又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难以发展。

四、部门利益保护,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

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是,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

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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