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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催款律师函

时间:2017-03-16 07:29:5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催款律师函范文

催款函

催款律师函

___先生:

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__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您书写的欠人民币______元的欠条一张;

2、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__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您于_____年____月___日亲笔书写的欠货款人民币_____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您并没有按照 “欠条”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货款_____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__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__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__先生逾期未向__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_____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_____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10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__先生联系方式:电话: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__律师事务所

__律师

年 月 日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二:律师函——标准完美版

LAW OFFICESFAX: (0311) 87660658律师函

(2012)冀龙律函字第033号

致:临朐县丰源金属制品厂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衡水科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浩律师就贵司违反2011年7月23日与科航公司所签订的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及2011年10月12日所签补充协议的约定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司如下:

2011年7月23日,贵司与科航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贵司作为承包人施工承建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面积共四处约2400㎡,实际结算面积以石家庄市政府审计部门最终审定面积为准;合同单价450元/㎡;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约壹佰零捌万元整。承包合同签订后,科航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第八条之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有关约定,已向贵司支付工程价款的80%,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元整(604000元)。

盖因双方所签合同之仓促,未能对工程面积进行科学测量,以致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巨大误差,后经贵司与科航公司重新测量,工程面积由承包合同中约定的2400㎡变更为730㎡,相应科航公司应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80%(以730㎡为计算基数),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捌佰元整(262800元)。由于,科航公司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2400㎡为基数,已向贵司支付工程款的80%,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元整(604000元)。贵司承诺于2011年10月19日前,全部向科航公司退还因工程面积误差而向贵司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承包合同未变更条款持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本律师认为,双方所签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后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对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之变更,是双方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之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后变更内容将覆盖并取代原合同相应内容;双方应遵守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如一律师笔录内容属机密的,若阁下非收件人,敬请保密并与本所联系,请勿复制。

LAW OFFICESFAX: (0311) 87660658方违反变更内容,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然而,贵司置商业信用于不顾、法律规定之若罔,公然违约,拒不退还科航公司因工程面积误差而向贵司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严重损害科航公司合法利益。

有鉴于此,本律师特此函告:

第一,履行双方所签之补充协议,于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科航公司退还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支付到:

账号:212160121004227244

户名:李喜荣 开户行:河北省景县农村信用联社龙华信用社

第二,如贵司未能在函告日期之内向科航公司足额退还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341200元)或另行就该事项与科航公司达成协议的,本律师将在贵司收到律师函的第六日(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并将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以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贵司如能在函告日期内如约履行,科航公司将放弃贵司应退款项之利息及其他造成科航公司的损失;如进入诉讼阶段,贵司必将承担诉讼之不利后果(利息、诉讼费、商业信用丧失等无形损失)。

专此函告,务请贵司审慎对待。

顺祝商祺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石家庄环城水系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证明(双方所签之补充协议);

3、授权委托书(科航公司授权黄浩律师);

4、黄浩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笔录内容属机密的,若阁下非收件人,敬请保密并与本所联系,请勿复制。

LAW OFFICESFAX: (0311) 87660658

黄浩律师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33859201

电话:(0311)87663285

传真:(0311)87660658

邮箱:haoyuelaw@yahoo.com.cn

邮编:050051

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410711267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5号澳佳大厦十楼C座

律师笔录内容属机密的,若阁下非收件人,敬请保密并与本所联系,请勿复制。

篇三:工程催款函

催款函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现就贵司拖欠我司 《上海证券报配电系统计量》 改造工程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

月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双方约定,贵司曾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支付了合同总价的70%预付款(178278.10元),余款按合同约定待施工完毕移交正式使用后个工作日付清。但从年月施工完毕至今,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分文,加上施工期间(经确认)增加的工程量(11988.00元),现累计已欠 88392.90 元,显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司。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向贵司追索欠款,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

此致

敬礼

*********工程有限公司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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