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车辆代办委托书
委托书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的 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日 委托书填写须知: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领补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篇二:办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南昌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的 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代理单位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月 日
注:
1、被委托人指机动车所有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单位指经公安车管部门备案、有代理资质的汽车销售商或中介代理机构。
2、被委托人或经办人应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亲自提交本委托书。
3、委托人、被委托人和代理单位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授权委托书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篇三: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被委托人代表 (所有人)办理 注册登记(委托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经办人在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有效,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委托办理车号牌或识别代号 。 本委托有效期年 月 日至年 月日。 本授权为经办业务授权,再次委托无效。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
授权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写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下车辆的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时注意隔开填写,请使用截止标记“*”。
2、填写委托书时应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机动车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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