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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证明

时间:2017-03-06 16:22:3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京民殡发〔2009〕10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

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民殡发〔2009〕107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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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推进首善之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按照本办法,享受丧葬补贴。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死亡人员,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由经办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丧葬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2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供死亡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核准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经办人自申请当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领取时需携带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丧葬补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

第十一条 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丧葬补贴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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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相互配合,监督检查丧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将本地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10年。

档案内容应包括:《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第二联),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死亡的居民。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

主题词:民政 社会福利 丧葬补贴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2009年3月13日印发4

篇二: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所应交材料

家属所应交材料

1、死者全家户口本复印件

①指与死者系同一户口本

②必须先复印,再办理下述第2项事宜

2、死者户口销户证明

由死者近亲属持死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因交通事故死亡要求注销户口的证明和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3、死者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①由死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中需要注明所有关系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及与死者的关系。

②证明附上所有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③加盖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公章。

4、死者的土葬证明

由死者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要注明死者的姓名、住址及土葬时间(加盖村委会公章)。

5、委托书

若死者的近亲属因故不能亲自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签协议、领取赔偿费等)的,要书面委托,委托书上由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委托属实。

6、赔偿费分配协议

①若死者的近亲属有多人的,在领取赔偿费之前要出具赔偿费分

配协议,协议上由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协议属实。 ②领取赔偿费时,要按协议内容,分别出具领条,亲自领款。

篇三:京民殡发〔2009〕14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

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殡发〔2009〕143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

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

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

出具的土葬证明。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大中专院校学

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 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

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

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六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

适用范围内。

第七条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

求补正。

第九条 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

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

第十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

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

行核实。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 (二)对亡者生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

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

实。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亡者丧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将《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对不符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

交经办人。

第十三条 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

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 受理、公示、核实和核准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尚未建立

网络传递信息系统之前,暂时采取手工核实。

第十六条 经办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到社保所领取补贴。办理领取手续时,应提供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由社保所发放。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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