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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户籍制度

时间:2017-03-06 06:09: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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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目录[隐藏] 名词解释 简介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演变过程 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历史特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名词解释 简介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演变过程 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历史特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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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户籍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本文就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历史作用作一考察。

简介

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4]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演变过程

萌芽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

户籍制度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

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篇二:《奏谳书》所见西汉初年的户籍问题

提 要: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高祖五年诏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西汉初年,政府一方面鼓励“不书名数”者著籍,一方面对亡逃者和隐匿户口者予以严厉打击;高祖九年(前198年)汉政府迁徙六国贵族到关中,并著籍关中,迁徙者的身份已经是“汉民”,如果逃回原籍,就是“亡之诸侯”,是违法行为;西汉时期,“道”所管辖下的“蛮夷”也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国家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管理。如果逃亡,照样受到法律的惩处。

关键词:《奏谳书》;张家山汉简;西汉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3.00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1993年、1995年《奏谳书》释文先后公布,12001年,《奏谳书》竹简的图版及释文公布,22006年释文修订本出版,3为进一步研究《奏谳书》奠定了基础。

《奏谳书》公布后,学者分别从秦汉司法实践、秦汉法律制度、秦末汉初的历史、文本复原等角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绩。4《奏谳书》案例中属于西汉的有17例,而且这17个案例全部属于高祖刘邦时期的,为我们研究西汉初年的历史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高祖刘邦时期是汉朝的初建时期,经过多年的战争,国家已经“形竭神疲”,因此西汉初年,汉朝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社会秩序。而对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在《秦谳书》中有生动的体现。尽管学者已对《奏谳书》所反映的人口问题做了论述,5但还不全面,还有待深入探讨,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奏谳书》案例中所反映的汉初奴婢放免问题、亡人问题、隐匿户口问题、迁徙六国贵族实关中、少数民族人口著籍等问题进行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奏谳书》所见汉初奴婢放免及“书名数”问题

奴婢问题是秦汉时期的一个主要社会问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刘邦于楚汉战争结束不久颁布了鼓励流亡人口回归故里及放免奴婢的诏令,这就是著名的高帝五年诏。《汉书?高帝纪》载高帝五年(前202年)夏五月诏曰: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1

在诏书中,明确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这是汉朝建立之际对奴婢的一次放免,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对这条诏令的实际执行情况,没有确切的实例。而《奏谳书》的出土,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奏谳书》中有两个涉及奴婢免为庶人及著籍的案例,就与高祖五年诏有关。

《奏谳书》第一个案例是“大奴武不当为军奴”案: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余、丞?敢谳之。乃五月庚戌,校长池曰:士五(伍)军告池曰:大奴武亡,见池亭西,西行。池以告,与求盗视追捕武。武格斗,以剑伤视,视亦以剑伤武。

今武曰: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视捕武,诚格斗,以剑击伤视,它如池。视曰:以军告,与池追捕武,武以剑格斗,击伤视,视恐弗胜,诚以剑刺伤武而捕之,它如武。军曰:武故军奴,楚时亡,见池亭西。以武当复为军奴,即告池所,曰武军奴,亡。告诚不审,它如池、武??

疑武、视罪,敢谳之,谒报,署狱史?x发。吏当:黥武为城旦,除视。廷以闻,武当黥为城旦,除视。(简36―48)2

简文中的“十年”乃指高祖十年(前197年)。此案中,武声称,他过去是军的奴,于楚

时逃亡,汉朝建立后,已经登记为民,不应是军的奴。士伍军承认武所说的事实,并承认自己控告武的行为不当(“不审”),即以“亡奴”为由告发武是不当的。审讯者认为,武虽然不当为军奴,但在视拘捕武时应该受擒,不应该格斗。最后判决武“黥为城旦”,而“视”无罪。 李学勤先生说:“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当时奴如逃亡,便会遭到武装逮捕。武虽因降汉,得到登记为自由民的身份,遭到拘捕反抗,仍旧难免沉重的惩罚。”4高恒先生则从“拒捕贼伤人”角度解释此案:“该案判决说明,执法官吏拘捕嫌疑犯时,被捕者即使无罪,也不得拒捕。以武力反抗杀、伤人,案贼杀、伤人论处。”5

笔者认为,“大奴武不当为军奴”案的一个关键点,即在汉初新的户籍政策下,“大奴武”身份发生了的变动,已经由原来的“奴”变为“民”了,所以他才拒捕。武说:“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故军奴”应是指秦朝之时,武是军的奴。“楚时去亡”,陈伟先生认为是“于项楚统治时期逃亡”,6蔡万进先生认为“楚时去亡”的楚应指“秦二世元年(前209年)至汉王朝建立之前(前202年)之‘楚’,即陈胜‘张楚’之楚、楚怀王‘义帝’之楚、项羽‘西楚霸王’之楚”,7此说很有道理。“降汉”,陈伟先生认为“应是下至汉代或者进入汉朝的意思”,8甚确。“名数”即户籍,“书名数为民”,即户籍上登记为民。而“书名数为民”的法律依据,就是高祖五年诏。1但高祖五年诏只说“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未言其它情况下奴婢放免的情况。从本案例武为“故军奴”看,武不一定是“自卖为人奴婢者”,但在汉初也可以“书名数为民”。由此可见,《汉书?高帝纪》所载的五年诏书可能是节选。诏书应还包括其它类型奴婢身份的放免,如本案例所载的“楚时去亡”类型。

《奏谳书》中第二个与奴婢户籍有关的案例是“媚自当不当复为婢”案: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敢谳之。三月己巳大夫?辞曰:六年二月中买婢媚士五(伍)点所,贾(价)钱万六千,乃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当为婢。

媚曰: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它如?。点曰:媚故点婢,楚时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数,即占数,卖?所,它如?、媚??媚曰: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不当复为婢,即去亡,毋它解?? 疑媚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史?x发。

吏当:黥媚颜,畀?,或曰当为庶人。(简8―16)2

简文中的“十一年”乃指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对于此案,李学勤先生说:“这件事的关键是,媚在降汉时曾‘不书名数’,即摆脱了婢的身份。因此,点是否有权重新对媚奴役,并把她出卖,审讯者犹豫不决,难以确定。”3

此案中“媚”与前案中“武”一样,原来身份是奴婢,都是“楚时去亡”,在汉朝建立之后,依据高祖五年诏,应该都摆脱了奴婢的身份,成为庶人。但此案中的“媚”在“降为汉”后却“不书名数”,即未在汉朝户籍上登记,因此她的“庶民”身份并没有在汉朝的户籍上得到体现。4所以点抓到“媚”后,以“媚未有名数”而“占数复婢媚”。由此可见,西汉初年放免奴婢,还必需履行一定的著籍手续,即“书名数”,否则,国家对奴婢放免后的庶民身份是不予保护的。

当然,此案还有一个争论点,即放免奴婢的时限问题。媚在接受讯问时辩解说“楚时亡,点乃以为汉”,陈伟先生说:“媚的那句话也许是说她于楚时逃亡,点却按入汉后逃亡的规定对待她。无论如何,当时法令对项楚时期逃亡与入汉以后的逃亡,必定存在重大区别。‘吏当’中有人主张媚‘当为庶人’,主要也当是考虑到她是在楚时逃亡的。”5所论很有道理。从媚“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不当复为婢,即去亡”的辩词看,媚的“不当复为婢”的理由就是“楚时亡”,换句话说,即使“楚时亡”的媚“降为汉,不书名数”,这也只是自己的过失,但自己的过失并不表明自己奴婢身份的恢复,当然原主人“点”也无权重新登记自己为婢。“点乃以为汉”一语,表明西汉建立之后的奴婢逃亡,并不能摆脱奴婢的身

份。

总之,从《奏谳书》“大奴武不当为军奴”案和“媚自当不当复为婢”案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诏令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维护汉朝建立后的社会秩序。6但奴婢原有的主人,并不甘心自己利益的丧失,而是想方设法重新占有身份自由的奴婢。这反映了西汉建立之初,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7或者说,西汉初年在放免奴婢时,并没有考虑原有奴婢主人利益的损失,也没有赔偿机制,因此才会有“不当为军奴”、“不当复为婢”之类案件的发生。

二、《奏谳书》所见汉初“亡人”问题

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兴,功臣受封者百有余人。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富厚如之。”1《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高帝南过曲逆??顾问御史曰:‘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2

对于如此众多的流亡之人,汉政府一方面以诏书形式“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回乡著籍;另一方面对逃亡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奏谳书》中“解娶亡人为妻”案就是汉初打击“亡人”行为的一个案例。简文如下:

胡丞??敢谳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诣女子符,告亡。

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它如。解曰:符有名数明所,解以为毋恢人也,取(娶)以为妻,不智(知)前亡,乃后为明隶,它如符。诘解:符虽有名数明所,而实亡人也。

律:取(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智(知),非有减也。解虽弗智(知),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何解???

鞠(鞫):符亡,诈自占书名数,解取(娶)为妻,不智(知)其亡,审。疑解罪,系,它县论,敢谳之。吏议: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智(知)其亡,不当论。或曰:符虽已诈书名数,实亡人也。解虽不智(知)其请(情),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斩左止(趾)为城旦。

廷报曰:取(娶)亡人为妻论之,律白,不当谳。(简28―35)3

简文中“十二月壬申”,即高祖十年(前197年)十二月九日。该案的核心是:女子符是逃亡之人,尽管她以欺骗手段重新取得了户籍,“而实亡人也”,即身份仍然是亡人。隐官解尽管不知情,娶以为妻,但法律仍以娶亡人为妻论之。至于女子符为何逃亡,不得而知。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脱离户籍的逃亡行为是犯罪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惩处。4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有一条律文与此案相关:

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智(知)者不(简168―169)5 “解娶亡人为妻”案定罪的法律依据,应该就是《二年律令?亡律》中的第8条。但《亡律》中定罪的前提是“智(知)其请(情)”,而本案中的隐官解并不知情,但仍被“斩左止(趾)为城旦”,这充分反映了汉初对逃亡行为处罚的严厉。6

实际上,汉初对亡人严厉惩处的法律精神,来源于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ㄒ玻??当黥城旦舂。(简167)

2、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简168)7

《法律答问》中的第1条,乙娶亡逃女子甲,最后“黥城旦舂”,与前引《二年律令?亡律》中的规定相同。由此可见,秦及汉初对亡人处罚严厉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那么汉政府

为何对亡人问题如此重视呢?李晟远先生认为,“新建立的汉朝的当务之急是征调人力和征收税款,但当时汉朝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口和耕地的急剧减少”;“而为了开垦耕地和授田,汉朝必定需要大量书名数的受田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增加人口出生率是不可能的,汉朝只能采取别的措施。那就是让汉朝以前无名数的人(如奴婢、流民、亡人等)成为书名数的庶人或齐民。”8所论很有道理。 需要补充的是,亡人的存在,始终是社会的一个不安定因素。《史记?黥布列传》载:“布已论输丽山,丽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1《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上疏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2《汉书?严助传》载淮南王安上书谏曰:“臣闻长老言,秦之时尝使尉屠睢击越,又使监禄凿渠通道。越人逃入深山林丛,不可得攻。留军屯守空地,旷日引久,士卒劳倦,越出击之。秦兵大破,乃发适戍以备之。当此之时,外内骚动,百姓靡敝,行者不还,往者莫反,皆不聊生,亡逃相从,群为盗贼,于是山东之难始兴。”3

正因为亡逃人群极易转化为“群盗”,或“转为盗贼”、“群为盗贼”,影响社会的安定、威胁王朝的统治,因此秦汉统治者才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总之,《奏谳书》“解娶亡人为妻”说明,一方面汉初存在不少的亡逃之人;4另一方面,汉政府对亡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5汉政府打击亡逃之人的目的,主要是想把亡逃之人纳入到国家的户籍管理体制,以此来建立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

三、《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

如前所论,西汉初年社会存在大量的脱籍之人,高祖五年诏书鼓励这些“不书名数”的人回归故土,落户著籍。对于诏书的落实情况,史书没有记载具体的事例。

可喜的是,《奏谳书》中“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案记载了汉初著籍的详细规定: 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

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

《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以此当平??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上奏七牒,谒以闻,种县论,敢言之。(简63―68)6

简文中“八年十月己未”,即高祖八年(前199年)十月十三日。该案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它记载了“自占书名数”令的内容,7即:“《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 名数,指户籍。《汉书?高帝纪》:“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8颜师古注曰:“名数,谓户籍也。”“自占书名数”就是自己申报、登记户籍。

此案中的“自占书名数”令,陈伟先生认为“大概就是《汉书》所载的汉高祖五年五月颁布的诏书。”1但此案时间是高祖八年十月,距离高祖五年五月诏书已三年多了,而且《令》文载“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要求的时间非常紧迫,这与“媚自当不当复为婢”案中,点在高祖六年二月中,将媚抓获,并重新登记为婢,距离高祖五年诏书虽然已经七个月,但并没有把媚“耐为隶臣妾”看,《奏谳书》中的“自占书名数”令,可能不是高祖五年诏书,而是针对高祖五年诏实施后出现的情况,颁布的一条新诏令。新诏令的目的是敦促没有户籍的人立刻著籍。

从“自占书名数”令看,汉初对没有著籍之人及隐匿户籍的行为处罚是很严厉的。实际上,汉律对户籍登记上的其它不法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

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简325―327)2同时,汉律对隐匿罪犯及亡人的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二年律令?亡律》:“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所舍”(简167)3《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载:“时帝舅薄昭为将军,尊重,上令昭予厉王书谏数之,曰:??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4

秦汉史书上有不少因隐匿罪犯及亡人而受到惩处的事例。如任侯张越:“(吕后)三年(前185年),侯越坐匿死罪,免为庶人,国除。”5平悼侯工师喜之孙工执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坐匿死罪,会赦,免。户三千三百。”6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西汉政府对隐匿户籍、“臧匿亡命”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由此可知,汉政府对于户籍控制问题的重视。

总之,《奏谳书》“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案表明,西汉初年除了高祖五年诏书鼓励流亡的百姓著籍外,此后又颁布了“自占书名数”令,对不著籍之人,以及隐匿“无名数”者都予以严厉制裁。7这都体现了汉政府对户籍问题的重视。当然,狱史平作为官吏,明知“舍匿”无名数者是犯罪行为,却还要“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是否当时“舍匿”较为普遍,8还是另有原因,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奏谳书》所见汉初六国贵族“徙处长安”问题

西汉初年,为了强干弱枝,高祖刘邦曾实行迁徙六国贵族实关中的政策。《奏谳书》“阑诱汉民之齐国”案就反映了汉初迁徙齐国田氏到长安的情况: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状、丞??敢谳之。刻(劾)曰: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冠缴(缟)冠,详(佯)病卧车中,袭大夫虞传,以阑出关。

今阑曰:南齐国族田氏,徙处长安,阑送行,取(娶)为妻,与偕归临?(淄),未出关,得,它如刻(劾)??诘阑: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也。阑虽不故来,而实诱汉民之齐国,即从诸侯来诱也,何解???鞫:阑送南,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淄),未出关,得,审。疑阑罪,系,它县论,敢谳之。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今阑来送徙者,即诱南。吏议:阑与清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

篇三:户籍制度大题2014

?材料一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不迁不移,恒业不变,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并且在中央地方设置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隋唐时期,统治者为防止民户逃亡,在继续推行北魏时期“三长制”的基础上,实施“大索貌阅”,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6分)?(1)征收赋税及征派兵役;限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控制职业,固定身份;维护等级特权。(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20

?(2)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功

能形成的历史因素。(6分)

?经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内在要求;?封建剥削土地制度的长期存在;?政治:高度集中中央集权的强力维持;

?思想:森严的等级制度和普遍的等级观念等?(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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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

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1916年)等条例。?法律制度,于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由于国民党发口条例》(口编查办法》(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到很好实施。——1941以上摘编自《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的主要变化及原因。(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近代户籍制度10分)

原因:近代国门大开,欧美社会制度对中国的冲击加深;?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保境安民的需要;?政局动荡,政权更替频繁等。(4分,答出两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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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不迁不移,恒业不变,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 并且在中央地方设置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 隋唐时期,统治者为防止民户逃亡,在继续推行北魏时期 “三长制”的基础上,实施“大索貌阅”,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材料二 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

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

——以上摘编自《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功能形成的历史因素(15分)

(1)功能:征收赋税及征派兵役;限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控制职业,固定身份;维护等级特权。(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

历史因素: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内在要求;封建剥削土地制度的长期存在;高度集中中央集权的强力维持;森严的等级制度和普遍的等级观念等(共9分,答出三点即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近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原因(10分)

(2)变化:加强了关于户籍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制户籍;借鉴了欧美等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户籍法变化频繁。(共6分,答出三点即可) 原因:近代国门大开,欧美社会制度对中国的冲击加深;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保境安民的需要;政局动荡,政权更替频繁等。(4分,答出两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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