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时间:2017-02-28 11:56: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

龙源期刊网 .cn

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

作者:吴杰 张梅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5期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2013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2006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篇二: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案例

长期关注不放弃寻找战机破僵局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王志寅,男,原为宁夏洁宇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贷款用途为购精煤,2011年10月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在我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300万元。2011年10月10日信贷员实地调查,厂区正常生产,认为符合我行贷款条件,2009年11月24日给借款人发放贷款120万元,月利率12.5734%,期限1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由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翟永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不良贷款形成原因

前6期客户能按时偿还利息,第7期偿还利息时出现逾期,信贷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得知厂区经营情况出现恶化,销售额明显下降,库存大,无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

三、前期贷款催收情况

2012年10月信贷员对该贷款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因李**和其妻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到本人,联保小组其他2名成员称发放贷款后他们3人合伙收购猕猴桃,他们2人只出资,收购猕猴桃主要是李**具体运作,收购生意出现严重亏损也是事实,他们2人也无还款能力,只答应打听和掌握李**行踪,拒绝承担联保还款责任。多次催收无效侯,支行于2010年5月启动司法程序,对联保成员李**、周**、吕**进行起诉,法院在2010年5月底判决李**、周**、吕**(李**缺席),并申请了了强制执行,但

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采取更有效措施。

四、保全清收过程

2010年6月份后,支行资产清收人员对该笔不良贷款进行仔细分析,将联保成员周**和吕**作为突破口,对这2人多次上门谈话攻心,告知其将自身贷款转借李**使用涉嫌挪用贷款、骗贷和诈骗,2人态度有所转变,但因2人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答应积极督促李**还款并积极打听李**行踪,及时向支行报告;2010年9月打听到李**妻子在外地打工的详细地址后,支行催收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外地,找到李**妻子后及时找其催收,但其妻说她也找不到李**本人,李**也一直没和她联系过,家庭生活困难才自己出来打工的,催收人员没有气馁,在李**妻子租住处多日蹲守,确实没有见到李**,才返回支行。

2011年春节期间,支行催收人员也没发现李**回家过年,一直督促周**和吕**关注李**的行踪;2011年3月中旬,周**和吕**电话通知支行清收人员李**因其母亲病逝回家安葬其母,清收人员第一时间赶到李**家中,催其按时还款,李**称当日安葬完其母后第二天就来支行还款,但第二天约定8:30时间过后仍未见李**。清收人员便及时赶到其家,其父称李已经出门,具体去哪他也不清楚,李**金蝉脱壳后,再次消失在清收人员视线之外。

2011年8月17日,清收人员得到消息:李**父亲在给村里村民盖房时意外身故,并得到4万元的意外身故赔偿金。清收人

员从外围证实消息后,吸取上次清收失败的教训,没有惊动李**,及时和联保小组其他2人周**和吕**见面沟通,让其随时报告李**动态,并及时联系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法官,提前办理好强制执行通知书和拘留证等相关法律手续;8月19 日在李**父亲下葬当日10时许,支行清收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就赶到该村,提前堵住所有出入村子的路口,11时左右在李**安葬完其父的第一时间控制住李**,出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和拘留证,并让李**签字确认,将李**带回看守所羁押。8月22日李**妻子和其姐以及联保小组成员周**和吕**一同到法院,偿还了3.1万贷款本金及1930元案件诉讼费和1200元执行费,并制定了新的还款计划:从9月份起每月偿还本金2000元,每3月再另行归还2万元,确保在6个月后清偿所有贷款本息,目前还款正常。

四、催收启示

1、该笔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信贷员在调查中社会经验不足,调查能力不强;贷后检查不到位,对客户发生集中用款情况没有及时掌握,也没有能及时掌握客户收购猕猴桃的具体情况,没有及时分析当年猕猴桃收购的市场情况,致使资产保全工作难度加大。

2、及时掌握借款人或被告的动态,给法院执行人员及时提供执行信息,是司法催收该笔贷款成功的关键。本案中,李**因收购猕猴桃生意严重亏损外出打工躲债,其他2名联保成员起初也借口经济困难拒绝还款,破解本案的关键是清收人员一直坚

持掌握李**的行踪并及时掌握了执行信息,虽然这在现实中很困难,但是必须坚持这么去做,只有这样做了,并做到位了,才有清收的可能。

3、注意及时和法院诉讼及执行人员保持长期良好的沟通方式方法,并形成有效的机制。多次和法院的催收接触让我们深知,一般情况下我行都能胜诉,关键还是执行环节,双方一定要保持良好的互动,确保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效果。

4、清收人员一定要保持坚定的信心,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不懈,知难而进。在催收李**的贷款过程中,时间跨度较长,要求我们清收人员必须不辞辛苦、不怕艰难、不放弃任何一次可能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夺取一次又一次清收战斗的胜利。

**支行清收组

2011年9月30日

篇三:违法放贷案例集

总计15篇,标题分别为:《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 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违法放贷主要有几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第一篇即是此种方式;二是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这是违法放贷的主要方式;三是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杨文》一篇即是此种方式;四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农行》一篇就是例子;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最后一篇对内部人员骗贷的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躲在村里变成游民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伟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海音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海音的指令。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冯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而冯伟和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伟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臵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而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冯伟已提起上诉。

■对话

总结教训:不要乱签字

记者: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冯伟: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

记者: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冯伟: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

记者: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冯伟: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

记者: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冯伟:不谈这些问题。

记者:后悔出去逃亡吗?冯伟: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这么多年,有得有失。

记者:能总结出什么教训?冯伟: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

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

1亿巨款去向不明

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并为本单位赚取1.5%左右的体外循环息差,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人民币不入账,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共计1.37亿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

1.26亿元去向不明。

经审查,案发地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改变管辖权,由市检二分院审查。

担保存单系伪造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像往常一样认真审阅卷宗,起初并没觉得该案有什么特别之处。随着对证据材料的反复审查,案情逐渐清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做担保。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

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检察官和书记员却不约而同察觉到几个疑点:用款人是谁?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被犯罪分子利用?

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许兴元供述: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只怪自己轻信了朋友,没有审核存单的真假。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

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马上意识到陆峰是揭开此案谜团的关键人物。只有陆峰到案,才能查清许兴元供述的真假,才能查清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还是有组织有目标的金融诈骗犯罪团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并存?二分院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陆峰的监督函。

挪用公款还是玩忽职守?

随后,二分院检察官与基层检察院、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定性的问题组织了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认为:首先,许兴元虽然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给单位拉存款,给单位赚息差,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其次,如果陆峰到案后查实许兴元确实是被骗,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根据犯罪时间适用修订前刑法所规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8325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