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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2-28 05:50: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09-10-30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 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 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相关会员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或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细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1994年4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授权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的国有独资公司。

一、公司简介

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多渠道筹集城建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参与城市建设有关的经营,以努力扩大资金总量,优化投资结构,确保城建计划的实施。1997年,市政府明确公司为市政府投资主体代表,授权公司经营管理由市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属市建委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2002年6月,为推进重庆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重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明确公司的战略定位为:重庆城市建设筹融资的总渠道、主城区路桥建设的总帐户、城建资金筹措所需土地的总储备。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截止2011年12月,公司总资产936亿元(未经审计),净资产366亿元(未经审计)。

二、经营范围

公司主要运行机制是按照市政府赋予的“三总”职能定位要求,通过土地一级开发、资产经营、合资合作、银行融资、发行债券等多种融资手段筹集资金,投入重庆城市基础

设施项目建设。近几年通过不断增强管理和市场化运作能力,积极探索符合公司自身特色的投融资体制和运作模式,加强同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间的合作,改进投融资机制,巩固完善信用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营,成绩显著。

自2002年以来,公司累计筹融资近1800亿元,投资重庆市重点市政公用项目70多个。先后建成重庆李家沱长江大桥、重庆鹅公岩长江大桥、长江滨江路、嘉陵江滨江路、朝天门广场、解放碑广场、人民广场、上清寺立交、石桥铺立交、四公里立交、国际会展中心、城市规划展览馆、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嘉华嘉陵江大桥、菜园坝长江大桥、鱼洞长江大桥、朝天门长江大桥、高九路、牛滴路、江北机场快速路、鱼洞长江大桥二期工程、黔江舟白机场等一大批市政、公用设施,为提高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公司目前正在建设的重大项目有双碑嘉陵江大桥、东水门长江大桥和千厮门嘉陵江大桥、机场专用快速路、机场南联络道、一纵线、上界立交、虾子蝙立交等。

三、组织架构

公司现有全资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6家(含上市公司“渝开发”),参股了港九股份、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股联交所、药交所、农畜交易所,发起成立重庆金

融后援中心,参与成立兴农担保公司。发起并成功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以安保互动为特色且注册地在重庆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成立填补了西南地区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总部的空白,也标志着重庆城投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框架基本形成。

篇三:联交所交易规则

联交所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4-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部实行会员制,交易实行代理制。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主体和客体

第四条 产权产易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对出让企业拥有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产权直接拥有处置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产权产易的客体是指: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四)技术产权;

(五)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方式

第五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淡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拍卖。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重庆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六条 在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实行委托代理制。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代理人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八条 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委托方应与接受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交易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标的;

(二)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协议履行的期限;

(四)佣金及基本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代理人应如实向委托方提供单位资信和业务情况,介绍产权交易行情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并将佣金标准告知委托方。接受委托代理后,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企业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委托出让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2、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3、批准产权出让的文件和有关证明;

4、出让产权的评估报告或预审报告;

5、联交所上市挂牌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受让产权的,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证明;

3、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已委托代理期间,对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 出让产权的,代理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上市推介书》,内容包括:绪言;当事人;上市情况;企业经营业绩与情况;资产评估及确认情况;主要会计政策;盈利预测;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还应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制作《产权转让公告》,并会同委托人共同填写由联交所统一制订的《上市申报书》。

《上市推介书》、《产权转让公告》、《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和《委托代理协议》是上市申请的文件材料之一,代理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须保密的,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代理人携《上市推介书》、《产权转让公告》、《上市申报书》、《收购意向申报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向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登记。

联交所应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上市申请条件的,由联交所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资料输入“重庆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同时以各种形式对外公布产权转让、收购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还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联交所可按双方意愿进行撮合。

第十七条 出让方或受让方可通过代理人向“重庆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对产权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出让方、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可进行意向性洽淡,到实地察看,但在挂牌期限内不得签约成交。

第十九条 联交所根据委托人意见确定交易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经联交所审查并出具《重庆市产权交易鉴证书》或《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联交所管委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该合同须交易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方始生效。委托代理进行交易的,代理人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产权交易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涉及外资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结算。

在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产易,价款通过联交所统一结算。

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价款。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价款。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割在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内完成。外商购买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

合同中应注明所有权和风险移转的时间,合同中未注明的,应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为移转时间。

交易双方及其代理人共同按照合同进行财产交割,财产交割清单须经各方签字。 出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确保转让产权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联交所出具的《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或《重庆市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交易双方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

转让产权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签订有关协议的,应通过代理人,并经联交所审核后,方可与合同一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通过联交所完成的交易,联交所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手续费标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局、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交所与代理机构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中止产权交易活动:

1、出让方与受让方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2、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产权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3、出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4、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以及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联交所提出中止交易申请。

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由联交所确认,联交所在收到中止交易的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止确认期限为六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举证提出恢复或终止交易的申请,也可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联交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认。

第二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交易:

1、出让方或受让方向联交所提出终止产权交易并经联交所确认的;

2、被中止的产权交易活动,逾期不提出申请,联交所可作出终止的确认;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依法终止产权产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双方已签订合同,并经联交所审核的,联交所不再对交易中止或终止的申请进行确认,当事人可按程序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联交所交易会员有条件的,经重庆联合交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自营买卖企业产权。

联交所交易会员自营买卖企业产权,须单独设立帐户。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交易同

时发生时,必须优先办理代理业务。联交所交易会员自营收购产权,可以经过注入资金、投入新技术、科学管理以后,再上市交易。

联交所交易会员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联交所买卖产权。

联交所交易会员在代理他人进行产权交易时,不得用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办法自营买卖已承接委托的产权。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人之间或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发生了交易业务纠纷,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 邮编:400015 电话:86-23-63623555 传真:63622816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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