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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批复要件

时间:2017-02-27 06:07: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审批要件(附注意事项)

划拨项目(未征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划拨项目(已征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市场供地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盖项目单位公章,设计院提供的要件需加盖设计院印章。

划拨项目、市场供地项目 《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院提供的要件需加盖设计单位相关印章。

划拨项目、市场供地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篇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 设计人员签字要求:

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3、初步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角,图角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筑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工种负责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4、勘察报告的扉页和钻孔布置图等图纸的图角参照初步设计图说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方案须取得市政府批文);

(五)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六)已经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七)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八)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市外来渝设计单位,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初步设计审批登记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报件之日起,对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达到审查要求的,正式受理;对未能达到审查要求的,发出初审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初步设计报件之日起,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

步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文;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同。

项目总设计师、注册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均须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重庆市计委立项的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条 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委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越权审批为无效审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规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初步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步设计统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例行工作,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文须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须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文同时废止。

篇三:审批类项目的办理程序及条件

审批类项目的办理程序及条件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不是特别重大的项目,不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

(3)项目单位根据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待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审批三个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3)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必须附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土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减排评估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特殊行业或项目需增加的其它附件;

(4)发改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5)发改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6)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谁批复谁核准招投标方案的原则,项目单位还需编制项目招投标方案报送发改部门进行核准。

3、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1)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项目招投标文件核准后,项目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初步设计。

招投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的条件:①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费用超过50万元;②虽然项目编制费用不超过50万元,但是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2)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同时附上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等。对于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投资额度大的项目,项目单位还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对编制的初步设计进行评估。

(3)发改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注意:①项目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②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③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否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如超过,是否控制在10%以内。如果超过10%,一是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或完善,把投资估算控制在10%以内;二是重新优化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再批复初步设计。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可以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开展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在项目审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资额度不大,技术方案不复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可以合并一起操作,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格式为:关于x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之前,发改部门可以先出具同意xxx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通知,让项目单位先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土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

2、未列入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是项目进入规划的一个立项文本,项目建议书需进行审批;进入国家或省规划

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不需进行审批,视为项目已经立项,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3、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核准类项目的办理程序及条件

1、项目单位直接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土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

2、项目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丙级以上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的规范格式进行编制);

3、项目单位报送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到发改部门进行核准,同时附上:(1)项目划选址意见书;(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项目节能评估减排评估意见;(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

4、发改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还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审查时应注意:(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4)项目是否符合地方规划布局;(5)项目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6)项目是否合理开发并综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8)项目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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