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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公告查询

时间:2017-02-26 06:11:0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工信部备案的一些知识

一、哪些客户需要进行备案?

只要在中国大陆服务器上有运营网站的客户都需要进行ICP备案 无备案号客户不允许开通业务。中国台湾、香港其其它国家不需要备案就可开通网站

二、域名备案有哪几种情况?

1.新增备案,即之前从未有过备案,第一次做网站备案。

2.新增接入,即之前在其他IDC接入商做过备案,此次转接入到我公司。

3.变更备案:已经在我公司备案,需要变更相关信息,比如网站负责人、域名等。

4.取消接入:与我公司终止合同,将在合同终止两周后取消网站接入。客户转接入商的,转成功后,书面盖章文件通知我公司客服,取消接入。网站严重违规,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取消接入。

三、工信部备案流程

工信部64号令

工信部要求:先备案后接入(正常最多2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北京快备最多7天已经停止) 企业备案: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下载和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核验单下载 。

第三步:准备备案审核的材料:

1)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按要求填写完毕,一式两份。(必须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手工

填写并签字,核验单必须是原件,复印无效,企业用户必须在核验单上加盖公章)

2) 网站主办者相关证件

个人用户:网站主办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请使用原件复印,不能用扫描件打印)

企业用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备案域名的域名证书,可向您的域名注册商索要。

4)提供网站负责人现场照片一张。

注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步:等待工信部审核,一般是2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检查备案是否通过工信部审核。我要查询 (点击公共信息查询进入后,输入您的域名或主办单位名称查询)

第五步:备案进度查询,发邮件到 询问进度原因。

个人备案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备案本人身份证(台胞证、护照等)、域名证书(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现场核验半身照一张。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两份备案登记表一份个人备案,注意:个人备案负责人必须是本人。

注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步:等待工信部审核,一般是2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检查备案是否通过工信部审核。我要查询 (点击公共信息查询进入后,输入您的域名或主办单位名称查询)

第三步:备案进度查询,发邮件到 询问进度原因。

公安局备案

公安部88号33号文件

公安部要求:联网30日内备案

朝阳公安局做公安局备案,

链接:http://gawa.bjchy.gov.cn/index.php?sid=e8077d803d736cc9db424bffcabb1d66 目前北京朝阳公安局要求备案,其它地方未详细明确。

注:由于各区公安局网监所要求材料略有不一,请申报前至电所在地公安局咨询。

四、如何查询网站备案信息?

登录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 重置备案密码

广东用户:没有方法三 不能重置备案密码

六、造成网站无法正常打开的原因?

<一>尊敬的用户您好:

您访问的网站被机房安全管理系统拦截,有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

1.您的网站未备案,或者原备案号被取消。

2.域名在访问黑名单中。

3.其它原因造成的人为对您域名的拦截。

<二>域名未备案。

<三>在一级域名未备案的情况下,二级域名指向到一级域名上,故网站无法正常打开。

七、前置审批手续如何办理?比如ICP证书、视听许可证等

前置审批是指一些“特殊”的网站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之前,需要在相关部门对“特殊服务内容”进行一个审批,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获得网站备案号。目前涉及到前置审批内容的网站有:出版,电子公告服务,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教育,文化,新闻,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保健 。(有论坛的网站也需进行前置审批)

出版需要去当地省新闻出版局申请,电子公告服务需要在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需要到当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请,教育需要到当地省教育厅,文化需要到当地的省文化厅申请,新闻需要到当地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请,药品及医疗器械需要到当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保健需要到当地省卫生厅申请。

八、关于备案所涉及到的费用

普通备案一般20块钱,费用不高,如果需要快速备案,需要详细咨询运营商,目前北京地区已经停止快速备案。

ICP证的办理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的资料比较多,办理时间比较长(半年左右),可以找一些ICP代备公司。每年的ICP年审代备公司也会帮你处理。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公 告

工产业[2009] 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

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

篇三: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文件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臵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臵,且限速装臵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臵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臵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臵,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臵,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臵,限速装臵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臵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

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

(三)2012年2月29日前,对《公告》内全部车辆产品完成清理审查,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及本通知关于大中型客货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公告》六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工

作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2012年3月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臵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臵等。对各地查处的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查验,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臵、安全带、限速装臵,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臵等项目。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采用复印资料、拍照等方式取证后,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汇总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并经公安部交管局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更换或退货。

五、加强商品车运输车管理

自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商品车运输车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于《公告》内生产企业生产、改装违规商品车运输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依法撤销其生产资质。对于非法生产商品车运输车的企业,将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

商品车运输车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的外廓尺寸,对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路面检查力度。重点加大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发货区所在区域、路段的管控力度,在重点厂区设臵检查点,从源头严查使用违规商品车运输车从事运输的行为。加强省际协作,建立联勤协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对商品车运输车实行逢车必检。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查处的商品车运输车有加长、加宽等非法改装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报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重点查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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